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生活费支出心得体会范本 大学生生活费总结报告(4篇)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心得体会对于我们是非常有帮助的,可是应该怎么写心得体会呢?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描写大学生生活费支出心得体会范本一
一、坚持就是胜利
烈日烘着大地,我们的衣服湿了又干,干了又湿,留下一圈又一圈的痕迹。汗水沿着脸颊一滴又一滴地滑下,热气充斥着我们的鼻翼。军姿已站了三十分钟了吧,脚的刺痛感越来越清晰。别班的同学一个个地倒下了。倒下吧,那样就能好过点。然而,我怎么能倒下呢,都已坚持了那么久,现在倒了,以前的努力不就白费了,还是站着吧。我相信,我一定能行。半途而废不可为,只有坚持才能赢得最后的胜利。因怕苦而倒下的人是懦夫,能吃苦而不怕累的人是勇士。作为一个健康的大学生,我跟我的同学都选择了后者,当勇士,力争坚持到底。结局,当然是大获全胜,赢得了教官与大家的认同及尊重。
二、学会同甘共苦
随着时间的流逝,我们渐渐地融合在一起,团结一致形成一个凝聚力极强的集体。军训的日子又苦又累,但斗志高昂的我们从不妥协地勇闯。慢慢地,我们学会了分享,分享水分的甘美;分享身边发生的趣事;分享节日的快乐;分担别人的忧愁,分担他人的烦恼;分担思乡的感慨,不再当墙角中的小花默默地孤芳自赏,而是当伸出双手拥抱阳光的向日葵,不畏风雨,追求着理想。
一声又一声的“报告”,提醒着我们已长大成人,要负起自己应负的责任,做事要光明磊落,做人要活得洒脱,事事有家人护着的日子是我们都回不去的从前。自强不息,我们才能走好自己的路。
三、一分耕耘,一分收获
今天是军训的第11天,随着一声“齐步走”的口令,我与队友们整齐地一步又一步向前走。我们都高昂着头,目光直视前方,英姿飒爽,不用看地,我们都知道,我们走得很好。听着一声“稍息”,我们都被选入方队了,真的是一分耕耘一分收获。若无教官的严厉与悉心的教导,哪有我们今天被选中的荣耀,若无自己的努力与永不言败的意志,又哪来今日的成绩。时间会流逝,然而我们会用热情换回时间,让年轻的心永不改变,今天我们献出的是青春与汗水,他日我们所收获的将是累累的硕果。我相信,有心人,天不负。只要肯干,总有出头的日子。
描写大学生生活费支出心得体会范本二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 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 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 ,2/0 - 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
大学生生活费支出心得体会范本 大学生生活费总结报告(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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