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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培训班心得体会 行政诉讼法庭心得(九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21

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好的心得体会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关于行政诉讼培训班心得体会

性别:男,籍贯:福建连江

身份证号码:3501221974*1614

申请设立:绍兴市秀斗城邦娱乐有限公司

申请经营项目:游艺娱乐场所

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申请经营地址:绍兴市解放南路777号金帝银泰城1幢地下一层b区1号

该行政许可事项属于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及《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定于20xx年1月25日15时在本局会议室公开举行听证。

请要求参加听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于20xx年1月23日前(节假日除外)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本局文化市场管理科(绍兴市前观巷168号,联系电话:)报名申请。逾期未报名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绍兴市越城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年1月9日

关于行政诉讼培训班心得体会

招聘岗位:行政总监

职位描述

岗位职责:

1、整体行政支持体系搭建,协调,管理(标准化,流程化,规范化)

2、配合公司要求根据加盟商需求制作行政支持运营方案;

3、行政支持体系高效服务新门户的全国加盟商

4、制定公司行政运营管理等有关制度;

5、组织实施和监督各项行政运营支持部门的执行情况,并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发展不断修改完善各项制度;

6、负责处理公司的日常行政事务,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7、不断创新,优化提升运行政营支持体系的品质,服务力

任职资格:

1、本科以上学历,在中大型公司有高管经历优先,具备专业的行政管理知识和经验;

2、具备良好的领导管理能力;

3、具备良好分析判断能力;

4、善于培养人才、发掘人才;

5、具备良好的团队管理能力,人际沟通能力以及组织协调能力;

6、具备开拓创新能力,具有强烈责任心。

福利待遇:五险一金 包住 年底双薪 房补 交通补助 饭补 加班补助 门店多平台大 就近安排工作提成多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关于行政诉讼培训班心得体会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吴,男,198x年x月1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永定县,公民身份号码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女,198x年x月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永定县,公民身份号码,系上诉人吴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女,197x年x月7日生,汉族,教师,住永定县,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男,195x年x月13日生,汉族,公务员,住永定县,公民身份证号码。

原审被告:永定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永定县凤城镇金凤大街25号。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审第三人胡,男,197x年x月16日生,汉族,银行职员,公民身份证号码,住永定县。

原审第三人张,女,197x年x月16日生,汉族,职工,公民身份证号码,住永定县。

原审第三人杨,男,196x年x月5日生,汉族,银行职员,公民身份证号码,住龙岩市。

上诉请求:

撤销永定县人民法院()永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或者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被上诉人不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依法应当驳回其起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起诉人主张受侵犯的权益必须是“合法权益”,即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力和利益;不符法律规定的权益,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而不能通过行政诉讼获得救济。本案二被上诉人起诉主张的权益是讼争的“二个杂物间(各约3平方米)的‘空间’使用权”【见本案一审判决书所确认的事实,即第8页倒数第4行以及二被上诉人与杨所签订的《房屋购销合同》第一条第(二)项】。我国《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而《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都没有关于不动产“空间”使用权的规定,也就是说,不动产的“空间”使用权在法律上是不存在的,它是被上诉人自行创设的权利。显然,被上诉人所主张的杂物间的“空间”使用权不是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被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不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再说,被上诉人购买的是子虚乌有的“空间”使用权,与原审被告所登记的杂物间的所有权不具有关联性;因而被上诉人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据此,被上诉人亦不具有诉权,同样应当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二、本案属于重复起诉,一审法院依法不应当受理

被上诉人于x年11月14日对本案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x年12月16日撤回起诉;x年1月28日,被上诉人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对同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即被上诉人提起的这二个行政诉讼存在以下二个共同之处:一是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相同的;二是要求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也是相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法院不应当受理被上诉人的起诉;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

三、被上诉人的起诉已经超过起诉期限,依法应当驳回其起诉

1、x年10月份,上诉人以依法持有的“永房权证x字第00215号《房屋所有权证》” 中已经登记“1层6房屋”为上诉人所有为由,以俩被上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俩被上诉人排除妨害、归还涉案的“1层6房屋”【见本案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行政起诉状》第4页第5-7行】。二被上诉人当时以被告的身份进行了应诉答辩。这一事实说明:俩被上诉人早在x年10月就知道了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

2、x年11月,二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见本案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行政起诉状》第4页第五点或者本案一审判决书第9页倒数第9行判决所认定的事实】,要求法院撤销被告永定县住建局(即本案一审被告)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即被告永定县住建局向上诉人颁发“永房权证x字第00215号《房屋所有权证》”中1层6房屋的产权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一事实说明二被上诉人在x年11月14日提起行政诉讼时,进一步明确了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并且明确知道了不服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诉权和起诉期限。

上述二个事实证据可以充分证明: x年1月30日,俩被上诉人再次对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时,明显超过了《行政诉讼法》第39条所规定的三个月的起诉期限。所以,二审法院应当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俩被上诉人的起诉。

四、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特别是判决理由所陈述的事实和得出的结论要么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要么就没有法律依据。以下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的理由进行逐一反驳:

1、认定“永房权证x字第00215号《房屋所有权证》”(下称第00215号房权证)所登记的“1层6房屋”层高仅2.05米(见一审判决书第10页倒数第3行),没有证据。因此而认定“被告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是错误的

“1层6房屋”在第00215号房权证中登记的面积为9.38平方米,是店面(在房屋权属证书的平面图中标示为1层3)后边的阁楼、卫生间和二个杂物间的建筑面积之和(阁楼在卫生间和杂物间的上方,阁楼下方有一个卫生间和二个杂物间,面积各占三平方左右;1层6房屋的结构如图所示 ),不是单独指杂物间。“1层6房屋”是整个店面分割开来的功能性的房屋,是店面的有机组成部分;“1层6房屋”的层高包括杂物间、卫生间和阁楼的层高,它的层高与店面的层高是完全相同的。显然“1层6房屋”的层高远远超出可以登记的法定最低层高2.20米(被上诉人认为杂物间层高为2.05米);因此,一审被告对“1层6房屋”进行产权登记并不违反“房屋层高小于2.20米不得进行产权登记”的相关规定。因此,无论杂物间的层高是否达到法定最低层高2.20米,均不影响一审被告对“1层6房屋”进行产权登记。何况,被上诉人也没有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证明杂物间的层高为2.05米,一审判决认定杂物间的层高为2.05米也是听信了被上诉人的信口雌黄。

2、一审法院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一审被告于x年4月为第三人胡xx办理初次房层产权登记时有效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告”程序只“适用于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登记”,所以一审判决以一审被告在给胡xx办证时未进行公告“属于程序违法”,缺乏法律依据。同时,本案不属于讼争房屋的工程质量纠纷,第三人胡xx办理初次房屋产权登记时未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不影响本案中任何当事人所主张的各项权利;因此,这一瑕疵不足以构成程序违法。

3、一审判决认定“1层6房屋”登记的权属来源不明,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在杨、赖、胡三方共同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书》中的第一点明确写道:“一、房产分配:甲方拥有第五层和第七层建筑物全部产权;乙方拥有第二层、第四层及第二间店面建筑物全部产权;丙方拥有第三层、第六层、第一间店面和第三间店面建筑物全部产权;顶层荫台和底层楼梯部分建筑物产权属于三房共同拥有”,这一条是合作建房三方对合作所建房屋全部产权的分配处置,该条十分明确:①胡享有涉案第三间店面建筑物的全部产权;②整坐房屋底层建筑仅由二部分构成:店面(三间)和底层楼梯。由此可以明确:阁楼、卫生间、杂物间等功能性房屋是底层店面建成后分割而成的,属于店面房屋产权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据此,第三人胡在x年4月办理涉案房屋的初次产权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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