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老师讲座心得体会及感悟 大学教师观摩课心得体会(9篇)
学习中的快乐,产生于对学习内容的兴趣和深入。世上所有的人都是喜欢学习的,只是学习的方法和内容不同而已。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吧,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关于大学生老师讲座心得体会及感悟一
一、实习时间
20__年x月-20__年x月
二、实习单位
__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省__市__支行
三、实习过程和内容
公工作内容:由于还没有经过专业性的业务学习和培训,所以只能在实习期间以熟悉与了解为主,让我以后能更好更快的掌握业务技巧与工作内容。在中国银行实习的短短一个月时间内,我主要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学习与了解:
在银行大堂和顾客接触,了解和满足他们的需求。在银行大堂跟着大堂经理学习,大堂经理是连接客户、高柜柜员、客户经理的纽带,因此首先就得学习柜面相关知识,才能更好的解答客户问题,引导客户办理相关业务,维持大堂秩序,减轻柜员的工作量,提高整体服务效率。营业中的礼仪主要有四大内容:解答客户问题、营业中分流客户、维护大堂秩序、适当理财产品的营销。在此段时间我学会了如何跟顾客进行沟通,如何使顾客对我们的服务感到满意,另外还有就是要尽心尽力地去帮助他们,例如是帮助他们填写单据或是教他们正确使用自动柜员机。到营业部学习,了解银行的基本业务及其流程。中国银行储蓄业务实行的是柜员负责制,就是每个柜员都可以办理所有的储蓄业务,即开户、存取现金、挂失、解挂、大小钞兑换,、受理中间业务等。凭证由每个柜员单独进行帐务处理,记帐。但是每个柜员所制的单据都要交予相关行内负责人先审核,然后再传递到上级行事后稽核。而我要做的就是学习柜员间每天交接工作时的对账,对账时除了要核对现金账实是否相符外,还要查看重要空白凭证是否缺失,传票是否连续等等。而柜员间对账也是很有程序的,一般先清点现金,然后再是清点重要空白凭证如存折,银行卡,存单等等。通过与业务员的接触,我还了解了银行的操作流程及储蓄业务方面的知识。我还学习了交易代码和一些操作流程。以及明白了银行系统中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的重大意义。
做一些打杂的小工作。如分类书信,打word文档和excel表格,使用excel公式计算,折对账单等等。虽然是些小工作,让我学会了以前不会的东西例如如何使用复印机,打印机,扫描机和传真机,捆钞机等以后在银行要经常用到的基本用品。
虽然这只是一个月的实习,但却又非常的充实,对我来说,是大学生涯中甚至是人生中很重要的一部分积累和经验,这在我以后的学习和生活中都会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而且这次的毕业实习无疑成为了我踏入社会的一个平台,为我今后踏入社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而尽快实现角色的转变,是作为一个大学毕业生刚步入社会时要面临的首要任务。对此,我们必须端正好自己的心理和态度。在学校期间我就已经学习过一些关于银行方面的课程,例如《货币银行学》、《国际金融学》、《投资银行学》等等,这些都为我在银行的实习打下了一定的基础实习报告。在这次实习过程中,我还体会到了实际的工作与书本上的知识是存在一定距离的,并且我需要进一步的学习。这样才能使我在银行的基础业务方面的知识,不紧紧局限于书本,而是有了一个比较全面和深刻地了解。这些最基本的业务往往是不能在书本上彻彻底底理解和学习的,所以基础实务尤其显得重要另外我还体会到我们对待每一样工作都要有必不可少的责任心,做事情要谨慎小心,因为业务是复杂多样的,小小的错误就会给顾客和银行带来损失。还有就是要虚心,有什么不懂的要虚心请教。在这个实习过程中我也无时无刻地感受到了员工之间的团队精神、敬业精神、创新精神和奉献精神。
在这次实习过程中可以说真的是获益良多,大致上掌握了中国银行的各项业务,熟悉了银行日常业务的操作流程以及工作制度等等,从客观上对自己所学的有关银行方面的各项知识和理论有了更深一层的认识。在实习期间,我能够做到虚心学习,认真工作,认真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与同事建立了良好的关系,得到了行里员工的一致认可。
四、实习的心得与收获
虽然这只是五个星期的实习,虽然短暂但却又非常的充实,对我来说,是大学生涯中甚至是人生中很重要的一部分积累和经验,这在我以后的学习和生活中都会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而且这次的毕业实习无疑成为了我踏入社会的一个平台,为我今后踏入社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而尽快实现角色的转变,是作为一个大学毕业生刚步入社会时要面临的首要任务。对此,我们必须端正好自己的心理和态度。
在学校期间我就已经学习过一些关于银行方面的课程,例如《商业银行业务与经营》、《货币银行学》、《中央银行学》、《投资银行学》等等,这些都为我在银行的实习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这次实习过程中,让我得益最深的就是能够到吴中西路支行和业务管理部学习,因为这些都属于银行内部运营的机构。在这些机构中我学习到了平时书本没有详细介绍的知识。这使我对自己的专业有了更为详尽而深刻的了解,也是对这三年大学里所学知识的一个巩固与运用。特别要感谢的是我的同事们和上司给我的榜样作用。他们勤奋、努力而且乐于助人,给予我很多鼓励与帮助。
在这次实习过程中,我还体会到了实际的工作与书本上的知识是存在一定距离的,并且我需要进一步的学习。这样才能使我在银行的基础业务方面的知识,不紧紧局限于书本,而是有了一个比较全面和深刻地了解。这些最基本的业务往往是不能在书本上彻彻底底理解和学习的,所以基础实务尤其显得重要。
另外我还体会到我们对待每一样工作都要有必不可少的责任心,做事情要谨慎小心,因为业务是复杂多样的,小小的错误就会给顾客和银行带来损失。还有就是要虚心,有什么不懂的要虚心请教。在这个实习过程中我也无时无刻地感受到了员工之间的团队精神、敬业精神、创新精神和奉献精神。
关于大学生老师讲座心得体会及感悟二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 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 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 ,2/0 - 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20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20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
大学生老师讲座心得体会及感悟 大学教师观摩课心得体会(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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