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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交通事故复议申请书(九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1-313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最新交通事故复议申请书(精)一

乙方:xx,性别,民族xx,身份证号码xx,联系电话:

年xx月xx日点分,甲方乙方在xx路发生交通事故,甲方驾驶的xx车在转弯行驶时将乙方驾驶的车撞倒,致使乙方人身受损。在交警和保险公司出面处理后,甲方送乙方到xx医院住院治疗,甲方积极配合交警部门的处理工作,全力承担乙方的住院检查治疗费用、伙食费、聘请护工费用等。现乙方在医院治疗后身体恢复,在医生许可下自愿出院。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扣除前期支付的部分医疗费用(计:xx元人民币)外,另行赔偿乙方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伤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合计xx元人民币。乙方不支付任何费用。

二、甲方与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期间,乙方积极配合甲方出具相关证明。

三、甲、乙方已经解决了全部的事故责任,xx乙方今后不再因此事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

四、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xx月xx日

最新交通事故复议申请书(精)二

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

甲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

乙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

(简要描述事故的情况,车辆信息,物品受损情况及其他损失等)

现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依据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就乙方损失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对具体的赔偿事项和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如下,双方须谨遵恪守:

1、甲方自愿赔偿给乙方各项损失共计x元人民币。

2、赔偿乙方的交通费、护理费、丧葬费、伙食住宿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赔偿共计x元人民币。

3、乙方在收取甲方一次性损害赔偿金时,必须同时将所有的医疗费用票据、病案材料、其他费用票据等全部交付给甲方,并保证票据材料的真实性。并出具收条。

4、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甲方支付乙方费用后,今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不再负有任何赔偿责任。

5、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6、本协议一式四份,每份共两页,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委托人各一份。四份均是协议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xx年xx月xx日

最新交通事故复议申请书(精)三

上诉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被上诉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一案,不服xx区人民法院于xx年xx月xx日作出的(年份)民一初字第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年份)民一初字第号判决;

二、依法对事故责任作出正确划分;

三、对被上诉人重新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四、依法查清被上诉人的损失数额,并对上诉人的赔偿责任作出正确判决。

上诉理由:

一、审判决对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比例的认定错误。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承担60%的比例偏低。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但不是民事责任的划分标准。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上诉人虽有责任,但是该起交通事故的引起最主要还是由于被上诉人违法交通规则,所以应当判决被上诉人承担80%的责任。

二、被上诉人的伤残等级鉴定是由一个不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所以对其的伤残等级鉴定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三、被上诉人的户口是农村户籍,虽然他现在在城镇生活,可是未居住满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户籍的人赔偿标准要按照城镇居民计算的话,他必须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且在城镇有固定收入。

被上诉人是从x1年10月搬到城镇居住的,迄今还未住满一年,所以被上诉人的赔偿标准不能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综上所述,法院第一审没有查明案件事实,结果显失公平,请求二审法院给予一个公正、合理的判决。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最新交通事故复议申请书(精)四

第一原告:张(系张之父),男,汉族,生于1x年8月29日,家住渭南市临渭区某某花园。电话:

第二原告:郭(系张之母),女,汉族,生于1x年3月6日,家住渭南市临渭区某某花园。

第三原告:白(系张之妻),女,汉族,生于生于1x年10月30日,家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县。电话:

第四原告:张(系张之子),男,汉族,生于2x年9月14日,家住渭南市临渭区。

第一被告:,男,42岁,家住渭南市临渭区某某乡某某村东组。电话:

第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 ,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渭南市解放路135号新华书店图书大厦6层。

第三被告:渭南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地 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某某大厦某某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一 、请依法判令第二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四原告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0元;丧葬费19521.5 元,死亡赔偿金80478.5元,车辆损失费20xx元,共1120xx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四原告死亡赔偿金20xx00元。以上共计3120xx元。

二 、请依法判令第一、第三被告赔偿四原告死亡赔偿84421.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22825.5,车辆损失40900元,车辆价格鉴定费1000元,共计:349147元。

三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0月21日19时10分,驾驶陕e**133小型客车沿渭清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某路口与由北向南张驾驶的陕e**016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原告死亡,被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渭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即渭公交认字【20x】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无责任。

死者张,生于 x年 9月13 日,为某某局在岗职工,为城镇户口,死亡赔偿金应为: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8245元× 20年= 364900元。

丧葬费:2x年度陕西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9043元÷12个月×6个月=19521.5 元

被扶养人生活费: 张有儿子张,生于20xx年9月14日,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3783元/年 ×(18-9)÷2=620xx.5元。

张是张父亲,生于x年8月29日,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3783元/年 ×15÷3=68915元。

郭是张母亲,生于x年3月6日,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3783元/年 ×20÷3=91887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死者因交通事故死亡,给各位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和打击。只因目前中国国情和相关规定,所以仅酌情提出这一赔偿数额。

20xx年11月6日,原告收到渭南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陕e**016的鉴定价格报告,鉴定该车事故损失价格为42900元。鉴定费为1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被告应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据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xx年*月**日

最新交通事故复议申请书(精)五

甲方      ,女,身份证号

乙方       ,男,身份证号            ,住尖草坪区。

20__年x月x日下午,甲方开车与乙方骑行电动自行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乙方受皮外挫裂伤,经检查后当天回家休养。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如下:

一.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受伤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电动车损失费等所有费用共计整。乙方在医院的检查、治疗等费用甲方已实际支付。

二.上诉述费用于本协议签订时由甲方以现金方式支付乙方,乙方收款后另行书写收款收据。

三.由于乙方在家休息,签订协议及收款均由乙方妻子            (身份证号             )代签代收。

四.双方签订协议,甲方支付乙方妻子上述款项后,双方一次性了结,互相再无纠葛。

五.本协议甲方与乙方妻子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签订地点:尖草坪交警二大队

二〇一九年八月 十七 日

最新交通事故复议申请书(精)六

原告:某某,男\女, 年 月 日出生, 族,住 市 区 路 号, 电话: 邮编:

被告:某某,男\女, 年 月 日出生, 族,住 市 区 路 号,电话: 邮编:

(如果是雇佣行为或者职务行为,可以将雇主,车辆所有人,司机单位列为共同被告)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 元;

(包括:医疗费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元;交通费 元;护理费 元;误工费 元;残疾/死亡赔偿金 元;被抚养人生活费 元;鉴定费 元;营养费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某年某月某日,原告(驾驶 号车)行至某某地,遇被告驾驶 号车,由于被告驾驶不当,将原告撞伤(导致发生两车相撞事故 )。

本次事故经某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某某队认定,被告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同等/次要责任,原告对本次事故不承担/承担同等/承担主要责任。

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经过多次协商未果,不得已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裁判。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最新交通事故复议申请书(精)七

甲方:___,男,汉族,云南省大理州__县__镇__村人。身份证号__________,驾驶证号______,系“云_____”号面包车驾驶员。

乙方:___,女,汉族,云南省大理州__县__镇__村人。身份证号:__________,驾驶证号______,系该交通事故受害人。

__年__月__日晚,甲方驾驶一辆白色面包车在大理州__县__镇__村把在路边行走的乙方撞伤,致使乙方左肋骨折断两根。当晚,甲方立即将乙方送至__县医院紧急救治。住院期间,乙方家人一直陪伴照顾。__年_月__日,乙方治愈出院。现双方友好协商,并经双方家属同意,就该交通事故的相关赔偿事宜协议如下:

一、乙方住院期间已经产生的医疗费用及其他必要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二、出院后,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营养费____元、误工费___元、护理费____元、住院伙食补助费___元、复查费__元等费用,合计_____元。

三、以上各项费用一次性付清。自此,甲方的赔偿责任完全消除,乙方自愿承担该事故可能导致的隐形伤害风险,不得再次要求甲方承担该次交通事故有关的任何其它赔偿责任。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__交警大队备案一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最新交通事故复议申请书(精)八

答辩人: ,男,汉族,1x 年6月24日出生,住xx市开福区 10栋x1x房。

被答辩人:、女、汉族、1x年5月12日出生,住xx市xx区 x1x房。

答辩人针对被答辩人起诉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特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对被答辩人从xx市第一人民医院转入中南大学湘雅附二医院的异议:

被答辩人是在xx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后三天转入了湘雅附二医院。由于被答辩人经鉴定后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为最低级别的伤残。所以被答辩人由最初治疗的xx市第一人民医院(为三级甲等医院)转入湘雅附二医院,其转院行为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请法院具实作出认定。再者,被答辩人从原医疗机构转入湘雅附二医院也没有原医疗机构即xx市第一人民医院所出具的转院证明。根据《民通意见》第144条的规定:“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二、对被答辩人提出的“赔偿清单”提出以下异议:

1.对后期医疗费的异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1x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被答辩人提交的各项后期医疗费用的收据总计46x6.2元。其中①x年12月20日出具的“济南汉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货单”,其购买的产品为“汉磁灸热帖”,由于该热贴没有相关诊断证明和病历资料予以印证,所以依法不应计算在医疗费用之内。共计5x0元。②x年1月14日出具的“治疗费”收据,由于该收据上的内容为手写而成,又无相关诊断证明和病历资料予以印证,所以此项费用不应得到支持。共计 元。③x年1月14日出具的名为“生命阳光院内卡”的收据,由于该收据的出票单位印章不清晰,且无相关诊断证明和病历资料予以印证,所以此项费用不应得到支持。共计100元。④x年2月6日出具的“好护士医疗器材销售信誉卡”收据,由于该医疗器械费用的支出并没有医疗机构所出具的意见来印证,所以此项费用不应得到支持。共计1x0元。⑤x年4月2x日出具的“核磁费、放射费”收据,但并未见其提供核磁报告和x片报告,所以此项费用不应得到支持。共计x14元。综上,原告实际发生的后期医疗费用为2x12.2元。

据此,根据被答辩人提供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来看,其能够主张的后期医疗费应为2x12.2元,而不是46x6.2元。

2.对护理费得异议。

《解释》第21条第1、2款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由于被答辩人因交通事故导致的10级伤残,是属于伤残程度最低的,并未丧失自理能力。在出院后,被答辩人是否需要护理也没有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所以其护理期限只能按照住院期限来算,由于答辩人已经为被答辩人支付了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所以被答辩人再主张护理费是没有依据的。

3.对误工费的异议。

被答辩人于x年11月22日入院,于12月12日治疗终结出院,治疗时间为20天。《解释》第20条第2款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由于被答辩人误工时间没有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予以确认,所以其主张的而误工时间应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而误工时间要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便是持续误工,而被答辩人因交通事故导致的10级伤残,是属于伤残程度最低的,其治疗终结后并不必然导致持续误工的结果,因此,被答辩人误工时间计算为天6个月的诉求是错误的,其误工时间只能按照实际治疗时间计算20天来算。根据被答辩人1x50元/月的收入,也就是65元/日来计算,20天的误工费应为1300元,而不是答辩人所主张的11x00元。

4.对交通费的异议。

《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从被答辩人所提供车费凭据来看,其既不能证明是花费了54x元的交通费。也不能证明是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异议。

《解释》第2x条第2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据此,被答辩人要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就须对其有哪些被抚养人、其被抚养人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其被抚养人还有无其他抚养人一一作出证明,以便法院据实依法做出认定。

6.对评残费的异议。

该评残费是被答辩人个人私自委托所花的费用,所以应由其自行承担,而无权要求答辩人赔付。

x.对精神抚慰金的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x、10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应根据多种因素确定,如,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等”。据此,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伤残程度较低为最低级十级,且答辩人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联系医院、救助被答辩人并在责任认定之前就主动垫付了医疗费用,答辩人已经履行了一个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在法律上和道义上都尽了全力。基于以上几点,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所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不应得到支持。

三、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与被告黄庆红承担连带责任,既不合理又不合法。

首先,车主 是把车子无偿借给答辩人使用,自己并无任何受益行为。其次,车主黄庆红把车借给答辩人使用其本身并无过错,因为车子的本身没有任何安全性的问题,而答辩人本身又具有驾驶执照的。至于答辩人酒后驾车是黄庆红所不能预料到的,也是不能控制的。所以车主黄庆红对本次事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上事实和答辩望人民法院核查认定,并慎重考虑,依法驳回原告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 区人民法院

最新交通事故复议申请书(精)九

申请人:闫某宾,男,1996年3月1日出生,住汝州市王寨乡史庄6号院,身份证号:410482x1553x。

被申请人: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不服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xx年7月25日下发的汝公交认字[20xx]第77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xx年7月25日下发的汝公交认字[20xx]第77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2、依法认定刘某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闫某宾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实和理由:

汝公交认字[20xx]第77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闫某宾驾驶伪造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行驶,违反右侧行驶通行原则,且未戴头安全头盔。”闫某宾所驾驶的豫dke8xx号两轮摩托车的号牌是真实的,并有汝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副页》可以证实,x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摩托车定额保险单(正本)进一步证明汝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副页》的真实性。不知道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是如何作出闫某宾所驾驶的豫dke8xx号两轮摩托车的号牌是伪造的。

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刘某车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通过非机动车道时,对车道内车辆通行情况观察不周,且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闫某宾虽然未依法取得驾驶证,但所驾驶的机动车辆号牌并不是伪造而是真实的。闫某宾未戴安全头盔,与事故的发生没直接因果关系,未戴头盔不会导致事故的发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的规定,闫某宾未戴头盔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作用,不能成为申请人负同事等责任的理由。按照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认定,导致事故发生原来闫某宾四项违法行为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有两项是不能成立的,现在仅剩下两项,所以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应当承担事故的次事责任,刘某军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综上所述,请求依法撤销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xx年7月25日下发的汝公交认字[20xx]第77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认定刘某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申请人闫某宾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此致

平顶山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

李律师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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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交通事故复议申请书(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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