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协议书喀什大学汇总 新疆大学定向就业协议书(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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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定向协议书喀什大学汇总一
乙方(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丙方(定向生本人):
根据《20 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管理办法》,就丙方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事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为乙方录取丙方为20 年 ____________专业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二、甲方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丙方进行管理,按培养方案对丙方进行培养。甲方向丙方发放博士研究生普通奖助学金。丙方学习期满、符合博士研究生毕业条件,甲方准予毕业,符合博士学位授予条件,甲方授予博士学位。丙方学习结束离校后,甲方将丙方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博士期间档案等一并直接寄送乙方,乙方负责指导丙方就业。
三、丙方人事、户口及党、团组织关系转入甲方,丙方在甲方的学习结束后,必须回到乙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就业,且服务年限不得少于8年(含8年)。甲方在丙方毕业后负责将其人事、户口及党、团组织关系直接转回到乙方。
四、 丙方必须遵守学籍管理规定等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业。丙方若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等处分,由甲方通知乙方。丙方中途退学、受开除学籍处分,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学习,由甲方按有关规定处理。丙方在学期间欲变动学籍(休学、延期毕业等),须提供乙方的同意证明,否则不予办理。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经甲、乙、丙三方签字并盖公章后,自丙方取得正式学籍(报到)之日起生效。甲、乙、丙三方各持有一份,按本协议执行全部条款。
六、违约情形及处理
丙方有以下情况,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毕业后未按本协议去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乙方退还财政拨付的生均经费、普通奖学金,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分别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单位公章: 乙方单位公章: 丙方签字:
甲方负责人签字: 乙方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023年定向协议书喀什大学汇总二
股份融资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为维护融资企业、融资人的合法权益,顺利开展融资事务,经平等协商,达成以下融资协议:
第一条 融资企业基本情况
名称:
住址:
出资额:
类型:
经营范围:
第二条 融资期限【 】年,自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条 各融资人出资额、出资方式、缴付期限如下:
姓名 出资额(单位:万元 ) 比例 出资方式
姓名 出资额(单位:万元 ) 比例 出资方式
姓名 出资额(单位:万元 ) 比例 出资方式
各融资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
融资人经全体融资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融资企业的出资,并于全体融资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条 融资企业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计算该年度企业利润,所获利润优先用于各融资人回收出资成本,利润分配方式如下:
(一)融资人投资成本全部回收以前,各融资人依照出资比例对融资企业利润进行分配;
(二)融资人投资的成本全部回收以后,融资企业的利润由各融资人平均分配,即各融资人各自享有的利润分配额。
第五条 融资企业的亏损及债务承担方式如下:
(一)融资人投资成本全部回收以前形成融资企业债务及亏损,由各融资人按出资比例分担。
(二)融资人投资成本全部回收以后形成融资企业债务及亏损,由各融资人平均分担,即各自承担三分之一的债务额度。
融资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融资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协议规定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融资人追偿。各融资人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其余各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相关融资人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六条 委托融资人 对外代表融资企业执行融资事务,其执行融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融资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融资企业承担,其他融资人不再执行融资事务。执行事务融资人每季/半年/年向其他融资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融资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不执行融资企业事务的融资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融资人执行融资事务的情况,有权查阅融资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受委托执行融资事务的融资人不按照融资协议或者全体融资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融资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七条 融资人对融资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融资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融资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本协议对融资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融资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融资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融资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融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融资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融资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融资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融资人以外的人担任融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九条 融资人不得从事损害本融资企业利益的活动。除经全体融资人同意外,融资人不得同本融资企业进行交易。融资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融资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融资人以其在融资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融资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融资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融资人的出资、以融资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融资企业的财产。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融资人在融资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融资企业的财产。
融资人向融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融资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融资人一致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融资人有优先购买权;融资人之间转让在融资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融资人。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融资人在融资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执行融资事务的融资人应当通知全体融资人,其他融资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融资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应当为该融资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融资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第十一条 新融资人入伙,应当经全体融资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融资人与原融资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融资人对入伙前融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订立入伙协议时,原融资人应当向新融资人如实告知原融资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二条 在融资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融资人可以退伙:
(一)经全体融资人一致同意;
(二)发生融资人难以继续参加融资的事由;
(三)其他融资人严重违反融资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十三条 融资人在不给融资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融资人。
第十四条 融资人违反本协议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融资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融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融资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融资人在融资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融资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融资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融资人。其他融资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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