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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读决议心得体会和感想 大学读书心得体会(五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21

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主题大学生读决议心得体会和感想一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 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 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 ,2/0 - 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20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20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主题大学生读决议心得体会和感想二

四年时光匆匆而过,大学的生活即将与我们告别,刚踏进校门的那一幕,犹在眼前。在高中时,大学在我眼里的印象是,她是那么大,人是那么多,生活是多彩的。高考独木桥的那一边不应该是这样的吗?大一刚进来的那会,心里有些彷徨,有些期待。在将要迈出校门之前,总结一下四年的得失,看清未来的路。

为什么要上大学呢?有多少人自己考虑过这个问题,很多人上大学是因为社会的推动,初中上完上高中,高中上完自然而然要上大学,的确我们的教育机制就是这样,也正因为大多数人觉得顺理成章,导致他们在大学不知道要干啥。大学的生活和以前十二年的读书生活完全不一样,属于完全自由,完全开放型。你不去上课没人会在意,不交作业没人会崔你,甚至只要考试前突击看看书就能通过考试。这样的环境可以造就人才,也可以摧毁一个人,而大多数人不知道自己要干啥的人被摧毁了。

进入大学的目的其实很明确就是要学习更多的知识,至于学什么知识完全凭借你的兴趣。假如说,进入大学不是为了获取更多的知识和技能的话,hello,你可以退学去工作了。在大学里面学习什么样的知识都是允许的,前提条件就是你的课程必须全部合格。在这个前提下你可以选择你最感兴趣的东西去钻研,即便和你的专业无关。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在兴趣的指导下踏实钻研,假以时日,肯定可以成为在一方面有特长的人。这是每个大学生必须做的,不然你的大学四年将在你的历史上消失。

在我的大学四年中,我学到了以前没有学到的能力和知识。

首先,我学到了如何独立生活。虽然中学也有住宿,但是大学是远离家乡,长时间的独立于父母,室友也是天南地北,风俗,生活习惯各不相同。我们从开始尝试交流,到相互包容,相互帮助。四个同学住在一个不大的寝室里,一住四年,吃饭、打水、打扫卫生等等,古时的同窗之谊也莫过于此。我学会了独立,学会了换位思考,与其他人打好关系。大学的班干部发挥的作用没有中学那么明显了,很多班干部都不知道是谁,再也没听谁说有事找班干的,凡事靠自己。这些经历给我以后社会生活带来了宝贵的财富。

大学期间,我参加了一些公益活动,敬老院看望孤寡老人,艾滋病宣传等活动。这些活动不但丰富了我的阅历,还增强了交际能力,领悟到了一个人的社会责任。社团活动还丰富了我的大学生活。

其次,我学会了独立思考学习。以前老师要求我们要做什么,怎么做,大学的老师就不一样,不会追着你学习,学不学看你自己。大一开始时,感到美好时光来临,但快要考试时,一个月的备考还是很难熬的。大学学习,最重要的不是学习知识,而是掌握学习方法。很多大学所学知识跟你在社会工作关系没有多大关系

大学生读决议心得体会和感想 大学读书心得体会(五篇)

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那么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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