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燃禁放巡查活动心得体会 禁燃禁放巡查活动心得体会范文(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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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写禁燃禁放巡查活动心得体会一
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xx〕37号)、《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中心城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划定范围
本市绕城高速路环线以内全部区域。
二、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
(一)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硫含量大于0.50%、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mg/m3、灰份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使用、销售高污染燃料。
(二)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备。
(三)本通告实施前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应于20xx年9月30日前拆除,或改用管道天燃气、液化石油气、电、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清洁能源。
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必须配备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并按规定安装除尘设施。
四、禁燃区的监督管理由属地区、县政府(管委会)负责,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属地区、县政府(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查处。
五、本通告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成都市环境保护局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成都市城市管理局 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成都市商务局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成都市旅游局
20xx年1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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