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预办案心得体会总结 集中办案心得体会(六篇)
心中有不少心得体会时,不如来好好地做个总结,写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可以一直更新迭代自己的想法。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得一篇好的心得体会吗?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对于干预办案心得体会总结一
确保学习的认识。
深刻认识三条规定和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三条规定和实施方法的学习宣传。一是分别召开党组会、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全院干部大会传达学习,引导干部提高政治地位,理解精神本质。将相关规定的摘要资料分发给各干部,让所有干部理解、熟悉、掌握具体规定的内容。二是对违反三条规定的典型案例,立即通报,结合工作实际讨论,各干部写下学习心得,提高了纪律规则意识。三是组织三条规定实施办法知识测试,采用闭卷形式,全体检察官积极参与,认真回答。通过考试,进一步检查了所有干部对规定内容的把握,达到了促进考试、学习、知行一体化的目的。
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加大对三条规定的贯彻落实力度,不断加强责任落实,一是签订责任书。结合实际,制定《严格遵守《三条规定》《一条办法》责任书》,将贯彻落实《三条规定》等相关要求写入责任内容,进一步落实责任,明确具体要求,增强可操作性,要求把责任担在肩上,记在心上,落实在平时的工作中。二是通过设立通报箱、公开通报电话等方式,积极接受人民群众、事件当事人和社会各界执行三项规定实施方法的监督,进一步推进三项规定全面贯彻相关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机制。
确保宣传的引导。
充分利用两微一端、官网等新媒体平台,发布三条规定、实施办法相关内容和措施,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合作,扩大社会影响力。设立通报箱,公开通报电话,积极接受人民群众和事件当事人和社会各界对xx市人民检察院执行三项规定实施方法监督,为贯彻三项规定,促进依法履行职务,营造良好氛围。
确保系统建设到位。
建立记录报告制度。检察官在处理事件过程中对发生三项规定的情况,全面如实记录痕迹,制作会计,立即向医院纪检组报告,对应报告未报告的实施认真追究责任。加强监督检测机制。政治部定期审查三项规定的执行情况,向医院党组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纪检组协同有关部门对实施三项规定的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对重要部门、敏感岗位进行个别廉政对话注意,不折不扣地抓住各项具体措施的实施,对实施三项规定有欺骗应对和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认真追究责任。
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了记者招待会,通报了6起检察官违反三项规定的典型案例。山东、山西、上海等地纪律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也通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李勇、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巡视员王志刚、上海杨浦区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任涌,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或取消退休待遇,其犯罪嫌疑被移交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在以上通报中,有违反干预司法活动、违反干预插手事件、私事干预司法活动和违反问题事件的表现。受到处分的干部应该保护司法公平,但是用手中的权力谋求私利,其行为性质严重,产生了非常不好的影响。
法律是治国的重器,法治是国家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的重要依赖,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使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加有保障、更加可持续,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一体化推进,多次强调维护司法公正。纪检监察机构深入贯彻落实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守职责使命,切实加强政治监督,严格日常监督,坚持反腐败无禁区,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司法腐败,进一步完善监督体系,规范权力运行机制。
但是,在凝视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高压处罚腐败的大环境下,仍有少数领导干部抛弃党性原则,背离初心使命,不收敛,不收手,不仅不履行职务,还违反了干预和司法活动。其中,司法机关党员干部利用职权,非司法机关党员干部利用职务影响违反纪律。例如,青海省海北州委原常务委员、门源县委原书记白顺兴非法干预司法活动、安徽省阜阳市政协原副主席肖军违反工作纪律、非法干预、司法和执法活动等。在扫黑除恶的特别斗争暴露的情况下,也可以看到作为黑恶势力的保护伞,违反了司法活动的干预。对于这些严重违反纪律的领导干部,必须严格调查,严格处罚,公开通报暴露,形成威慑力。
维护司法公正是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扎实廉洁司法制度笼。早在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提出了确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具体事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询问案件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机构的接触、交往行为。2015年,包括《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事件处理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三项规范文件发行实施。党内监管条例、政法工作条例对领导干部介入、动手司法活动的,也明确要求记录、报告。这些制度规定,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红线,建立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工作不能停留在文件上。实行三项规定,集中填写被问及或干预、插手事件等重大事项,月报、月报等做法必须继续实行。如果发现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将认真处理。对于没有执行能力的人,按照纪律严肃问责。要继续严格监督纪律,强烈抑制,加强党员干部因恐惧而不敢的制度笼子,加强党员干部因制度而不能的思想教育,发扬新风,加强党员干部因感悟而不愿意,共同形成风清气廉洁司法的良好生态。
2020年五一假期刚过,人民检察召开记者招待会,向社会公开检察机关深化三项规定,开展问题或干预、检察事务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报告相关典型案例,诚挚欢迎人民监督检察机关执行三项规定。
三条规定作为保障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公正廉洁司法的制度安排,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非常重要的内容,可以说是纯洁司法环境的净化器、保障公平正义的安全阀、保护检察人员的护身符。持续抓好三条规定的执行,是贯彻落实中央司法工作要求的政治自觉,是严格执行法律和党内法规的法治自觉,是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检察自觉,是营养风清气正司法生态的文化自觉。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率先做好这项工作,是职责所在、使命所在。
检察官,特别是检察机关党员领导干部要以保护初心、保持本色的政治站位深刻认识三个规定的重要性和认真性,率先执行三个规定,加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实现两个维护的基本要求。对于非正常途径的事件调查、打招呼、干预司法、插手事件等行为,必须坚持司法责任的基础思考,坚决拒绝,如实记录。同时,不管是谁,职务的高低,亲近,都不能用不正当的方法向检察官发表事件。这样,不仅自己有可能被注册,还会影响检察官的正常开展。检察机关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坚定维护者,客观公正是检察官司法事件始终坚持的立场,找不到人不委托关系的结果是一样的,问题和问题,检察机关依法处理事件。
当然,检察机关严格执行三项规定,与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无关。在执行三条规定的同时,要引导人民群众通过12309、检务公开程序、依法投诉等正当渠道反映问题,了解案件处理情况。对人民群众向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提出的合理合法建议,检察机关应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应对,认真落实。
继续深入执行三项规定,需要检察官的负责人,离不开社会支持监督。检察机关坚持严格执行三项规定,在人民大众监督下始终严格处理事件纪律,规范司法行为,提高事件质量,坚持司法公正,相信人民大众会从心底信仰法治,整个社会逐渐营造出不探索事件的氛围,但是
目前,执行三条规定在检察系统中形成了一定的自觉和共识,但离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要求、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对美好法治生活的憧憬还有一定的差距。检察机关要始终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坚持抓住三项规定。
的执行,坚守公平正义、司法为民的初心,努力实现法治昌明、“海晏河清”。
对于干预办案心得体会总结二
2015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办发【2015】23号),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中政委【2015】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近期,中央政法委、中央纪委机关、国家监委联合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工作意见》(中政委【2020】63号),对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
当前,上饶市公安局认真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部署要求,集中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顽瘴痼疾。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公安机关全面从严管党治警,强化法律意识,规范严格执法,促进公正司法,维护法治权威,现向全市公安民警提出如下倡议:
“三个规定”是新时代公正廉洁司法的有力制度保障。恪守法律、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不徇私情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让我们共同努力,营造良好法治生态,为平安上饶、法治上饶建设而不懈奋斗!
对于干预办案心得体会总结三
一、关于“三个规定”的由来规定一:党的十八届*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为落实该要求,2015年*月,中办、国办出台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共13条。
规定二:2015年*月,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共15条。
规定三:2015年*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共15条。
二、规定一《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重点条文第三条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注意:上级领导机关对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案件中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的情形,属于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第五条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
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第八条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第十条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迫究主管领导责任。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三、规定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重点条文第二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
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第三条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第四条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第六条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九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司法机关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第十一条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
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
司法机关高退休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适用本规定。
四、规定三《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重点条文第五条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第六条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办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第七条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
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特殊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本规定所称”中介组织”,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适用本规定。
五、下步工作要求1.所有记录要求应报尽报,及时上报。要突出工作重点,紧盯执法、管理、监督等关键岗位,特别要注意的是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中,履行职责需要过问案件的也要记录上报。所有上报的记录都要全程留痕,确保有据可查。
2.会后各单位要开展专题学习,全文学习,确保覆盖到每一名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组织全体干部(包括编外人员)签订承诺书,组织全体在编干部撰写学习心得体会,重点谈对学习“三个规定”的认识,查摆问题不足,并作出严格执行、如实报告的具体承诺。承诺书和心得体会请于本周内汇总至人事处。
3.各单位要强化对外宣传,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加大“三个规定”的宣传力度,加强对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等的宣传教育,提高管理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知晓率,共同营造廉洁司法的良好氛围。
对于干预办案心得体会总结四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精神,更好的帮助有心理问题的学生渡过难关,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快速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降低学生心理健康危机事件的发生,减少学生因心理危机带来的损失,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建设平安、和谐的校园提供心理保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方案如下:
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危机者从心理上解除迫在眉睫的危机,使其症状得到立刻缓解和持久消失,心理功能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并获得新的应对技能,以预防将来心理危机的发生。
副组长:成员:
(一)认真组织面向全体学生的心理普查,及时发现学生中存在的心理危机情况。
1、建立健全问题学生心理档案,并根据心理状况及时加以疏导和干预。对面临家庭变故、重大挫折、突发事件或有心理障碍、行为有
问题的学生要及时发现,关心他们,及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心理援助,预防意外事件的发生。
2、对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要及时通知其家长,并协助家长做好教育、疏导、监控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学生转到精神疾病医疗机构进行诊治,防止因心理障碍引发自杀或伤害他人事件发生。3、关心留守儿童,深入开展“我把学生当家人,学生把我当亲人”活动;要建立“早发现、早报告、早研判、早预防、早控制”的“五个早”预警机制和加强毕业生离校前、放假前后、考试前后、开学前后、新生入学后、重大活动前后和季节交替前后的“7个重要时段”的重点监控工作。牢固树立“生命至上”的理念,为学生安全负责,确保青少年学生在校健康、快乐成长。
(二)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辅导与咨询工作
1、按照有关要求,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纳入学校整体教师队伍建设工作中。建立在校长领导下,以班主任、辅导员、德育教师和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为骨干、全体教师共同参与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机制。
2、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通过案例教学、体验活动、行为训练等形式,科学系统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通过心理健康宣传周、主题班会、宣传栏、黑板报等形式,开展多种形式的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活动。
3、继续加强心理辅导工作,积极配合团委、关工委做好“心情驿站”心理咨询工作。通过咨询,为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与服务。
4、做好新生、毕业生、贫困生,特别是学习困难学生、违纪学生、言行异常学生、留守儿童、单亲家庭学生、早恋学生的心理辅导与咨询工作,帮助他们化解心理压力,克服心理障碍。
5、充分利用现有专职心理健康教师资源,招募志愿者教师,扩大心理咨询队伍,对有严重心理疾病的学生进行心理危机干预。
存在心理危机倾向与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及教师
1、教育为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以对中职生开展心理素质教育为主,增加学生对危机的了解与认知,提高学生承受挫折的能力和情绪调控能力,为应对危机做好准备。
2、重在预防。积极开展生命教育、培养学生认识生命、尊重生命、珍爱生命的意识,并学会正确的应付危机的策略与方法。
3、完善系统。通过构建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体系,做到心理困扰早期预防、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应对,避免或减少危机对学校正常工作的影响。协助学生建立良好的社会支持系统,鼓励同学之间互相关爱、互勉互助,形成协调的人际关系。
4、处理果断。危机干预工作要准确判断、果断处理、有效干预,避免因处理不及时、不得当而激发或加重学生的困扰,给工作带来被动局面。
建立三级危机预警网络:
一级预警:学校专业危机干预人员,全面负责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与心理危机防护工作。
二级预警:学生处辅导员及学生管理人员,应接受心理健康及心理危机干预培训,及时发现学生异常问题,并及时汇报情况和开展相关工作,并负责与学生家长建立联系。
三级预警:学生干部及学生心理委员。要在学生中普及危机预防和干预的基本措施。充分发挥班级学生干部、学生党员的骨干作用,加强思想和感情上的联系和沟通,一旦发现异常情况,要做到及早发现、及早报告。对于接受干预的危机当事人,要做好跟踪援助工作,帮助当事人顺利度过危机。
全校尤其是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教师及各处室工作人员,应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因自己的失职造成学生生命损失的,要对个人及处室实行责任追究。
1、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需要协助而处室负责人不服从指挥的;2、参与危机干预事故处理处室,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故报案后,拖延时间不能及时赶到现场,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而延误时机的;
3、各处室对学生心理危机不闻不问,或知情不报,或不及时上报,或执行学校危机干预方案不力的。
对于干预办案心得体会总结五
为舒缓情绪、减少心理压力,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xx学校应对疫情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方案》,做到有效预防、及早发现、专业辅导,降低学生因突发事件而出现的心理应激危害程度,促进学生心理健康发展。
为坚定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信心,深入贯彻落实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开展疫情相关决策部署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要求,将学校师生身心健康放在第一位,迅速建立心理支持服务热线,确保疫情防控心理服务工作有序开展。
成立应对疫情紧急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在疫情期间进行疫情应对的部署与规划,开展心理干预指导工作:
组长:xxx
副组长:xxx
组员:xxx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全面领导学校师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对重大危机事件作出决策处理;
2.参加上级相关工作会议并做好落实;
3.执行学校疫情防控相关工作;
4.监督执行工作纪律,督导检查学生心理危机干预。
通过疫情相关信息以及心理健康知识的教育和宣传,加强师生关于病毒知识的了解与认识,改善消极情绪,提高挫折应对能力和情绪调节能力,做好疫情工作的相关预防。
通过心理辅导和干预,对持有不良情绪的来访者进行心理疏导,采用合理方式宣泄压力,增进现实适应度,尽快恢复心理平衡。
服务对象为全体师生。
将存在心理危机倾向与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师生列入心理危机关注与干预的对象。
(一)预防教育
利用学校微信公众平台以及班级工作群进行疫情心理防护知识宣传与教育,介绍缓解压力、宣泄情绪的方法,引导师生正确认识疫情,做好心理调适,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班主任做好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汇报制度,做到早发现、早上报、早评估、早治疗。及时发现学生心理问题并向专(兼)职心理健康教师反映。发现存在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应及时向上级汇报,并在24小时内将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汇报给上级部门。
(二)健康测评
采用网络平台问卷收集的形式,对师生心理健康状况进行监测,对心理测试结果进行数据分析,定期提交心理测试报告。同时筛选出需要进行心理危机干预的个体并进行回访,在线进行心理疏导。
(三)心理辅导
开展网络疫情心理辅导和心理咨询服务,服务方式为:
1.为师生提供网络心理咨询服务,并做好相关记录记录。
2.开通心理支持服务热线开通心理热线电话,为急需情绪疏导和心理支持的师生提供服务。
对于干预办案心得体会总结六
眉山市司法局“三举措”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进一步强化思想意识、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筑牢思想防线,推动队伍教育整顿走深走实。
01
强化学习抓引导
紧扣队伍教育整顿安排部署,组织全体党员、干部职工对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内容再学习、再领会,准确把握规定精神。引导全体党员、干部职工牢固树立不过问、不干预的纪律意识,将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精神转化为开展好队伍教育整顿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02
集体承诺促落实
组织全体党员、干部职工签订《遵守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承诺书》,画出“红线”,筑牢规范司法行为“安全阀”,警醒大家绷紧廉洁自律弦,做到清醒任职、清正履职,恪守宪法法律、维护公正司法,以风清气正、清正廉洁的队伍形象展示队伍教育整顿成效。
03
庄严宣誓增效力
3月10日,市局党委书记、局长张勇带领全局党员、干部职工就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进行庄严宣誓,誓词铮铮,响彻全场,掷地有声的将纪律规定印在每个司法行政人心中,不断把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引向深入。
干预办案心得体会总结 集中办案心得体会(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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