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无私奉献感受心得体会 军人无私奉献感受心得体会简短(八篇)
学习中的快乐,产生于对学习内容的兴趣和深入。世上所有的人都是喜欢学习的,只是学习的方法和内容不同而已。心得体会对于我们是非常有帮助的,可是应该怎么写心得体会呢?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吧,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主题军人无私奉献感受心得体会一
他只是一名普通的党员,但是他时刻以优秀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处处发挥党员模范作用。在本职岗位上无私奉献,爱岗敬业,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以自己的言行诠释了革命军人的先进性。张楠同志的事迹材料广泛传播学习以来,他努力学习张楠同志事迹精神,把张楠同志的事迹作为自己的要求和目标。
以情带兵的好兄长。张楠说过,一个人的行动是受思想支配的,良好的行动代表着一个人的进步,从而也证明了张楠自身素质过硬,能够以情感融合到战友中间去,始终以一名大哥哥,或兄长,一名生活中热心肠的人,去帮助战友,关心鼓励战友。
潘纪章也始终认为思想是行动的先驱,高尚的行为源于高尚的思想,因此潘纪章积极的帮助中队同志们提高思想觉悟,完成好各项工作。有部分新兵下连后对连队生活训练都很不适应,导致自我屏蔽,不怎么敢与老兵班长交流沟通,潘纪章像一个哥哥一样去关心疏导他们,他俯下身子一起和新同志生活慢慢让同志们放松适应中队生活。有些同志遇到问题不知道该怎么办的时候,他都会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帮助他们。
他一有空便会学习其它的各种科学文化知识,以不断提高自己的文化素质,丰富自己的头脑,使其在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他始终认真学习党的创新理论,不断用党的创新理论来武装自己的头脑,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
练兵场上的好班长。在训练中,潘纪章同志,有着一种像张楠一样的精神,就是六个字“有血性,不服输”,他深知“打铁还需自身硬”的道理,刻苦钻研军事技能。
入伍前他在家练过几年武术,有些功夫底子,本身素质就不错,到部队后,他更是玩命,他始终坚持每周3个五公里和每天3个“一百”(即一百个俯卧撑、一百个仰卧起坐、一百个深蹲起立)。他告诉我们,别人完不成的我要完成,别人能完成的,我要完成的更好,在中队他主动担负起小教员任务,各个训练内容他都认真学习,看教学录像,背动作要领,培训示范班,为中队的训练工作尽了自己一份力量,也使中队的训练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
执勤是中队的中心任务,记得有段时间,哨兵接连发生了几起情况处置不灵活,处置方法不得当,差点造成执勤问题的事情。中队对此高度重视,紧急召开执勤形势分析会,进行分析研究,他主动请缨带领2名训练骨干对发生在哨兵身上的情况和常见情况进行研究训练,每种情况研究训练成型了,就请干部骨干观摩提见,进行再修改再训练直至满意。然后召集全体官兵进行授课,就这样一个情况一个情况的教,一个情况一个情况的练,没过多长时间哨兵的执勤能力提高了,哨兵在执勤中得心应手,确保了中心任务的圆满完成。
潘纪章虽然没有像张楠那样的举世震惊的事迹,但他始终在平凡的岗位上做着不平凡的工作,没有因为自己的优越而骄傲。在危难时他始终冲锋在前,完成任务出色。 潘纪章同志在平凡的岗位上,脚踏实地书写自已的人生画卷,尽显共产党员本色,用自已的实际行动践行科学发展观,他凭着对警营的无限热爱,把自己的全部精力和热情都放在了部队的建设上,以忘我的工作热情,圆满完成了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受到了上级领导的充分肯定。但是他始终不满足于自己现状,因为他说过人过于满足会产生安逸思想,就会逐渐消减积性。
他在部队这么多年荣获多次三等功、训练标兵,他却一如既往的工作着,没有因为荣誉漂浮,当别人夸赞他厉害时,他却笑着说我这些跟张楠比,算什么。创先争优的好模范。在纪律作风方面,学习张楠活动开展以后,他努力对照楠同志的事迹精神查找自己存在的不足,更是严格要求自己,始终牢记 “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总要求,认真学习贯彻部队的条令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用条令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来约束自己的行为规范。
特别是在自己的个人养成方面,时刻意识到自己是一名班长骨干,一举一动都有可能影响到自己和他人以及军人的形象,因此他总是能够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来办事,给排里战士做出模范带头作用。他对排里的每一位战士的养成都是十分的严格的,经常用部队的条令条例去给战士们灌输讲解,全排的作风有了很大的提高。
潘纪章自担任代理排长以来,努力配合中队领导研究执勤方案和情况处置方法,积极组织开展专勤训练,很好的提高了哨兵的执勤能力,确保了中队以“执勤处突”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入伍20xx年来,潘纪章始终以一名武警战士的标准来严格要求自己,20xx年春节,当是正值新兵岗前培训的关键期,潘纪章主动放弃了回家过年,留在了中队。也许对妻子来说,潘纪章不是一个合格的丈夫,因为家里的柴米油盐他基本上没有帮上妻子一把;但对于中队来说,潘纪章是一个优秀的老班长,是一名优秀的共产党员。平凡之处见精神,潘纪章正在不断地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向张楠精神靠拢,为职责使命书写着忠诚。
主题军人无私奉献感受心得体会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退役军人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退役军人的保障、服务、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
第三条 退役军人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分类保障、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国家尊重、优待退役军人,保护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关爱退役军人的氛围。
退役军人保障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
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
第五条 退役军人应当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军事秘密,遵守公共秩序,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军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军人工作。
中央有关机关、地方各级有关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工作。
军队各级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退役军人工作。
第七条 国家加强退役军人工作信息化建设,为退役军人建档立卡,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为提高退役军人保障、服务、管理能力提供支持。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信息数据系统的建设、维护、应用和信息资源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退役军人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退役军人提供支持和帮助。
对在退役军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公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移交接收
第十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和中央有关机关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军人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十一条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将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军人。
退役军人的安置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 退役军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军队出具的退役证件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三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向退役军人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
退役军人优待证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发,其统一样式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军人退役时将其人事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的接收、移交等工作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军人办理户口登记。同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六条 移交接收过程中,退役军人发生与服现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所在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发生其他移交接收方面问题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其原所在部队予以配合。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撤销或者转隶、合并的,由其原所在部队的上级单位或者转隶、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处理。
第三章 退役安置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移交接收计划,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完成退役军人安置任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
第十八条 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其德才条件以及在军队的职务、等级、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做好职务职级确定工作。
以复员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复员费。
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服现役须满规定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第十九条 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服现役须满规定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退役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自主就业。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以退休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供养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供养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退休、转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由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对参战退役军人,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优先安置。
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
第二十三条 退役时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军官和军士,退役后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自被录用、聘用时起停发退役金,其待遇按照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伤病残退役军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养制度。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安置。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解决伤病残退役军人的住房、医疗、护理和生活困难。
第二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官和军士的配偶和子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随调随迁。随调配偶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到相对应的工作单位;随调配偶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提供就业指导,协助实现就业。
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对参战退役军人,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的随迁子女,优先保障。
第二十六条 军人服现役期间受到纪律处分且影响恶劣的,视情节轻重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后相关抚恤优待和荣誉待遇。
第二十七条 军人退役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八条 国家加强对退役军人的教育培训,帮助退役军人改善知识结构,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并行并举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体系,建立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协调机制,统筹规划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十条 军人退役前,所在部队可以提供职业技能储备培训,组织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各类高等学校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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