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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为民新突破心得体会报告 执法为民新突破心得体会报告总结(五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22

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主题执法为民新突破心得体会报告一

一、高度重视,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和执法机构规范化建设。

为切实抓好安全监察执法工作,局领导高度重视,将监察执法工作纳入全局统筹安排和考核,局党组今年召开2次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的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以及专门的法制机构。一是争取执法编制。今年我局因人事变动导致人员减少,局党组多次向区委区政府请示增加了2名执法编制,进一步调整落实执法人员,保证了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二是落实工作经费和执法装备。我局工作经费首先保证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执法装备达到基本配置要求,配置了必要的执法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取证工具、办公工具、安全防护用品等,能满足工作需要。三是加强执法人员教育培训。结合依法治区相关工作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学习,全年集体学法6次。今年我局派出执法人员参加省安监局组织的各类安全监管业务培训7次。加强交流学习,5月、10月分别到石棉县、天全县开展了交叉执法检查,积极参加市安监局组织的执法培训等各项活动,进一步提高了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四是建立完善行政执法各项制度。进一步建立完善了集体决策制度、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理制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依法行政各项规章制度,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有章可循。五是聘请法律顾问,促进依法行政。今年我局聘请了正量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作为法律顾问,为我局行政执法参谋把关,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提高案件处理质量,同时防范风险维护安监部门的合法权益。六是规范执法,依法行政。我局执法人员均持有效执法证件亮证执法,执法文书填写规范,涉案相关资料齐全,行政处罚案件由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实行罚缴分离制度。行政处罚从立案、*、审查决定、决定送达、处罚执行、结案归档均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处罚案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自由裁量合理,程序适当,无错案和行政复议案件。同时对每月执法情况及时进行汇总梳理,每季度进行执法分析,按时上报执法工作月报表和季度执法分析报告。七是加强执法文书、案卷规范化管理。执法文书集中归类管理,做到规范有序,查阅使用方便。行政处罚案卷按相关标准和要求规范装订,卷内材料排序合理。

二、认真执行年度执法计划,加强安全生产监察执法

(一)制定执法计划,明确目标责任

为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根据《安全生产法》以及省、市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要求,年初结合全区安全监管工作实际编制了《20xx年安全生产监察执法计划》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确定不同行业、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打非治违、隐患整治为重点,强化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确保监察执法落到实处。

(二)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日常执法检查,努力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今年以来,我局严格按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开展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下达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督促企业认真整改。共检查非煤矿山企业10家(次),共查出事故隐患15条。对只取得采矿许可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两家石材企业责令其停止一切生产活动。5月19日会同前进乡政府检查前进乡尖峰村砂岩矿山时,现场缴获企业非法自制黑*成品及*钾、硫磺等原材料,交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54家(次),排查隐患45条。检查*批发企业3次,*零售经营点129家(次),排查隐患23条。综合类行政执法上,共检查铁路建设、公路在建工程、蒙顶山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以及铜头引水名山支渠等灾后重建项目12家(次),排查隐患57条。截止11月底,我局共排查、查处一般安全隐患140条,下发各类执法文书157份,其中下达《现场检查记录》79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2份、《整改复查意见书》11份。通过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责任,整改隐患,完善安全管理措施,有效促进了企业的安全发展。

(三)针对重点时段,积极开展安全专项整治。

我局在开展日常监察执法的同时,一是在节日、汛期、两会等重点时段会同公安、交通、旅游、消防、建设等部门对全区矿山、危化、*、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大检查,督促企业及时消除隐患,确保了全区安全稳定的生产生活环境。二是继续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今年,根据省市有关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排,结合我区企业实际和行业特点,在道路交通安全长效机制建设、*“两关闭”“三严禁”、建筑施工灾后重建“安全底线”、危险化学品特殊作业、储罐区安全、露天矿山等领域开展专项整治活动。通过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进一步落实了“两个责任”,改善了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四)严格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我局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违法行为。截止目前我局今年监察执法中共计罚款人民币36.06万元,并全额上缴财政。严格的监管执法促进了我区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1-11月我区共发生各类事故7起,死亡7人(其中工矿商贸类事故死亡2人,道路交通生产经营性事故死亡5人),无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各项考核指标均在控制指标内。

(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安全教育培训是提高广大群众安全意识和预防事故能力的重要途径。我局一是通过开展“法治宣传月”、“安全生产月”、“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等活动,采取咨询服务、悬挂宣传标语、放置宣传展板、散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向广大群众宣传《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宣传用电、用气、*、职业病防治等方面的安全知识,现场提供咨询300余人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6000余份。二是结合检查和执法深入企业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督促企业认真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严格要求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努力实现员工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最终到“我会安全”质的转变。三是通过安全生产短信平台进行宣传教育。今年我局依托移动公司开通了安全生产短信宣传平台,结合阶段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向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各行业所属企业负责人、安全员发送安全宣传信息,受教育面达2500人次。

三、加强政务行风建设,促进廉洁执法。

进一步加强政务行风建设,我局各项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案件都及时在行政权力运行平台上公开,执法程序向社会公示。及时受理各类涉及安全生产的举报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和妥善处理。狠抓监察执法队伍行风建设,严肃执法纪律。我局执法人员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全年执法工作无群众举报投诉和违法违规现象。

四、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思路

一是安全监管和执法力量仍然薄弱;二是执法的力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三是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的管理基础薄弱;四是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欠缺,“三违”现象还较为突出。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强化“打非治违”,并进一步争取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的关心支持,壮大执法队伍,加强执法培训,深入开展专业技能、法律法规的系统学习,切实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和监管执法水平。

主题执法为民新突破心得体会报告二

根据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执法职责

第三章执法规范

第四章执法配合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效率,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以下简称城管执法)工作。

第三条城管执法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突出以人为本,坚持教育与处罚、疏导与治理相结合,增强服务意识,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城管执法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城管执法部门不得以罚款作为经费来源和创收途径,不得以罚款指标作为考核依据。

第四条城管执法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体制。

第五条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城管执法工作,指导和协调区县城管执法工作。

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城管执法工作。

住建、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管执法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管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协调城管执法部门与相关部门工作,提高城管执法水平,改善城管执法装备条件,实现执法手段现代化。

第七条城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宣传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配合城管执法,协助城管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执法职责

第八条城管执法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并实施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决定,新确定和调整的行政处罚职责,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城管执法实行属地管理,违法行为由发生地的城管执法部门管辖。对流动状态的违法行为,由相邻区域的城管执法部门约定管辖。管辖权发生异议的,报市城管执法部门指定管辖。

市城管执法部门对有重大影响的违法案件可以直接管辖,也可以组织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联合执法。

市、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对其执法行为承担责任。

第十条城管执法部门具有下列执法职责:

(一)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依据城乡规划和建筑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修建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等行为及建筑施工中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配合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拆除违法建筑;

(三)依据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违反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临街商业门点产生的音响噪声污染、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城市饮食服务业超标排污、排烟及烧烤摊点未使用清洁燃料以及清运建筑垃圾造成污染的行为;

(五)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无证商贩摆摊设点、非法占道经营的行为;

(六)依据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擅自在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为;

(七)依据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违反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决定由城管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其他行政执法职责。

第十一条已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行政管理部门不再行使;仍行使已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行政管理部门不因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而改变其他行政管理及监督职责。

第十二条因城管执法需要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书面建议有关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三章执法规范

第十三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建立完善录用、考核、培训、交流与回避等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从事行政执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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