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百校联盟运营中心(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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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校联盟运营中心篇一
语文
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填写在本试卷相应的位置。2.全部答案写在答题卡上,写在本试卷上无效。3.本试卷满分150分,测试时间150分钟。4.考试范围:高考全部内容。
一、现代文阅读(35分)
(一)论述类文本阅读(本题共3小题,9分)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1-3题。
明初制定的《大明律》对商人服饰作出限制性规定,其中肯定包含压制商人炫耀财富的意思。明代后世皇帝不能更改祖制,并未删除该项法规,但实践中并不严格推行。清代沿用明朝的基本法律,在其基础上另制种种则例,当作法律来行使。其中,乾隆二十六年至四十一年(1761-1776年)间编制的《钦定户部则例》涉及商事尤多。明清时代,商人不得穿着绸缎绫罗之类条款,一直存在于法律文本之中。但是,《大明律》中许多条款在明中期以后就已经不再构成社会行为法则。明中叶迄于清末,商人服饰实际上毫无限制,炫耀奢华反而是常见的现象。有学者对明清商人的法权地位进行总体考察,认为商人在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中地位归属于庶民,并非牌被歧视或被排斥的地位;清朝对商业于帝制统治关系之重要性的了解超过明朝,商人与权贵的关联也更为深切,商人的法权地位更非低于庶民。
明清两代政府皆曾推行大量旨在维系平稳市场秩序的政策。如皆规定牙行评估物价必须公允,如明初规定有“凡买卖诸物,两不和同,而把持行市,专取其利,及贩鬻之徒通同牙行,共为奸计,卖物以贱为贵,买物以贵为贱者,杖八十”。康熙五年(1666年),令各地将应征商税额数刊于直省商贾往来的关口孔道木榜上,“遍行晓谕”,防止官员自行加征。雍正时期曾对这些政策加以重申。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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