消费者保护条例心得体会总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心得(7篇)
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描写消费者保护条例心得体会总结一
1.研究对象
本文研究对象为xx市高职院校在校大学生,在实际调研过程中,采用随机非概率抽样抽取了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上海金融学院、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以及上海思博职业技术学院4所高职院校作为样本进行调查研究。
2.研究方法
(1)文献资料法。发表的有关高职院校大学生体育消费论文和出版的著作,归纳总结相关经验。
(2)问卷调查法。本文依据研究目的设计了xx市高职院校大学生体育消费调查问卷,根据不同场所,进行了抽样调查,抽样范围包括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上海金融学院、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以及上海思博职业技术学院4所高职院校,共随机现场发放调查文卷610份,回收有效问卷590份,回收有效率96.7%,发得到随机样本。
(3)数理统计法。运用计算机软件spss对数据进行录入。
1.高校院校学生体育消费性别特征
性别不仅是人的基本生理特征,同时也是人的基本社会特征之一。不同性别的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的行为也迥然各异,具体到体育消费领域,性别对男性与女性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显然亦存在诸多差异。根据调查结果显示,高职院校大学生在付诸体育消费行为时,男生有402人,占样本总数的68.1%;女生有188人,占样本总数的31.9%。这些统计数据表明,高职院校大学生体育消费人数男生明显高于女生,男生对比女生的体育消费行为更加积极活跃。
2.高职院校学生体育消费观念及体育消费动机
3.高职院校学生体育消费结构
体育消费结构一般分为实物型体育消费和娱乐型体育消费。据统计资料显示,xx市高职院校大学生实物型的体育消费主要包括体育服装、运动鞋袜、体育音像产品,以及体育报刊等产品,实物型体育支出占据了高职大学生体育消费的绝大部分,构成了目前大学生体育消费结构的主流。同时在被调查的4所高职院校中,通过对男女大学生体育消费结构进行比较发现,性别差异对男女大学生体育消费结构未呈现显著性差异(p=0.369),表明在进行实物型体育消费时,男女生体育消费结构的差异程度不大。从访谈情况看,大多数高职大学生表示假如他们选择某项自己喜欢的收费体育项目进行体育消费时,为保证更好地掌握所授体育技能,将会相应的购买所需体育设备。比如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在校大学生在报名参加跆拳道社之前,会以个别购买或团购的形式预购跆拳道服和相关的训练器具。显而易见,为保障参与体育活动,一些实物型的体育消费品已经自然而然的成为高职大学生体育生活的必需品,所以,实物型体育支出占据其体育消费主体也就不足为奇了。
经过进一步的追踪调查与统计分析,发现xx市高职大学生的娱乐型体育消费能力偏低,对娱乐型体育消费的支出大多局限于现场观赏各类体育比赛的门票和业余时间参加各种体育项目培训费用等,并且男女生的娱乐型体育消费能力存在显著性差异(p=0.001),男生在娱乐型体育消费能力上大大优于女生。这些数据说明娱乐型体育消费在xx市高职院校大学生中所占比例较低,需进一步拓展他们的娱乐型体育消费水平。
4.高职院校学生体育消费水平
5.高职院校学生体育消费项目
根据访问调查,xx市高职院校大学生选择体育活动的项目中,多数青睐球类和健美类项目的体育健身活动。其中男生参与的体育项目按选择人数的多寡依次为:足球、篮球、羽毛球、网球、跆拳道等,女生分别是:瑜珈、体育舞蹈、羽毛球、游泳、网球等。在选择这些项目进行体育活动时,由于身在学校的学生可以免费使用学校的体育场地和器材,加之学生在上体育课的过程中也能学到较多体育技术技能,因此高职院校大学生在发生体育消费行为时,主要体现利用业余或假期时间在校外的诸多社会经营场所的体育消费行为,例如,在收费场所打羽毛球、篮球,以及跆拳道训练等等,而在学校进行体育项目消费亦仅限于不满足体育课获得的体育信息量,或者本校不开设此项体育课程,学生转而借助学校体育设施并聘请体育人才以实施收费的形式进行体育健身。此种体育消费方式构成了校内高职大学生体育消费的主要部分。这有力佐证了高职院校大学生虽然体育消费项目种类繁多,但校内体育消费意识薄弱的事实。
第一,高职院校大学生体育消费人数男生明显高于女生,男生对比女生的体育消费行为更加积极活跃,这一结果与现场访问调查相吻合。
第二,体育消费结构一般分为实物型体育消费和娱乐型体育消费。据统计资料显示,xx市高职院校大学生实物型的体育消费主要包括体育服装、运动鞋袜、体育音像产品,以及体育报刊等产品,实物型体育支出占据了高职大学生体育消费的绝大部分,构成了目前大学生体育消费结构的主流。
描写消费者保护条例心得体会总结二
一是根据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立法计划安排,承担《福建省实施办法》立法修订起草工作,完成与《实施办法》修订相关的文献,包括国家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上位法规、省外有关地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国家和我省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典型案例和司法解释的收集整理工作,听取和征求基层意见建议,会同法规处、消委会开展专项调研,做好《实施办法》修订起草各项准备工作。二是推动建立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厅际联席会议制度。今年“3·15”期间,经省政府批准建立由省工商局牵头、24个部门参与的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并明确主要职责、成员单位、工作规则和工作要求。三是持续开展“消费维权满意率”考评工作。今年再次将“消费维权满意率”纳入省政府对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营商环境指数”绩效考核范畴,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上升为政府行为。经调查了解,各地都高度重视,出台诸多措施,不断推动消费维权工作稳步开展。四是及时了解掌握消费领域新动向、新问题、新趋势,针对消费维权热点难点问题,如预付式消费、特殊投诉(职业索赔)等问题开展专题研究,积极探索解决途径和办法。
一是推进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一体化。坚持“问题导向、一体化监管、公正公开、协同共治”的原则,省局统一安排部署,制定考核指标,针对我省消费者投诉举报的热点以及日常监管执法中发现的情况,确定抽检范围和重点商品品种,开展重点商品质量连续性的定向跟踪抽检。截至12月13日,全省共组织安排服装鞋帽、纸制品、儿童玩具、学生用品和建材类等商品抽检,已完成2797个批次样品的检验,发现不合格样品767个批次,不合格率27.42%。同时,依托泉州市工商局开展流通领域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检,选取天猫、国美、苏宁、京东网络平台上福建省内商家,抽检产品品种涵盖服装类、按摩器、背提包、理发器、儿童玩具、照明光源及灯具,完成143批次采样,共检出72批次不合格,不合格率为50.35%。二是强化服务领域消费维权。以深入贯彻实施《消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相关消费维权法律法规规章为主线,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消费侵权案件查办督查。以美容美发服务、旅游服务、电信服务、修理服务、供电、供水、供气、中介服务等领域为重点,切实加强合同规范和监管,依法坚决制止利用格式合同“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省工商局针对消费者反映集中的通信服务领域维权诉求集中问题,汇总分析201x年全省12315受理电信、移动、联通公司投诉举报情况,发出行政抄告要求及时整改。三是开展消费维权执法专项行动。制定下发《关于开展“八闽红盾出击”——消费维权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闽工商消〔2020〕308号),按照统一部署和具体要求,从2020年11月至2020年2月,以网络交易消费维权、查处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以及老年消费权益保护为重点内容,开展全省范围执法专项行动,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一是深入开展消费教育引导。围绕“网络诚信,消费无忧”年主题,会同省消委会共同举办福建省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大会,取得良好的社会反响。会同省保监局、省消委会共同举办全省保险消费教育活动。指导各地开展消费教育引导系列主题活动,把消费维权工作不断引向深入。二是依法及时处理消费者诉求。进一步完善软硬件设施,确保12315专用电话、互联网、短消息、工商总局12315互联网平台等各种诉求渠道畅通,及时受理、转办、督办、反馈消费者投诉举报,严格处理程序和时限,提升12315数据归集分析能力,提高消费纠纷解决效率。截至11月30日,全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共受理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549763件,其中,接受消费者咨询435857件,受理投诉96059件,受理举报17847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9552.71万元。三是充分运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提升消费维权便利化水平。按照工商总局部署,完成全省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用户的添加和平台使用业务培训,并下发指导性意见,对处理方式、管辖要求、流程管理进行明确和规范,确保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顺利上线运行。截至11月30日,全省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接收消费者投诉举报13683件,其中受理8667件,已办结6813件。四是开展1 x专项督查工作。依据省纪委办公厅与省委编办审核确认的工商部门在开展1 x专项督查中承担的工作职责,部署各地利用12315工作平台受理群众举报投诉,积极探索在调处过程中梳理和发现“定点消费、使用公款定期支付、出入不对外开放的高端隐秘场所”等线索的措施办法,尽快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工作经验。五是加强12315消费维权数据分析。深入研究消费维权数据与宏观经济形势的内在联系,加快构建消费维权工商指数,提高维权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为政府决策、引导消费、市场监管提供依据。目前,共编制12315数据分析报告7篇。
一是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以落实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责任和赔偿先付制度为抓手,有序推进“诚信商家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综合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处罚等多手段,引导服务行业组织及经营者通过制定服务标准,规范经营行为,提升服务质量水平,省级示范单位创建正在验收中。二是实施“放心游福建”旅游服务承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旅游工作专题会议精神,会同省旅发委、省物价局认真实施“放心游福建”旅游服务承诺,全省12315服务热线统一接听、及时转办旅游投诉,全力做好旅游投诉受理处置工作。加强与旅发、物价等职能部门的配合协作,进一
消费者保护条例心得体会总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心得(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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