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培养考察情况范文简短 疫情期间培养考察情况范文简短版(3篇)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推荐疫情期间培养考察情况范文简短一
一、疫情防控主题班会
3月21日上午,__学校各班再次开展疫情防控主题班会。本次主题班会,涉及防疫安全教育、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等内容,引导学生做好个人防护、科学防控。通过师生交流,提高了大家的防疫意识,认识到应当大家一起携手共度时艰,全力保障校园健康,为疫情防控贡献自己的力量。
二、疫情防控知识培训
__学校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3月21日下午,__学校进行疫情防控知识培训。培训前,刘泽锋校长再次强调校园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并对接下来疫情防控工作进行了部署:包括强化宣传引导,开展师生核酸抽样检测工作,再次开展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坚持家校协同防控等。建立常态长效防疫机制和应急管理体系,筑牢校园安全防线。
三、校园定期核酸抽检
__学校在勒流防控指挥办的统筹安排下,按规定落实学校师生员工“每周抽检”的核酸检测工作。每周进行核酸抽检一次,按照学校学生总数的25%比例进行抽检,全体教职工每周全员检测。
3月22日下午,__学校严格按照《勒流__学校校园每周核酸抽测方案》要求,对检测场地及检测流程进行规范化布置,采取分年级、分时段采样。现场师生严格遵守防控要求,全程佩戴好口罩,自觉保持一米线距离,在教师志愿者的指引下有序排队等候,待信息登记确认后,再进行核酸采集。采样结束后,由专人及时处理医疗垃圾并对采样场所及周边进行全面消杀。整个核酸检测流程有条不紊、安全快捷。
四、校园疫情防控应急突击演练
为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提高全校师生疫情防控意识和应对突发情况处置能力,勒流__学校于3月22日对疫情防控应急处置进行突击演练。
本次突击演练分为两个情景:教室内发现密切接触者处置,校园封控演练。在突击演练中,学校启动应急预案,教师、学生、后勤人员根据不同的情景,按照预案迅速进行疫情防控应急处置,如:摸排师生信息、严格人员管理、对校园环境进行消毒等工作环节。在演练中大家有了更深刻的体验和切实感受,在实操中进一步优化了应急处置具体流程,全面提升了教师的疫情防控组织协调能力和师生应急处置能力。
学校全面落实封闭式管理,校外无关人员一律不准进校,入校者均需戴好口罩并按规定进行体温检测,按相关要求方能进入校园。封控管理后,老师关注学生的心理状况,适时给予学生安慰和鼓励,安抚孩子们不安情绪。
中午,老师们组织好学生进行午餐午休,舒缓学生情绪,分散孩子们对疫情封闭管控的注意力。午休结束后,班主任严格进行午检,检测学生体温。
本次应急演练工作顺利完成,为我校师生平安保驾护航,为孩子身体健康与生命健康共筑防线。
今后,__学校将继续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加强实战状态下校园疫情处置协同能力,有序推进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落细、落实、落到位,切实保障__师生健康和校园安全稳定!
推荐疫情期间培养考察情况范文简短二
尊敬的老师们、家长朋友们、亲爱的同学们:
当前,我县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周边县区防控局面错综复杂,全县教育系统上下必须贯彻落实市委和县委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深刻认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时刻紧绷疫情防控这根弦,从严、从紧、从细落实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措施。广大师生和家长要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坚持科学佩戴口罩,养成勤洗手、常通风、少聚集等良好卫生习惯,不到中高风险地区,非必要不出县,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师生员工及共同生活居住人员应主动向社区和学校报备,按疫情防控部门相关要求做好管控措施,落实健康管理规定,对故意隐瞒行程、逃避核酸检测、组织聚集活动等违反防疫规定的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具体有以下十二种情况:
一、对妨害新冠肺炎防控,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有关政府决定、命令或者措施,如进入公共场所拒绝出示健康码、不配合体温检测与登记等行为,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袭警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对于新冠肺炎确诊者、疑似感染者、密切接触者,拒绝配合检疫、隔离、治疗,擅自离开隔离地区的,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作为新冠肺炎确诊者、疑似感染者、密切接触者,应该无条件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配合隔离治疗。
拒绝执行预防、控制措施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刻意隐瞒曾途经疫区,拒绝接受检疫、隔离,肆意接触他人,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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