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政治心得体会精选 政治意识专项教育心得体会(5篇)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对于专项政治心得体会精选一
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医疗乱象专项整治工作,积极与县网信办、发改局、医保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六家单位联合制定并下发了《县关于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并严格按照省、州相关要求认真部署专项整治工作,2019年6月,组织县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成员单位及各医疗单位负责人在县政府会议室召开了“县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安排部署会议”,会议宣读了整治行动方案,并就专项行动责任分工进行了细化分解,确定了卫生健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网信部门对相关主管部门研判定性后转送的违法违规信息及时同网监大队协调后进行妥善清理处置;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县卫生健康部门研究建立医疗乱象办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严重失信行为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公安机关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对卫生健康、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立案侦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虚假宣传、违法医疗广告、乱收费和不正当价格行为,查处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制售假药相关行为;医保部门对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涉事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明确了专项整治行动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严肃查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宣传的行为、查处乱收费、诱导消费、不规范收费和过度诊疗行为等3各方面14个小点为重点的整治任务,进一步保证了我县整治工作的有序开展。
自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局机关积极组织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省、州、县相关要求,结合单位工作实际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通过自查发现,我县未发生《医疗机构许可证》诊疗范围以外的医疗行为。未开展健康体检、儿科、妇产科等社会办医活跃的领域以及违规开展免疫细胞治疗、干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等行为。未存在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未存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和超范围执业行为,坚决杜绝无证卫生技术人员单独进行诊疗活动的行为。未存在非法获取和买卖器官、角膜等人体组织器官等行为,转介潜在捐献者信息行为。未发现以虚假诊断、夸大病情或疗效、利用“医托”等方式,欺骗、诱使、强迫患者接受诊疗和消费等行为。无正当理由要求患者到社会药房自费购置药品、耗材等行为。目前不存在产生医疗骗保行为。未存在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宣传的行为。我县未存在乱收费、诱导消费、不规范收费和过度诊疗行为。通过此次,虽然未发现违法违规的行为,但也提醒了我县,要警钟长鸣,保持下去。
确定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组织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工作。集中整治范围实现辖区内医院(含综合医院、中藏医院、妇幼计生中心、民营医院)全覆盖,其他类型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个体诊所、门诊部、医务室)覆盖率达50%以上。
按照省、州相关要求,局机关联合县卫生执法大队会同相关部门对辖区内4所中心卫生院、3所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了检查和评估。检查中发现,抽查的7所单位均开展了专项整治自查自纠工作,亦暂未发现存在医疗诈骗、虚假宣传、乱收费、骗保等医疗乱象。但评估发现,其中1所卫生院依然存在医疗乱象隐患1处,护理人员管理存在不合理之处,单位未就一处岗位设立a/b岗,在人员本就不充裕的情况下,导致一人请假,相对岗位就无人可上的情况,为医患纠纷买下来隐患。针对上述情况,县卫健局要求相关单位对照整改,现已整改完成。
县卫健局召开总结会议,对各医疗卫生机构专项整治行动自查自纠开展及信息报送情况进行通报,并对相关工作开展较好、成效明显的进行表扬,总结好的工作做法,为我县更好开展整治工作提供借鉴。
我局开展集中整治工作以来,充分利用广播、微博、微信公众平台进行专项整治行动宣传,并设立医疗乱象监督举报热线,广泛征集线索,为专项行动的开展营造了良好氛围。
对于专项政治心得体会精选二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书范文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___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为甲方提供 专项法律服务,以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第一条:委托事项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具体事项为:
甲方需要委托其它法律服务事项时,应当另行以书面形式与乙方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条:授权权限
1、甲方对乙方的授权为特别授权:
2、甲方对乙方的授权为一般授权:
第三条 甲方义务
1. 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及时地向乙方代理律师叙述受托事项具体情况,及时提供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
2. 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乙方代理律师进行尽职调查以及处理代理事项的各项工作;
3. 甲方应当对委托代理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及时提出代理要求,甲方对乙方代理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具体、合理;
4. 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用。
第四条 乙方义务
1. 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完成甲方委托事项;
2. 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向甲方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权益;
3. 乙方律师应当根据委托事项承办行政机关的要求,及时、全面报送各种符合行政机关要求的材料,准时参加各项代理活动;
4. 乙方律师应当与甲方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转达和解决承办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各项要求,及时通报代理事项进展情况;
5. 乙方律师应当严格保守获知的甲方资料的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6. 乙方律师应当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事件中,不得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7. 乙方律师应当为甲方代理事项单独建立文书档案,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甲方索要时应当及时归还甲方,合同范本《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第五条 律师费用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按以下标准结算律师费用:
1. 计时收费
乙方律师每人每一标准工作小时计收人民币 元。
乙方律师每月三十日向甲方提交《律师标准工作小时计费单》,填报完成工作内容、计费时数和付费金额,甲方确认后,应当在次月五日前将律师费汇寄乙方账户,甲方对《律师标准工作小时计费单》如有异议,应及时通知乙方调整。
2. 计件收费
律师费为人民币 元,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支付。
律师费为人民币 元, 分期支付,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前支付第一笔律师费计 元;
于 时,支付第二笔律师费计 元;
于 时,支付第三笔律师费计 元。
3. 风险代理
律师费分为基本律师费和资励律师费。
基本费为人民币 元,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支付乙方。
奖励律师费为 的 %,应于 之日起 日内支付乙方。
4. 关于费用的其他约定
委托事项行政机关与其他中介组织收取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自行支付,乙方不予垫付。
乙方律师经甲方同意的外地出差所发生的交通、通讯、食宿等费用由甲方凭票据实报实销。
本地交通、通讯费用包含在甲方所付律师费中。
第六条 收款银行甲方支付的律师费用在乙方没有其他书面指令的情况下,应当汇入乙方下述银行账号:
开户行:
开户单位:
帐号:
乙方收到后,应当向甲方开具正式发票。
第七条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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