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课程标准心得体会及感悟 有效教学设计与案例分析心得(九篇)
学习中的快乐,产生于对学习内容的兴趣和深入。世上所有的人都是喜欢学习的,只是学习的方法和内容不同而已。我们想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可是却无从下手吗?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对于案例分析课程标准心得体会及感悟一
4月5日香港m公司与g公司直接通过电话协商,双方各做让步,g公司同意接受每公吨483美元的价格,但坚持修改索赔条款,即:“货到45天内,经中国商检机构检验后,如发现问题,在此期限内提出索赔”。结果,m公司也同意了对这一条款的修改。至此,双方在口头上达成了一致意见。4月7日,m公司在电传中,重申了实盘的主要内容和双方电话协商的结果。同日g公司回电传给m公司,并告知由g公司的部门经理某先生在广交会期间直接与m公司签署合同。4月22日,香港m公司副总裁来广交会会见g公司部门经理,并交给他m公司已签了字的合同文本,该经理表示要阅后才能签字。4天后(4月26日)当m公司派人去取该合同时,部门的经理仍未签字。m公司副总裁即指示该被派去的人将g公司仍未签字的合同索回。5月2日,m公司致电传给g公司,重申了双方4月7日来往的电传的内容,并谈了在广交会期间双方接触的情况,声称g公司不执行合同,未按合同条款规定开出信用证所造成m公司的损失提出索赔要求,除非g公司在24小时内保证履行其义务。
5月3日,g公司给m公司发传真称:该公司部门经理某先生4月22日在接到合同文本时明确表示:“须对合同条款做完善补充后,我方才能签字。”在买卖双方未签约之前,不存在买方开信用证的问题,并对m公司于4月26号将合同索回,g公司认为m公司已经改变主意,不需要完善合同条款而作撤约处理,没有必要在等我签字生效,并明确表示根本不存在要承担责任问题。5月5日m公司只电传给g公司,辩称,该公司索回合同不表示撤约,双方有约束立的合同仍然存在,重申要对所受损失保留索赔的权利。
5月6日,g公司作了如下答复:
(1)买方确认卖方的报价,数量并不等于一笔买卖最终完成,这是国际贸易惯例。
(2)4月22日,我方明确提出要完善,补充鱼粉合同条款时,你方只是将单方面签字的合同留下,对我方提出的要求不做任何表示。
(3)4月26日,未等我方在你方留下的合同签字,也不提合同条款的完善,补充,而匆匆将合同索回,也没有提任何意见。现在贵公司提出要我开证履行,请问我们要凭其开证的合同都被你们撤回,我们怎么开证履约呢?
上述说明,你方对着笔买卖没有诚意,多日后又重提此事,为此,我们对你方的这种举动深表遗憾。因此,我们也无需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5月15日,m公司又电传给g公司,告知该公司副总裁将去北京,并带去合同文本,让g公司签字。
5月22日,m公司又电传给g公司,称:因m公司副总裁未能在北京与g公司人员相约会见,故将合同文本快邮给g公司,让其签字。并要求g公司答复是否签合同还是仍确认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还提出如不确认合同业已存在,要g公司同意将争议提交伦敦仲裁机构仲裁。5月23日,g公司电传答复m公司,再次重申该公司5月3日和6日传真信件的内容。
6月7日,m公司又致电传给g公司,重述了双方往来情况,重申合同业已成立,再次要求g公司确认并开证。6月12日,g公司在给m公司的传真信件中除重申是m公司于4月26日将合同索回,是m公司单方面撤销合同。并告知,g公司的用户已将订单撤回,还保留由此而引起的损失提起索赔的权利。同时表示,在是隔一个多月后,g公司已无法说服用户接受m公司的这笔买卖,将m公司快邮寄来的合同文本退回。
6月17日和21日,m公司分别电告g公司和k公司,指出g公司已否认合同有效,拒开信用证等,m公司有权就此所受损害,费用,损失要求赔偿。双方多次的协商联系,均坚持自己意见,始终未能解决问题。
1989年7月26日,香港m公司通过律师,向香港最高法院提起诉讼,告g公司违约,要求法院判令g公司赔偿其损失。
案例分析
在这一则案例中,由于双方对合同条款争执不下,最终不得不诉诸法律。而在此之前,双方根本就没有对合同条款进行协商,也没有仔细的研究共同存在的问题。
在签署合同的时候应当注意:
◆ 草拟合同时把握自己的优势。草拟合同的一方有巨大的优势,因为你起草合同,你会想起口头谈判时没有想到的一些问题。如果你草拟合同,你可以拟写对自己有利的条款。对方看到合同的时候,他们会绞尽脑汁地想怎么跟你谈判这些条款。
◆ 谈判的时候记笔记。在你认为应该包括在最后协议中的条款旁边做记号,它会提醒你不要忘掉。而且,你不会认为这些内容在谈判中已经谈过了,就不必再写进去了。
◆ 如果你们是谈判团,让你们的人过目你的笔记。你急于达成协议,可能猜测对方会同意他们实际上不同意的东西。
◆ 签合同以前,必须从头到尾阅读当前的文本,对方可能趁你不注意已经对合同做了一些变动。
应当注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除非有一个不得已的前提条件,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时候已具一定的法律条件,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提议变更和解除合同一方,应给对方重新考虑所需要的时间,在新的协议未签订之前,原来的合同仍然有效。
对于案例分析课程标准心得体会及感悟二
[案情]:1995年7月下旬,中外合资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先生获悉澳大利亚著名设计师尼克·博谢先生将在上海作短暂停留。张总经理认为,澳大利亚的建筑汇聚了世界建筑的经典,何况尼克·博谢先生是当代著名的建筑设计师,为了把正在建设中的金盾大厦建设成豪华、气派,既方便商务办公,又适于家居生活的现代化综合商住楼,必须使之设计科学、合理,不落后于时代新潮。具有长远发展眼光的张总经理委派高级工程师丁静副总经理作为全权代表飞赴上海与尼克·博谢洽谈,请他帮助设计金盾大厦的方案。
丁静一行肩负重担,风尘仆仆地赶到上海。一下飞机,就马上与尼克·博谢先生的秘书联系,确定当天晚上在银星假日饭店的会议室见面会谈。
下午5点,双方代表按时赴约,并在宾馆门口巧遇。双方互致问候,一同进入21楼的会议室。 根据张总经理的交代,丁静介绍了金盾大厦的现状,她说:“金盾大厦的建设方案是在七八年前设计的,其外形、外观、立面等方面都有些不合时宜。我们慕名而来,恳请贵方支持合作。”丁静一边介绍,一边将实现准备的有关资料,如施工现场的照片、图纸、国内有关单位的原设计方案、修正资料等提供给尼克·博谢一方的代表。尼克·博谢在中国注册了“博谢联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该公司是多次获得大奖的国际甲级建筑设计公司。在上海注册后,尼克·博谢很快在上海建筑市场站稳脚跟。但是,除上海外大部分内地市场还没有深入发展。由于有这样一个良好机会,尼克·博谢对这一项目很感兴趣。他们统一接受委托,设计金盾大厦8楼以上的方案。
可以说,双方都愿意合作。然而,根据重庆某公司的委托要求,博谢联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报价是40万元,这一报价使重庆某公司难以接受。博谢公司的理由是:本公司是一家讲求质量、注重信誉、在世界上有名气的公司,报价稍高是理所当然的。但是,鉴于重庆地区的工程造价,以及中国内地的实际情况,这一价格已经是最优惠的价格了。
据重庆方面的谈判代表丁静了解,博谢联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上海设计价格为每平方米6.5美元。若按此价格计算,重庆金盾大厦25000平方米的设计费应为16.26万美元,根据当天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为136.95万元。的确,40万元是最优惠的报价。
“40万元是充分考虑了中国内地情况,按每平方米设计费为人民币16元计算的。”尼克·博谢说道。但是,考虑到公司的利益,丁静还价:“20万元。”对方感到吃惊。顺势,丁静解释道:“在来上海之前,总经理授权我们10万元左右的签约权限。我们出价20万元,已经超过了我们的权利范围。如果再增加,必须请示正在重庆的总经理。”双方僵持不下,尼克·博谢提议暂时休会。
第二天晚上,即7月26日晚上7点,双方又重新坐到谈判桌前谈判对建筑方案的设想和构思,之后接着又谈到价格。这次博谢联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主动降价,由40万元降到35万元,并一再声称:“这是最优惠的价格了。”
重庆方面的代表坚持说:“太高了,我们无法接受,经过请示,公司同意支付20万元,不能再高了。请贵公司再考虑考虑。”对方代表嘀咕了几句,说:“鉴于你们的实际情况和贵公司的条件,我们再降价5万元,即30万元。低于这个价格,我们就推出。”
重庆方面的代表分析,对方舍不得丢掉这次与本公司的合作机会,对方可能还会降价。所以,重庆方面仍坚持出价20万元。过了一会儿,博谢公司的代表收拾笔记本等用具,根本不说话,准备退场。
眼看谈判再次陷入僵局,这时,重庆方面的蒋工程师急忙说:“请贵公司与我们的总经理通话,待总经理决定并给我们指示后再谈如何?”由于这样的提议,紧张的气氛才缓和下来。
7月27日
案例分析课程标准心得体会及感悟 有效教学设计与案例分析心得(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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