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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以荣誉而战心得体会简短 部队荣誉感心得体会(8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21

心中有不少心得体会时,不如来好好地做个总结,写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可以一直更新迭代自己的想法。我们如何才能写得一篇优质的心得体会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大全,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2022军人以荣誉而战心得体会简短一

法国哲学家萨特曾经说过:“世界上有两样东西是亘古不变的,一个是高悬在每个人头上的日月星辰,一个是深藏在每个人心底的高贵信仰!”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是我们党长盛不衰的法宝,是消防部队全体官兵经受住各种考验、在创人民满意消防队伍活动中完成国家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的根本保证。正确的理想信念,是我们党始终保持先进性的精神支柱,是新时期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航标,是引领广大官兵不懈追求、推动消防事业创新发展的源动力。

在实现“中国梦”“强军梦”的历史进程中,只有不断锻造有灵魂、有本事、有血性、有品德的“四有”新一代革命军人,才能为能打仗、打胜仗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明确提出,强调有灵魂就是要信念坚定、听党指挥;有本事就是要素质过硬、能打胜仗;有血性就是要英勇顽强、不怕牺牲;有品德就是要情趣高尚、品行端正。这4个方面紧密联系、内在统一,从不同个角度构建了新一代革命军人应有的形象,深刻回答了强军兴军进程中我军官兵应当具备的政治信仰、专业能力、精神特质和道德情操,反映了强军目标对铸魂育人的新要求,体现了中国梦强军梦我的梦的一致性,是新时期部队建设发展的新航标,更是我们践行中国梦强军梦的总方向、总目标。

公安消防部队是党绝对领导下的武装部队,担负着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神圣使命,绝对忠诚是我们的唯一选择,绝对纯洁是我们的追求目标,绝对可靠是我们的价值所在。我们必须按照的要求,结合创人民满意消防队伍活动,忠实践行“赴汤蹈火为人民,恪尽职守保平安”的铮铮誓言,忠诚履职、不负使命,在实现中国梦强军梦的历史进程中,努力争做一名有灵魂、有本事、有血性、有品德的“四有”新一代革命军人。

坚定理想信念,“灵魂”才能得以纯洁

理想信念是魂和本,坚定理想信念是固本培元、凝魂聚气的战略工程。只有坚定了理想信念,才能在实现中国梦强军梦的历史进程中不断锻造自己的灵魂、时刻掌控自己的灵魂、确保纯洁自己的灵魂,才能完成好党和人民赋予我们的神圣使命。我们必须深化铸牢军魂教育,唱响红色基因传承主旋律,始终坚持党性原则,着力抓好党员干部队伍管理,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切实解决好信仰缺失、精神迷茫的问题,把军心军魂凝聚在党的旗帜下,用进步的政治精神贯注官兵的灵魂、用先进的思想理论武装官兵的头脑,保证广大官兵坚定不移地听党的话、跟着党走。

坚定理想信念,“本事”才能用在正道

诸葛亮曾经说过:“为将而不懂天文,不识地利,不知奇门,不晓阴阳,不看阵图,不明兵势,是庸才。”在当今国内国际不断发展变化的情况下,只有高度重视学习、善于进行学习,才能提高素质、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本领。我们必须要把人民群众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把群众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把单位的事当成党的事业来做。组织要立规矩,明确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个人要讲规矩、守规矩,坚持真理、坚持原则,提高制度执行力,让制度、纪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着力解决好硬规矩不硬、潜规则难防和有纪律缺自律的问题。要发挥毕生的本事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只有这样,群众才会拥护我们、支持我们。

坚定理想信念,“血性”才能为民服务

“我是一名军人,我就是死,也要死在冲锋的路上!”这虽然只是电视剧中的一句台词,但面对强敌敢于亮剑的战斗精神和革命军人的坚毅血性却在短短的几个字里体现得淋漓尽致。指出,军人的血性就是战斗精神,核心就是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精神。我们必须要从解决思想问题入手,教育广大官兵牢固树立当代革命军人的核心价值观,增强革命军人的使命感、荣誉感,切实解决好为谁用权、为谁执法、为谁训练、为谁奉献的思想问题,从消防部队的实战需要出发,根据当前灾害事故的新特点、救援任务的新要求、人民群众的新期待,以保障人民群众和消防官兵生命安全为重点,积极探索新的历史条件下灭火抢险救援工作的新理论、新战术、新方法,深入开展贴近灭火救援现场实际的实战化训练,从难从严从摔打部队,砥砺指战员的意志品质,锻造军人血性,培育战斗精神,强化廉政意识,自觉做到平时听招呼、战时听指挥、关键时候不含糊,在创人民满意消防队伍活动中彰显消防官兵的钢铁血性。

坚定理想信念,“品德”才能永放光芒

品德是多元的。社会主义有自身的价值取向、品德要求,资本主义也自有其价值观念、品德底线。只有坚定社会主义理想信念,我们的价值取向才不会偏差,我们的品德休养才会得到百姓的认可。“德者,才之帅也。”社会主义的道德品质是我们党的领导干部素质的灵魂,是考核识别和使用干部的关键。作为公安消防部队中的一员,必须抓好道德建设这个基础,树立以德修身、以德服众、德才兼备的正确导向,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到心态上平如水,坚定信念,心态平和,一心干事;政治上明如水,头脑清醒,心明眼亮,明辨是非;工作上行如水,尽心尽责,办事公道,服务人民;名利上淡如水,志存高远,淡泊名利,廉洁奉公。只有这样,才能修身养性,修好共产党人的金刚不坏之身,牢牢秉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断巩固“创满意”活动的成效,接过历史的接力棒,书写好属于我们这一代消防人的时代篇章,以新的精神风貌站排头、当标兵、作榜样,在践行“强军梦”的征程中勇往直前。

2022军人以荣誉而战心得体会简短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退役军人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退役军人的保障、服务、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

第三条 退役军人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分类保障、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国家尊重、优待退役军人,保护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关爱退役军人的氛围。

退役军人保障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

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

第五条 退役军人应当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军事秘密,遵守公共秩序,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军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军人工作。

中央有关机关、地方各级有关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工作。

军队各级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退役军人工作。

第七条 国家加强退役军人工作信息化建设,为退役军人建档立卡,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为提高退役军人保障、服务、管理能力提供支持。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信息数据系统的建设、维护、应用和信息资源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退役军人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退役军人提供支持和帮助。

对在退役军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公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移交接收

第十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和中央有关机关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军人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十一条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将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军人。

退役军人的安置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 退役军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军队出具的退役证件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三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向退役军人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

退役军人优待证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发,其统一样式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军人退役时将其人事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的接收、移交等工作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军人办理户口登记。同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六条 移交接收过程中,退役军人发生与服现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所在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发生其他移交接收方面问题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其原所在部队予以配合。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撤销或者转隶、合并的,由其原所在部队的上级单位或者转隶、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处理。

第三章 退役安置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移交接收计划,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完成退役军人安置任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

第十八条 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其德才条件以及在军队的职务、等级、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做好职务职级确定工作。

以复员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复员费。

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服现役须满规定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第十九条 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服现役须满规定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退役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自主就业。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以退休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供养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供养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退休、转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由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对参战退役军人,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优先安置。

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

第二十三条 退役时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军官和军士,退役后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自被录用、聘用时起停发退役金,其待遇按照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伤病残退役军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养制度。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安置。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解决伤病残退役军人的住房、医疗、护理和生活困难。

第二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官和军士的配偶和子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随调随迁。随调配偶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到相对应的工作单位;随调配偶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提供就业指导,协助实现就业。

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对参战退役军人,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的随迁子女,优先保障。

第二十六条 军人服现役期间受到纪律处分且影响恶劣的,视情节轻重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后相关抚恤优待和荣誉待遇。

第二十七条 军人退役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八条 国家加强对退役军人的教育培训,帮助退役军人改善知识结构,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并行并举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体系,建立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协调机制,统筹规划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十条 军人退役前,所在部队可以提供职业技能储备培训,组织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各类高等学校举办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以及知识拓展、技能认定等非学历继续教育。

部队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现役军人所在部队开展教育培训提供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一条 退役军人在接受学历教育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国家教育资助政策。

高等学校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等方式招考退役军人。

第三十二条 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现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达到报考硕士研究生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 国家依托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 (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等教育资源,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

退役军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第三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向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 (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定期考核,加强动态管理,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和水平。

第五章 就业创业

第三十五条 国家采取政府推动、市场导向、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等形式,进行就业推荐、职业指导,扶持退役军人就业。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军人,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本法所称残疾退役军人,是指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退役的军人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役军人。

第三十七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创业开业指导等服务。

国家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第三十八条 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经历按照

军人以荣誉而战心得体会简短 部队荣誉感心得体会(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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