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警作风大讨论心得体会怎么写 辅警纪律作风心得体会大全(2篇)
当在某些事情上我们有很深的体会时,就很有必要写一篇心得体会,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积累经验。那么我们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描写辅警作风大讨论心得体会怎么写一
一是思想上。通过集体学习和培训并深入地剖析自己,理想和信念是坚定的,但一直因为自己身为辅警,还不是正规警员而未以饱满的热情和更强烈的责任心对待工作,执法为民的思想应在内心扎根,服务观念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执勤时想当然的认为应该开绿灯,试图省去一些正常的程序和手续。
二是辅助执法业务方面。参加工作近三年来,通过不断的业余学习和实际工作中积累经验,执法行为趋于规范化,但专业法律相关知识还是有所欠缺,对有些实际交通突发情况的掌握与指挥水平有待提高。
三是在纪律方面。尽管无违反警纪警规的行为,但工作中产生一些纪律涣散的问题,主要体现开会时不专心现象。
四是作风方面。尽管能按时落实上级交给的任务与工作,无敷衍塞责、玩忽职守等行为,但是工作作风还是不够扎实,体现在相比刚参加工作的时候,工作积极性有所减弱,在一些关系不大的事情上体现出一定的不耐心,偶有带着情绪工作的情况。
上述问题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新形势下,警务工作多,警力少,工作难度大,另一方面上级政策不配套和政策体质不健全,辅警薪资水平过低,造成工作积极性有所下降,但主要原因还是主观上的原因,一是为人民服务的意识不够深入。未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没有深刻领会“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实质。公仆意识不够深刻。二是警纪警规牢记在心,但工作纪律意识有一点淡薄。尽管工作近三年了,工作中还是有一定的情绪出现,工作的积极性有所减弱,出现纪律涣散问题。
1、树立严格执法理念,准确定位,正确对待权和责、苦与乐、义与利。把人民赋予我们的权利用到实处,竭尽全力履行职责,工作中更因该严格依法执法,严格要求自己,自觉用法律和制度约束自己的行为,决不能以任何借口搞特殊,坚决落实服务于执法并重的方针。树立以苦为乐,以干为荣的崇高思想境界,勇于开拓,苦干实干。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
2、加强业务学习、夯实理论基础。理论的模糊必然导致行动上的盲目,政治上的先进源于理论上的坚定,而理论上的坚定要靠系统的刻苦学习,在工作之余,加强相关业务学习,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业务水平的同时,提高自己的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
3、端正工作态度。提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认真的做好干一行爱一行,在工作中积极主动,完成上级交予的任务的同时,自己要利用好时间,积极主动的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通过学习教育、自我剖析反省,把“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牢牢根植于心,按照人民警察廉洁自律规定加强自身修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高尚的道德情操,正确对待自己的职务,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利,时刻把人民的冷暖安危记在心上,让自己真正做一个高尚的、纯洁的、有益于人民的人。
描写辅警作风大讨论心得体会怎么写二
辅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治理力量,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对公安机关而言,辅警起到了重要的补充和替代作用。警察主要从事实质性和高权性的执法工作,而由辅警从事简单事务性和机械程序性的工作,实现有限警力资源的优化配置。然而,由于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公众对辅警主体合法性的质疑一直在持续,辅警的法治化之路势在必行。该路径应该在遵循法律保留原则的前提下,应用行政辅助理论,建构辅警合法性基础。辅警的主体立法可以通过公安部的部门统筹立法、地方区别立法的两种具体方案展开,在清理文件的同时规范立法。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口等生产要素流动性更加普遍化,阶层分化导致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愈发显现,违法和犯罪严重冲击着正常社会秩序,安全不再是触手可及的公共品,而是需要在精巧设计和严厉执行下的奢侈品。警力不足既是现有安全和秩序不尽如人意的借口,也是警察寻求更多关注、更多宽容,进而谋求制度变革的源动力。应对警力不足的最佳方式当然是无增长改善,[1]苏州的警务创新在很多具体做法上与之契合,[2]但是,无增长改善在大部分时候不具有普遍应用的效果,在创造力短期内提高有限的情况下,有效应对警力不足的方式就是增加警力。更多的警察需要同比例的扩大财政支出,这与政府机构改革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也不符合有限政府和服务政府的理念。同时,一个不断膨胀的警察机关既可能创造出更好的安全和秩序格局,也可能成为自由和效率等更高位阶价值的破坏者。因此,长期以来,警察机关采取招募治安联防队员、辅警等称谓不同但内涵一致的警察辅助力量予以应对。由于缺乏相关法律规定,在行政法主体理论匮乏的情况下,警察辅助力量的合法化解释显得捉襟见肘,只做不说、只看效果不看授权,成为警察辅助力量的基本生存样态。
警察权力来源的依据在于实现法的安全和秩序价值,与此同时,安全和秩序也是人类不同主体共同捍卫的价值,在实现安全和秩序的目的过程中,警察从来都不是唯一的选择。对于私法主体的安全和秩序而言,个人、法人、其他组织必须首先承担起自我保护的职责,警察只有在其自身力有所不及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而在公共领域,完全开放或者半开放的时空内部,警察是第一责任主体,对于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负有义不容辞的义务。警察权行使不仅来源于警察法的直接授权,也来源于其他行政法或者公法的间接授权,在城市综合执法中警察往往担当强制力保留的角色,通过行政协助的方式实现城市管理中综合执法的整体目的。当警察、社会中间层、私人等不同主体同时拥有对安全和秩序的诉求时,各自所占据的位阶、比例、原则、方式、手段等即成为法治国家的基本规范,警察起着重要的示范和引导效能,这也是治安联防、辅警、保安、私家侦探等主体存在的合法性依据。警察辅助力量来源于人民群众,基本任务是协助警察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并逐渐成为国家和民间通力协作的典范,从国家到地方均受到普遍重视。不过在国家强化其控制社会的功能后,协作逐渐变成领导与组织,警察辅助力量基本丧失其自治性,通过国家和地方性文件对治安联防和辅警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这一发展脉络。
(一)辅警前身—治安联防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软法规范
为了应对严峻的社会治安问题,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第5条指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发动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和组织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学生,建立群众性自防自治的治安保卫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和警民联防活动。”治安联防属于群防群治机制的组成部分,在组织领导上凸显公安机关的主导性,在经费来源上强调“群防群治队伍可以是义务的,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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