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教练讲话心得体会实用 教练参加培训感言分享(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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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江西省教练讲话心得体会实用一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性 别: 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正、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续订)如下条款,用书面劳动合同形式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为期 年,其中试用期 个月。合同期满,合同终止。如甲方生产经营(工作)正常,双方都能认真履行劳动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内可以办理劳动合同续订手续。
2、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解除(终止)条件出现时止。其中试用期 个月。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至乙方完成 工作任务时终止。
二、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根据甲方生产经营(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 岗位(部门、科室、车间、班组、分厂、工段、分公司)从事 工
2、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根据其所在岗位要求,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下列第_____种工作时间制度。
(1)定时工作制 (2)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甲方因生产经营(工作)需要,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乙方加班的,乙方应当服从,甲方应安排相应的时间补休或按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4、乙方在职期间,甲方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生育假、探亲假、婚丧假、工休等节假日安排乙方休假。
三、劳动报酬
1、甲方按本单位(学徒工□、熟练工□、生产□、营销□、技术□、管理□、 )岗位系列的工资标准,每月 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现定为 元/月,其中试用期工资为 元/月。
2、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江西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不低于甲方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工资集体协议的规定。乙方享有与甲方其他职工同样晋升、调资权利。
3、乙方的奖金、津贴、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加班工资与工资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
1、在合同期内,甲方应按国家和江西省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由甲方按月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2、在合同期内,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其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时间长短确定医疗期,具体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乙方的病假工资、医疗待遇按江西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方必须按乙方所任工作需要,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的工作场地、生产工具、材料、安全保护措施、防护用品、卫生条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乙方,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有权拒绝执行,并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六、劳动纪律
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规章、政策,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七、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 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仍拒不改正;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五)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提前三十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面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六)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情形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在试用期内的应当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听取工会意见。
(七)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本劳动合同终止,甲方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八)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四)、(五)、(七)条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的,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疗观察期间的;
(2)乙方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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