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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务员职业道德论文怎么写 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论文(五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1-316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推荐浅谈公务员职业道德论文怎么写一

下方我从三个方应对公司企业文化来谈谈个人的心得体会。

作为公司的员工,我们每一位员工都就应秉承公司的优良文化传统,牢记“创新,高效,职责,共赢”是我们企业和员工共同的核心价值观,创新是我们的第一要任,具有强大核心的竞争力是我们公司共同的目标。诚信文化是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无信不旺,社会无信不稳,因此,诚信是企业理念的基石。诚信:诚,就是忠诚、老实;信,就是守信用、重信誉。诚信作为企业核心价值理念尤为重要,它是我们的传统美德,继承和发扬这一美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特殊而现实的好处。

创新,就是抛开旧的,创造新的。创新是企业兴旺的灵魂。只有与时俱进、不断推动理念创新、管理创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各方面工作创新,才能实现新的发展,创造新的辉煌。运用先进管理水平、先进的设计研发水平、先进的工程管理水平,去拼搏,去创造;视质量为企业的生命,用心参与市场竞争,努力打造一流的房地产公司。任何企业文化建设都就应以“创新、高效、职责、共赢”企业价值观为核心,我们要教育每一位员工遵守企业礼仪,构成崇尚诚信,追求完美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因为,如果企业的员工能够共有这样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内部的沟通和协调就越容易实现,对于增强企业内部的凝聚力、提高整个企业的工作效率都会产生十分用心的作用和影响。

高效,高效管理,始终把科学管理作为提升效益、推动发展的着力点和落脚点,以专业化,规范化,透明化为原则,持续推进管理创新,全面提升公司的管理水平,高效的执行力,打造高素质的员工队伍,员工在工作中具有大局意识,自觉把公司的整体利益放在第一位。部门之间的沟通、紧密协作、信息共享、用心落实公司决策部署,实现效率和效益的统一。高效服务,建立客户服务的快速反应机制,准确预测客户需求并及时进行反馈,以热忱的服务,阳光的心态,最大限度的满足客户需求。

职责,对客户负责,始终坚持以客户为本,把客户的需求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不断提高客户满意度,为客户带给一流的产品和服务。对员工负责,透过带给优越的职业发展通道,完善的后期没保障体系和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鼓励员工超越自我,奋勇拼搏,开拓创新,在贡献企业,回报社会的同时,实现人生理想和价值。对伙伴的负责,沣东地产重视合作伙伴的评价与选取,注重与战略伙伴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在长期的合作中实现互利共赢,与最具竞争力的合作伙伴共同成长。对社会负责,沣东地产致力于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用心推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运用,以实现企业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张。

共赢,应对客户,尊重客户,理解客户,持续带给超越客户期望的产品和服务,创造客户价值与企业价值的共赢。应对员工,尊重和关心员工,为员工带给适合自我的职业发展通道,让员工体会到劳动推动企业发展的成就感,实现员工的个人价值,与企业共赢。应对伙伴,坚持以诚相待,努力在长期发展中为彼此创造更多的企业盈利与成长机会,实现共赢。应对社会,沣东地产用心参与城市建设,努力改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进程,实现企业与城市共同发展。

在公司快速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时期,企业文化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务必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努力开创企业文化建设的新局面。

(1)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把企业文化建设列入管理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企业文化建设是企业全部工作的重要组织部分,认真抓紧抓好至关重要。在工作中定期组织基层领导干部和员工加强对企业文化建设理论的学习研究,学而习之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2)要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建立起企业文化建设的工作机制。企业文化建设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要用心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广大员工用心参与,共同推进企业文化建设的新的工作格局。成立企业文化建设领导小组,设立企业文化建设工作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企业文化建设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更不能代替;努力探索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文化建设的新机制、新方法,把企业文化建设不断引向深入。

(3)要精心组织、整体策划,稳步推进企业文化建设。要精心策划企业文化活动,宣传企业形象,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把企业文化建设的任务落到实处。要加大投入、创造条件,为企业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环境。企业要发展,文化要先行,必要的投入是推进企业文化建设的基本条件。加大对企业文化建设的投入,要从人力、财力、物力各方面支持企业文化建设工作。

(4)要博采众长、注重实效,建设具有时代特色的企业文化。企业文化就应是开放的文化,不注意坚持和发扬自我的优良传统,就会失掉发展的根基;不注意学习借鉴他人的优秀成果就会失去生机和活力。要继承发扬公司的优秀企业文化传统,又要大胆借鉴、吸收其他企业文化的精华;既要坚持和发扬本企业的优良传统、优良作风、优秀理念,又要借鉴吸收别人的长处为我所用,使企业文化呈现勃勃生机,根据公司具体状况构成自我企业文化。

企业文化包含着丰富的资料,企业员工的行为规范也是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它直接体现了企业的核心价值观。因此,加强企业员工行为规范的建设,对于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有着重要作用。

(1)要以尊重和沟通为基础。制定企业员工行为规范是企业“以人为本”管理思想的体现,目的是为了全面提高员工素质,对员工的良好行为习惯产生激励和强化的作用,出发点是尊重员工和促进员工在企业环境和工作岗位上健康成长。因此,在执行过程中,要讲究方法和艺术,在大力宣传灌输企业价值理念的基础上,注重引导沟通和循序渐进,不能用粗暴生硬的行政命令和简单说教去执行。及时了解员工的愿望和想法,做到互相理解、加强沟通、倾听意见。让员工及时充电,以适应新技术、新理念的发展;给员工创造条件,让他们在工作岗位上实现自身的价值,让他们体会到受人尊重、受企业尊重的喜悦情绪,让员工感受到工作的愉悦性,激发更大工作热情和智慧,对单位做出更大的贡献。只有在一个充满浓厚人情味的工作氛围中,员工才能产生对企业理念的认同,才有用以这些理念的要求来规范自我行为的主动。

(2)狠抓团队建设,营造真诚氛围。一个优秀的企业领导者,是不会把眼光只盯在报表利润的增减上的,而是在调动员工用心性上投入更多的精力。公司倡导团队精神,就是这个道理。我们每一位员工都是团队中的一员,发展个人才能发展团队,进而发展企业。这是必然的因果关系。团队成员之间要坦诚、真诚、零距离,营造团队真诚的氛围。只有这样才能激活员工的思维,发挥员工的聪明才智。

(3)要发挥典型示范和领导带头作用。科技进步是发展的动力,人才是企业的根本,任何人都要尊重人才与科学的典范。在工作执行过程中,尤其要注重发挥典型人物的示范引路作用,要不断培养发掘、表彰奖励员工身边的优秀典型,以他们的典型事迹所具有的生动感染力和说服力,来引导教育员工逐步到达规范的各项要求,推进公司企业文化建设。要求公司基层党员干部更要言行一致、以身作则,用自我的行动为表率,为广大员工的进步指明方向。从而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水平。

工程部:xx

推荐浅谈公务员职业道德论文怎么写二

浅谈房屋租赁民法典效力及风险

房屋租赁合同是以房屋为租赁物,由享有所有权或经营权的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阻人使用、收益,承阻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作为当事人双方就房屋租赁行为所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利益。【房屋租赁民法典效力】成立后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从下面四个方面进行审查。

合同主体是否符合规定,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权人等。

房屋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只要法律法规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权属有争议的

属于违法建筑的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在实践中,有些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客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等的滞纳金按每日2%计算。从法律来说,这种约定因滞纳金过高有失公平,属于可撤销条款。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形是,有人用租来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属实,则在出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这样的租赁合同均是无效的,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租金依法没收。

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____市房地产管理法》、《____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本市的租赁法规均规定,租赁当事人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实践中,对未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合同是无效的,另一种认为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但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房屋租赁民法典风险】在现实中,合同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关注更多的是租金、支付时间等事项,却忽略了一些不常见的问题。而正是由于对这些问题约定不明,往往导致租赁纠纷产生。我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来办理房屋租赁纠纷案的实践,针对一些容易被当事人忽视,而又可能引起争议的问题,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希望能为当事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提供法律帮助。

一、无效租赁合同及其处理按照《民法典》第61条和《民法典》第58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确认无效后,其处理上主要是承租方腾退房屋,租赁房屋恢复到签订合同之前的状态,承租方负责将租赁期间添附物拆除或与出租方协商抵顶。承租方实际使用房屋的,出租方不返还租金,作为租赁期间出租人不能使用房屋的损失。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签订租赁合同前,双方应尽职调查,避免签订无效合同。以下介绍几种常见的无效合同。

1、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有这么一个案子,某房产公司将大厦出租给某公司,双方约定了租期、租金及违约条款。承租方进入后对大厦进行了装修。几个月后,承租方以《租赁合同》无效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房产公司返还其已经收取的房租,及该款项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赔偿其损失。经查,房产公司系大厦的建设单位,该大厦尚未办理整体验收手续。另外消防支队同意大厦投入使用,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未签发。法院认为,依照我国《建筑法》的规定,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因此大厦不具备出租使用的条件房产公司将房屋出租给时,没有办理消防验收手续,承租方对房屋进行装修后,也未办理消防验收手续,根据我国《消防法》的规定,消防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因此房产公司将大厦出租行为,违反了《消防法》的规定。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违反了《建筑法》和《消防法》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根据我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法律和国务院制订的行政法规为依据。由于《租赁合同》违反了上述两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然无效。现实中,房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入住的情况很多,作为承租方很难查清房屋是否验收合格,因此为避免此种无效合同风险,承租方除尽职调查外,应在签订租赁合同中约定无效合同处理条款,以保护自己一方权益。

2、违章建筑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这里定义的违章房屋是指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或不按主管部门许可而擅自建筑的房屋。违章房屋大体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建造人未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即擅自建造房屋,这种情况不但违反了《土地管理法》、《____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关规定,而且侵害了他人或国家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取得建筑物的合法所有权二是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尚未取得建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批准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建造房屋。这种情况下,建造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房屋用于出租,则签订的租赁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虽然现实中这两种情况下,建造人可能通过补办相关手续后,还可以取得建筑物的合法所有权,但租赁合同双方毕竟要承担无效合同的风险三是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途的约定,将房屋改变用途出租的租赁合同。我国的《土地管理法》、《____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和《____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对土地用途都有严格的规定,实践中违反土地用途的约定将房屋改变用途出租的大多是将非商业用途的房屋作为商业用途的房屋出租,以获得较多的租金,但国家的土地出让金受到损失,并扰乱了房地产市场,这种租赁合同当然认定无效。依据我国《____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件的属于违法建筑的房屋不得出租”。违章房屋的建造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因此也不能享有合法的使用权。违章房屋出租,作为承租一方防范的唯一办法就是租赁前认真查看出租人的房产证照,没有产权证或与产权证登记不符的房屋不能租赁。当然,个别承租人出于其他目的明知是违章房屋仍要租赁的,应在签订租赁合同中约定无效合同处理条款,或要求出租方提供担保,但这种风险未必能规避。

3、被确定为拆迁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____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租赁房屋”。因《____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该条为强制性规定,因此按《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签订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律师意见: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对该区域动迁情况进行调查,避免因签订无效租赁合同而受到经济损害。

二、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问题网上看到一个案例:张_将自有的200㎡商业用房出租给李_经营饭店,双方签订________年期租赁合同,并对租金、支付及合同解除等条款做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李_依约交付了租金并装修了房屋,开始营业。因该房屋地理位置好,生意兴隆。半年后,市场租金普遍上涨,张_有些后悔,于是以租赁合同未经备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要求解除合同,双方因此产生争议。那么,租赁合同未经备案是否无效呢

1、关于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法律规定根据《____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它权利义务,并向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____市房地产管理法》属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该条规定以“应当”对登记备案加以规定,立法宗旨在于要求对租赁合同进行备案。因此确认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关键在于该条规定是否为强制性法律规定。《____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答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第32条规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

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罚款

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____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虽然直接规定了未办理登记备案的租赁行为无效,但是鉴于它属于部门规章层面的法律文件,不能规定合同效力问题。公安部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规定:“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可见出租私人或单位所有房屋用于他人居住,既要到房管部门,又要到公安机关登记。笔者认为,未办理备案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应认定租赁合同有效。房屋租赁行为是诺成性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就主要内容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出租人交付房屋,承租人交付租金,合同即生效。对房屋租赁的合同进行备案,主要是便于行政机关管理的需要,登记备案的合同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在理论上属于对抗要件主义,不是一个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依据《民法典解释》第9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因此《____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不应成为强制性规定。现实中由于法律宣传及管理环节薄弱,以及当事人嫌手续麻烦及规避一些税费,公民间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相对法人间的少一些,但出于交易安全的必要,律师建议租赁双方应进行登记备案,以减少合同风险。

2、出租房屋应办理的法律手续⑴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⑵双方在合同签订后____日内,到市、县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申请登记备案时应提交以下相关文件:书面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件、经办人的证明文件、____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⑶在市、县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三、房屋维修责任的相关法律问题房屋维修责任应该是《租赁合同》中最常见的条款,合同双方一般会根据《民法典》第220条规定,即“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来约定维修责任。但现实中往往不是简单的适用该条规定就能解决维修争议的,因为维修责任往往隐藏在其他事项中,造成责任划分不清晰问题。本人认为维修包含在房屋正常修缮、装修后返修及恶意添附的补偿责任等多项内容之中。因此租赁合同双方在约定维修责任时,应全盘考虑。

1、房屋修缮责任房屋修缮责任是指在房屋租赁期间对房屋自然损坏或人为损坏的维修责任由哪一方承担的问题。根据《____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因此出租人有对房屋及其设备及时、认真地检查和修缮,以保证房屋居住和使用的安全的义务。但“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从律师角度认为,应将“承租人过错”进行列举,明确在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房屋修缮责任条款中,以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2、承租人装修改变房屋构造后的返修责任《民法典》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现实中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租赁房屋改变构造,使用中产生的返修责任争议较多。我们曾代理过这样一个案子:王_将自己私有的二层二室住房租赁给张_,合同约定租赁用途为中介服务,并同意张_的装修方案,将原卫生间拆除移至阳台,将卫生间通风和排水立管在二层弯曲靠在墙边,以增加厅内有效使用面积。使用中楼上用户发现下水不畅,楼下住户发现卫生间通风不畅,于是与出租人联系,要求其维修。承租人在出租人要求下也同意并实际简单进行了处理,但效果不是非常明显。在楼上楼下用户强烈要求下,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恢复原构造或是拆除装修进行彻底返修,承租人坚持当时改造方案是经出租人同意并认可的,否则也不会同意承租。因此双方就返修期租金及费用承担问题产生争议,诉至法院。这是一个典型的因出租人同意情况下产生的返修争议,由于当初对改变房屋构造的后果双方约定不足,造成维修责任不明确。向这样的案例还有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将阳台窗探出,因物业或楼上住户要求必须拆除等等,都涉及返修责任承担问题。为避免此种争议产生,作为出租人要慎重答应承租人的改造要求,约定好如出现返修责任承担主体,切不可为把房先租出去,而回避返修责任问题。

3、承租人恶意添附的补偿责任实践中,对于承租人对房屋进行改建、改装或者增加附着物而形成的添附物,如果是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或者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属于合理添置的,那么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是《房屋租赁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二是合同没有约定而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一般由承租人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可以对添附物现价值进行评估,归出租人所有,并对承租人予以适当补偿三是若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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