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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保障三创四建心得体会和感想 法院队伍建设四化的心得体会(四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22

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我们想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可是却无从下手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大全,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对于司法保障三创四建心得体会和感想一

(一)承前启后继续推进我辖区就业工作,确保20xx年底街道就业目标考核任务的全面完成。

20xx年就业工作,要紧紧围绕目标责任制要求,从五个方面入手,确保就业工作任务的完成。一是继续强化岗位监督和岗位职责,形成合力促进就业;二是加大岗位开发力度,确保就业推荐到位;三是大力开展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有效带动就业;四是积极开展技能培训,提升素质助推就业;五是深入开展就业援助帮扶,确保政策兑现到位。在稳步全面推进工作的同时,要将就业援助工作做为今年的工作重点,结合目前我区失业人员就业率较高,但96%以上为政策性就业,推荐上岗率偏低的情况,采取措施提高就业推荐上岗率,力求摆脱过于依赖政策性就业的弊端,避免政策调整对就业率的影响。年筹划一个创业服务中心。具体构思如下:

1、建立创业服务中心,提升辖区就业率

筹建创业服务中心项目。我街道坚持把鼓励群众自主创业作为改善民生、促进就业的重点,为推进居民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我们积极筹建创业服务中心,按照“大市场、小政府”的理念,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即以商业运营模式为主导、政府服务指导为补充,为辖区居民打造创业平台。中心将整合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借助市场化运营的社会各方面创业资源,依托企业成熟的网络创业平台、手机app软件等信息化推广手段,打造一个集合政策咨询、专家指导、创业培训、专题沙龙、证照办理、创投信息发布、跟踪扶持等创业一站式综合的服务平台,为创业者提供专业服务,帮助创业居民有效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同时,中心在做好服务的基础上,兼顾孵化功能,一期设计重点发展电子商务企业。

(二)充分发挥劳动关系协调服务与监管职能,积极做好综治维稳工作

1、实行分类监控,做好日常动态管理

继续加强日常巡查巡视工作,在对辖区企业建档工作的基础上,对用人单位的信息及时更新。,将劳资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通过分类监控机制,认真做好辖区内三个网格的红黄类用人单位每月巡查巡视工作,做好绿类用人单位全年巡查巡视工作,对发现的白类用人单位及时建档,巡查巡视信息及时更新,做到对辖区内企业底数清、状况明,通过夯实基础性工作降低劳资纠纷发生率。

2、充分发挥劳动关系矛盾调解中心作用,提高劳资纠纷化解水平

以社区网格为依托,按照街道综治维稳中心工作的统筹安排,保证劳资纠纷随到随调,同时也要不断提高劳动关系矛盾调解成功率,凡成功调解的尽量确保实现司法对接,确定调解结果的法律效力,防止回潮。对于争议较大或以劳资名义信访的非劳资案件及时引导当事人选择法律途径或其他解决途径,疏导结合,不激化辖区矛盾。

3、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降低劳资纠纷发生率

全年组织两场以上大型户外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活动,为劳动者发放法律法规读本并进行现场解答,对辖区内多发劳资纠纷用人单位实行有针对性的定期“诊疗”活动。即对于辖区内多发劳资纠纷的企业,研究其发生类型和成因,采取走访座谈和重点帮助的方式,按劳动监察网格由专人负责“诊疗解决”企业问题,并定期反馈“治疗”效果。通过此种方式一对一解决企业顽疾,做到出现一个,治愈一个,纵深在先,横向扩大在后,防治结合,逐步编织出辖区法律宣传网络,切实做到将宣传防治集于一体、落在实处,通过提高法治理念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4、成立劳资纠纷联调室,深入重点治理

为了更好地发挥纵向深入、重点治理、广泛联系的作用,我街道将于罗芳社区服务中心设置劳资矛盾联调点,覆盖新兴、新秀和罗芳3个社区,以罗芳社区服务中心为依托,借助街道劳保所、司法所、工会、社区警务处及社工的力量,整合各部门调处力量,充实基层劳动争议调解体系,发挥纵向深入、重点治理、广泛联系的作用,不仅能全面掌握用人单位用工状况,逐步帮助用人单位规范完善用工管理,更能为全面准确掌握劳资纠纷现状、特点、规律提供素材,从源头上减少劳资纠纷的发生,并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调处、早稳控,力争把劳资纠纷引发的各种不稳定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和可控范围。

(三)认真开展退休人员信息采集和核对工作,进一步推进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进程。

1、开展社会保障窗口延伸服务工作

为方便辖区居民,准确掌握退休人员信息,确保对退休人员进行动态管理,我所继续通过社会保障窗口,将社会保障服务向社区延伸,为居民提供指纹认证、信息采集和少儿医保等各种社会保障窗口服务,对于行动不便的老人提供上门验证服务,做好信息录入与管理工作。

2、进一步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年将对社会化服务方式进行适当调整,按照“总体规划、分类指导、稳步推进、规范服务”的思路,以“送祝福、送健康”为主题思想,指导十个社区全面开展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活动要突出人性关怀的理念,采取慰问和组织活动两种形式,向参与社会化服务的退休老人送去工作人员的关爱,社区工作站可以通过委托企业开展生日慰问、自行开展重病探视、举办座谈会、讨论会、联欢会、培训学习班等一系列活动,以自愿为原则,邀请参与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积极参与,真正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全面促进我辖区社会化退休人员服务工作水平。

对于司法保障三创四建心得体会和感想二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闫家渠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内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员工应聘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8条单位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单位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约定。

第10条单位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5天至6个月: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两年的,试用期60天;合同期限满两年以上的,试用期3至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11条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2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3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14条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5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提出拒不整改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及自治区、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未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另多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第17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3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8条单位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单位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单位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19条非单位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18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单位的损失。

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单位表示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再续的;

(2)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以上情况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21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第22条劳动合同期满医院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3条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

司法保障三创四建心得体会和感想 法院队伍建设四化的心得体会(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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