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安全演讲心得体会范文 大学生安全知识演讲稿(六篇)
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优质的心得体会该怎么样去写呢?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描写大学生安全演讲心得体会范文一
作为一名大二学生,在暑假期间有幸进入广东金业企业实习,很感谢公司的领导,让我了解到有关金融方面的知识,也将所学的知识应用到实际工作中,锻炼自我,培养自己吃苦耐劳、团队合作的精神,为以后的学习、生活、工作中积累经验。在此次实习过程中,从公司基层做起,自己体会其中酸甜苦辣,只要付出努力,成功离我们并不遥远!
二十一世纪是知识迸发的时代,只有真正掌握知识,懂得利用金融工具的人才是真正轻松的成功者,同样是挣一万元,懂得利用金融交易,只需鼠标轻轻点击,胜过你打一年甚至是几年的苦力,通过谢经理对金融知识与生活经济关系的讲解,开始了我们暑期实习的序幕。
公司对我们的实习没有做太多的强调,只是希望我们熟悉企业文化,了解公司具体业务及其运作模式,掌握公司黄金t d业务交易流程、影响因素、软件交易系统等等。通过对公司业务的了解,进行市场客户问卷调查;一对一的家访;组织理财讲座;到证券公司实地了解;制作宣传单并派发;总结自身对此业务的掌握程度,面对困难与同事一同探讨,虚心向公司领导请教,逐步深入,从一无所知到学会跟客户交流,不会操作广东金业分析系统软件到虚拟操作。所有的这些实习内容对于我而言是十分必要而有用的,不论在学习还是为人处世上,都让我学会从点滴做起,不断积累,从无到有只在于自己的坚持。我坚信终有一天会有“零”的突破!
(一)问卷调查表
1、完善调查表(调查表设计简单、内容不全)
2、明确市场定位,细分市场,由点到线再到面的调研。
3、定点摆摊,培养团队意识、组织能力,有利于达到宣传作用,效率高!
(二)讲座的看法:
1、整体布局比较随便,没有形成让整个会场的人在各个位置
听到或是看到,给与会人员对比较重点的信息了解不全。
2、缺少交流,买东西太随便,不是说要买什么贵的东西,最重要一点,也要有一定的食物培养氛围,其实这也是交流会的而一个特色!
3、如果侧重于讲座,讲解知识点时,使用一台笔记本电脑,屏幕太小,说到交叉点时,比较难理解。建议:用投影仪比较直观、明了,更具説服力!
此次暑期实习,是我在大学里面的第一次实习。我很庆幸,因为我比其他同学多了一次机会接触社会,学会与人交流,善于察言观色,体验的借力重要性,可以更好提升自我工作效率。对公司业务了解,对黄金这个高贵而厚重,代表财富象征有了更深入,原来黄金t d业务比股票、基金、期货有那么多的优势,有国家政策的保护,它的发展将势不可当,在接下来的学习和工作中,我将更加关注此项业务走向。
描写大学生安全演讲心得体会范文二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 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 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 ,2/0 - 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
大学生安全演讲心得体会范文 大学生安全知识演讲稿(六篇)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