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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期末大作战心得体会精选 大学期末感悟(6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22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可以通过写心得体会的方式将其记录下来,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自己的这段时间的学习、工作生活状态。那么我们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主题大学生期末大作战心得体会精选一

甲方“某某学院大学生创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是专门为某某学院大学生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和服务的管理指导部门。乙方是由在校大学业团队创办的企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将“创业中心”       号房间       平方米提供给乙方作为经营场地。使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房屋租金为  元/月,第一年上半年房租全免,第一年下半年减半收取,第二年全额支付。

2、在乙方符合政策的情况下,指导乙方申请相关政府补贴。

3、指导乙方办理各类证照,并协助乙方争取有关工商和财税优惠政策。

4、提供创业培训和辅导、项目评估、完善商业计划等。

5、为创业团队提供         元的创业种子专项资金,占总资金     %。

6、指导乙方办理财务和税务等代理服务。

7、提供涉及经营活动的法律培训和指导。

8、因特殊情况须终止合同,甲方应提前15天通知乙方。

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在经营活动中,乙方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乙方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并独立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乙方出资     元创设                         ,占总资金     %;其中第三方                     出资           元,占总资金     %。

3、严格遵守学院创业管理相关规定。

4、必须保证按照双方约定的用途使用经营场地。乙方发生经营场地使用用途内容变更的,应提前30日通知甲方审核。

5、负责经营场地内的防火、防盗工作,并协助“创业中心”共同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保持经营场地的环境卫生,按期交纳物业费、电费等相关费用。

6、经营场地由于乙方使用不当或自行改造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则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7、不得将经营场地转租、分租、转让、转借或擅自调换使用及与他人共享,不得利用经营场地进行非法活动,严禁进行宗教活动和传销,否则乙方应自己承担法律责任,甲方有权终止协议、收回经营场地。

8、乙方应当遵守相关物业管理制度。不得占用非指定空间,如擅自搭建、堆放物品。若有违反,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令其清理。

9、乙方退房搬离时,应注意安全,保护好甲方原有设施,不得拆迁、损毁,经甲方检查确认后,方可搬离。若造成损坏,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0、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日内入驻经营场地并开展工作和活动。

11、乙方应在   年   月前支付当期租金。如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乙方逾期不支付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2、乙方应保证甲方种子基金的安全,经营项目退出前必需全额归还种子基金,并按照种子基金所占总资金比例将应得利润注入创业基金。

甲方有权在下列情况出现后,书面通知乙方纠正或整改。经甲方书面通知仍不纠正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收回乙方承租的房屋,同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甲方可直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1、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乙方经营活动;

2、乙方未按协议规定时间入驻经营场地并开展工作;

3、创业项目无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项目计划书弄虚作假;

4、违反“创业中心”的有关规章制度,造成恶劣影响;

5、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变更入驻项目;

6、未能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及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电费等相关费用;

7、违反本协议书约定的其他行为。

本协议有效期限即为经营场所使用期限,任何一方若要提前终止本协议,应提前15日告知。本协议有效期满前,双方有意续约的,应在本协议有效期满之前30日协商确定。

本协议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及附件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正式生效。

主题大学生期末大作战心得体会精选二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 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 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 ,2/0 - 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

大学生期末大作战心得体会精选 大学期末感悟(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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