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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史的心得体会简短 保密工作史的心得体会简短一句话(八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21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得一篇好的心得体会吗?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推荐保密工作史的心得体会简短一

《通知》指出,最近,就学习毛泽东同志《党委会的工作方法》作出重要批示,对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重温这篇著作提出明确要求。

毛泽东同志《党委会的工作方法》一文,到底谈了什么呢?毛泽东从12个方面谈党委会的工作方法:

一、党委书记要善于当“班长”。

二、要把问题摆到桌面上来。

三、“互通情报”。

四、不懂得和不了解的东西要问下级,不要轻易表示赞成或反对。

五、学会“弹钢琴”。

六、要“抓紧”。

七、胸中有“数”。

八、“安民告示”。

九、“精兵简政”。

十、注意团结那些和自己意见不同的同志一道工作。

十一、力戒骄傲。

十二、划清两种界限。

《通知》指出,要“真正把握《党委会的工作方法》的基本思想,提高领导能力和水平”。

一忌认识有偏差,不愿抓。

一些基层党委负责同志片面地认为,保密工作责任主要是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事,党委是领导主体而不是工作主体,只需提提要求、听听汇报即可,因而导致落实责任制的具体工作往往交由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出现“党委挂帅、保密部门出征”的情况;有的党委负责同志把“第一责任人”的要求仅仅理解为“自己作为班子负责人带头做好保密工作”,导致保密工作和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脱节,保密工作服务保障“中心工作”的功能弱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贯彻落实责任制工作中“唱独角戏”;个别班子成员甚至认为保密部门查办泄密案件影响地方和单位形象,是和党委(党组)唱对台戏,导致主观上不重视、不理解、不支持保密部门的查案工作。

二忌能力有欠缺,不会抓。

在保密工作职责转换上,一些基层党委负责同志没有完成从“全面领导”向“第一责任人”的过渡。一些党委特别是“一把手”,对保密工作责任制学习不够、了解不全、把握不深,履行领导责任缺位,该抓的没有抓、该管的没有管、该协调的没有协调;研究谋划工作思路不清、底细不明,缺乏指导性和针对性;推进落实工作方法不多,工作实效不明显。

三忌措施有虚化,不真抓。

有的基层党委一把手不结合工作和岗位实际,而是上行下效、照搬照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的地方虽然制定落实措施和办法,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够扎实细致,责任只停留在纸上,成为应付保密检查的摆设;有的保密工作责任制考核以党委、政府内部考核为主,群众参与和监督渠道不畅,不利于发挥考核的作用;还有的表态很坚决,但对保密工作不部署、不推动、不考核,保密方面出了问题,仍然将“板子”打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身上。

四忌监督有漏洞,不严抓。

一些基层党委负责同志在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失泄密责任时较为严格,但在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时,则给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施压,导致问责不力、执纪不严,从而产生“破窗效应”;责任追究手段常常仅限于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等,较少给予党、政纪处分;有的保密工作计划和总结流于形式,检查不深入、不细致,多以被考核者口头和文字材料汇报为准,这样的考核很难客观评价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推荐保密工作史的心得体会简短二

在我国,工作秘密是一个法律概念,我国的《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等法律对此都有规定。但是,从整体上看,这些规定比较分散、不集中,且过于原则、不具体,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操作性较差,对工作缺乏指导性。特别是,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实施,如何准确界定工作秘密的内涵与外延,做到依法保守工作秘密和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统一,是一个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的重要问题。

有利于防止国家秘密的无限膨胀。当前,我国的保密工作存在着“乱定密”等定密随意性问题,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工作秘密概念不清则是其中的原因之一。正是由于工作秘密概念界定不清,把本不属于国家秘密的工作秘密确定为国家秘密事项,从而导致国家秘密的无限膨胀,既管不了又管不好,致使泄密事件时有发生,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威胁。准确界定工作秘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国家秘密的无限膨胀,降低保密成本,使真正的国家秘密保得住,保得好。

有利于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施行。实施过程中,一些政府部门由于对工作秘密的概念不清,造成了一部分本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因保密顾虑而不敢公开、不愿公开,使一些有利于机关单位工作开展的信息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公众对此不理解、有怨言。准确界定工作秘密,一方面能使有关部门解除顾虑,积极主动地公开政府信息;另一方面也能使公众明确哪些事项属于工作秘密、不宜公开,自觉限制自己的知情权,从而有利于积极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有利于保障机关单位正当行使职权。工作秘密是有机关单位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产生的,公开或泄露将直接导致妨碍本单位相关职权的正常行使,损害公共利益,降低或减损其治理社会的效果,甚至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机关单位有义务、有责任严加保护。同时,工作秘密的确定是一项行政自由裁量权,这项权力的滥用将会严重影响公众的知情权,因此,机关单位应当谨慎地行使这项权力。所以说,准确界定工作保密,就能使机关单位明确工作秘密的确定与保守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既是权力又是职责,保障其正当行使职权。

工作秘密作为秘密的一个重要分类,其内涵外延到底是什么,法律上没有明确界定。权威部门、地方法规和学界对工作秘密的界定主要有三种。一是《公务员法》起草部门的界定,其含义为:(1)除国家秘密以外的,在公务活动中不得公开扩散的事项。(2)一旦泄露会给本机关、单位的工作带来被动和损害的。二是《广州市保守工作秘密规定》的界定:工作秘密是指在各级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的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依照规定程序确定并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工作事项。三是学界的界定:工作秘密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在其公务活动中和内部管理中产生的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

这三种界定在一定程度上概括了工作秘密的内在和外在特征,但它们又分别存在以下的缺陷:一是把工作秘密的主体仅限于各级国家机关,把某些事实上拥有工作秘密并需要准确界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排除在外;二是没有指明工作秘密的本质特征在于保障各级国家机关、授权单位正当行使职权;三是没有归纳出工作秘密的程序特征,从而导致实践中确定工作秘密的随意性;四是运用“否定式”来界定工作秘密并没有说清工作秘密是什么,包含什么,工作秘密的界定必须是一个肯定命题。基于此,笔者认为,从保障公民知情权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视角来看,所谓工作秘密是指各级国家机关、授权单位为了保障其职权的正当行使,依据简易程序确定并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工作事项。

(一)主体的广泛性

毋庸置疑,各级国家机关是产生工作秘密最多并需要严加规范的最重要的主体,但是,除了各级国家机关以外,某些得到授权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也是产生工作秘密并需要严加规范的主体。实践中,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逐步推进,某些企事业单位获得委托授权以从事公共事业管理、服务活动,这些企事业单位自行确定的工作秘密存在着与公共利益和公民知情权发生冲突的可能,所以,对此类主体的工作秘密也必须予以重视并准确界定。

(二)职权的正当性

行政机关、授权单位的工作秘密涉及到单位的内部管理事项和外部管理事项,无论是内部事项还是外部事项都和机关单位的正当行使职权有关。根据现代国家发展民主政治的要求,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行使职权的过程应当公开,以便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但是,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在其行使职权过程中产生的有些事项的确不宜公开。对这些事项,世界各国都把它作为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的一项行政特权予以保护。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项特权只能仅限于保障行政职权和授权职权的正当行使,而不能试图掩盖行政违法或行政错误。与此不同,国家秘密是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如果泄露将会直接导致国家整体安全和利益的损害,是宪法赋予的最重要的行政特权。

(三)程序的简易性

行政机关和授权单位的工作秘密涉及到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过多、过滥的工作秘密就意味着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实现程度的降低。因此,除了对工作秘密进行实体上的限制外,还必须对其进行程序上的限制。也就是说,工作秘密的确定、保密期限的确定和变更、标示、涉密、解密等具体程序必须有明确规定。但是,基于保密成本的考虑,工作秘密的确定与保护程序不宜等同于国家秘密的确定与保护程序,而应突出其简易性的特点。简易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和授权单位省略、简化或合并国家秘密确定与保护程序的某些步骤和环节,在较短时间之内确定与保护工作秘密的程序。简易性不是随意性,而是相对于国家秘密确定与保护程序的法定性、严格性而言,适当降低其标准。

(四)内容的保密性

一个事项被确定为工作秘密后,相关行政机关或授权单位应参照关于国家秘密保护措施的管理规定,对工作秘密涉密载体的产生、保存、流转和销毁等各个环节作出具体规定,并根据工作需要的原则,合理划定接触范围。但是,保守工作秘密与保守国家秘密稍有不同,国家秘密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守国家秘密的绝对安全是最高目标、最高原则,对此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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