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实践心得体会实用 考勤的心得体会(七篇)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吧,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2022考勤实践心得体会实用一
x4年9月19日、23日,人事处会同校纪委、党办、院办、组织部等部门对各院(部)、职能部门教职工考勤情况进行了督促检查,重点检查考勤制度是否完善,不在岗人员的记录是否准确。考勤组逐一查看了各部门教职工考勤签到表,核实外出学习(出差)、事假、产(病)假、缺勤人员。
从检查情况看,各院(部)均建立有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实行例会(集会)签到。部分院(部)存在事假、产(病)假、外出学习手续不全问题;基于上课、体检、出差、事假等多方面原因,部分行管部门的人员有迟到、不在岗现象。
检查中发现,个别院(部)对教职工考勤重视不够,签到表记载事项少,没有汇集成册,难以准确反映每个工作日的出勤情况;大部分行管部门没有实行签到制,存在制度缺陷。
值得表扬的是,音乐舞蹈学院、教育科学学院实行领导值日制度,督查理论课(技巧课)教师上课、行政人员值班情况。音乐舞蹈学院对教职工出勤、授课情况坚持每周一通报、每周一点评、每周一对比;学生处长期坚持实行签到制,各学期的签到簿装订成册;财务处实行指纹识别考勤,每月统计汇总一次考勤结果;图书馆实行领导轮流值班制度,督促行政班和轮班制工作人员按照行政班和排班表上班,每天上、下午实名签到,超过签到规定时间的工作人员到值班领导办公室补签,并记为迟到。值班领导采用随机查岗,认真记录离岗、串岗、请假等情况,并详细记入考勤日志。
为加强教职工日常考勤,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学校要求各院(部)以此次通报为契机,学习音乐舞蹈学院、教育科学学院的经验,对领导班子成员、办公室主任、教学秘书、团总支书记以及其它教辅人员等实行坐班、签到制,每天或每周安排一名值班领导督促工作人员签到、检查教师上课情况;要求各行管部门建立完善的考勤管理机制,对行管人员实行工作日上、下午签到制度。
年月日
2022考勤实践心得体会实用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规范劳动纪律,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全体员工。
第三条 职责
1、员工个人负有据实申请,填报各种事由的责任;
2、部门经理负责监督、审核本部门员工的出勤情况;
3、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各部门员工出勤情况的日常监督与统计汇总工作,并执行有关规定。
第二章 考勤管理规定
第四条 工作时间规定
1、公司实行每天8小时工作制,每周工作5天,工作时间为: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8:00
2、中午12:00~13:00为午餐、休息时间;
3、周六、日休息;
第五条 打卡制度及相关处理规定
1、公司实行全员打卡考勤制度,员工每日上、下班各打卡一次,每日两次。
2、员工在上述规定打卡时间以外(无论因公或因私)出入公司时也应打卡,以保证准确进行考勤统计。
3、打卡必须由本人操作,不允许代打卡或不打卡。代人打卡者,首次扣罚当事人200元,再次加倍。
4、非正常出勤情况处理
① 因出差无法按时打卡的员工,必须填写《出差登记表》(附件一),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执行;
② 员工休假需填写《请假申请表》(附件二),经批准后执行。请假审批权限见第九条;
③ 漏打卡或忘记打卡的员工应及时填写《请假申请表》(附件二),经相关领导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确认非正常考勤情况;
④ 未打卡员工,如未经登记、同时也未经部门相关领导签字确认的情况,按旷工处理。
5、到岗、离岗时须如实进行考勤打卡登记,因员工个人原因造成的考勤统计失误,责任由员工本人自负。
第六条 考勤统计
公司以月为单位计算考勤,考勤周期为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遇节假日提前)。人力资源部于每月26日将考勤卡收回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报相关领导签字确认。
第七条 迟到、早退的处理规定
1、超过规定上班时间到岗或未到下班时间离岗在半小时以内的视为迟到或早退,每月迟到、早退超过五次以上(不含五次)按每次100元在工资中累计扣除。
2、超过规定上班时间到岗或未到下班时间离岗在半小时以上,按旷工处理。旷工不满一日者,以小时计;不满一小时按一小时计,满六小时按一日计。
第八条 旷工的处理规定
1、凡未按公司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未获批准的休假、以虚假理由请假以及不服从工作安排逾期不到岗的情况一律视为旷工。
2、旷工不满一日者,以小时计;不满一小时按一小时计,满六小时按一日计。旷工以日工资的双倍为标准进行扣罚。全年累计旷工超过四日的(即32小时),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经济补偿。
第九条 请假审批
员工请假应履行逐级审批手续,事前填写《请假申请表》,并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休假。
员工请假审批权限
第三章 各类假别
第十条 有薪假日
员工每年享有国家法定的十一天有薪假日
元旦(公历一月一日)
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公历四月四日-四月六日中的一天)
国际劳动节(公历五月一日)
端午节(农历五月初五)
中秋节(农历八月十五)
国庆节(公历十月一日、二日、三日)
第十一条 事假
1、员工凡因个人事宜不能利用公休假日或业余时间而必须在工作时间内亲自办理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核给一定期限的事假。
2、员工零星事假按请假时间累计计算,满八小时为一天。
3、员工每年可申请累计不超过十四天的事假,全年事假超过十四天者,影响年度的调薪晋级。
4、事假期间扣发全部日工资。
第十二条 病假
1、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去公司就诊、治疗、住院或休息的时间为病假。
2、员工病假一天以上的(不含一天),需提交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急诊除外),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3、员工因急病不能上班,应在2小时内电话告知部门经理、主管,过后及时补办病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病假以小时为统计单位。
4、员工每月享受1天带薪病假。
5、当月病假2天(含)以内的,扣除日工资的'20%;当月病假2天以上的,扣除日工资的40%;连续病假30天以上的,以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报酬。
6、医疗期相关规定: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长期治疗或休息时,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指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不等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含十年)的,在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含五年)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不含十年)的,在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含五年)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含十年)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含十五年)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含二十年)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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