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结算工作心得体会及感悟 支付结算心得体会(五篇)
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得一篇好的心得体会吗?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推荐资金结算工作心得体会及感悟一
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重要提示
请甲方认真阅读本协议全文,尤其是带有▲▲标记的条款。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乙方予以说明。
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
通讯地址:
乙方:交通银行
负责人:
通讯地址:
鉴于:
甲方向乙方提交《交通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下称“《开户申请书》”),申请开立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下称“账户”)。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甲方与乙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本协议所称“账户”或“银行结算账户”,指乙方为甲方开立的人民币单位活期存款账户。
第一条 账户的申请与开立
1.1账户内容
(1)户名: ;
(2)账号: ;
(3)账户性质: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 )
专用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 )
甲方的其他开户资料信息以《开户申请书》的记载为准,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变更事项以《交通银行变更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内容申请书》的记载为准。
1.2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及时向甲方提供账号,账号在甲方账户存续期间具有专属性,仅限于为甲方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使用。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按照《办法》规定为甲方开通账户。
1.3 甲方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除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贷款转存的一般存款账户外,须在正式开立之日起三个银行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第二条 账户的使用
2.1乙方应按照《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及《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支付结算种类和流程为甲方提供账户服务。
2.2乙方根据本协议向甲方提供的账户服务不包括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乙方要求另行签订协议的账户服务。甲方需要该等服务的,双方另行签订协议。
▲▲2.3乙方应及时、准确地完成甲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协议的规定发出的收付结算指令,但对于错误、不明确、不完整或其他无法执行的收付结算指令,乙方没有义务执行,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2.4甲方使用账户应按照《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及《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使用支付结算工具,遵守支付结算纪律,并遵循乙方的相关业务制度及操作惯例。
2.5甲方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由选择使用法律规定的各种支付结算工具,但应以符合相关支付结算工具的使用条件为前提。
2.6甲方应对账户交易的合法性和结算收付资金的合法性负责。
▲▲2.7账户使用及账户服务过程中,甲方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规定及乙方公布的当时有效的《交通银行服务收费名录》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票据、凭证的工本费、账户管理费等。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从所涉账户中扣收相关费用。
▲▲2. 8在甲方账户存续期间,乙方有权调整与账户或账户服务相关的收费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调整收费项目、收费账户的类别、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时间或收费方式等。乙方设立新的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或其他收费事项的,将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规定提前在交通银行门户网站、相关渠道或乙方营业网点公告。甲方不同意公告内容的,有权在公告执行前依本协议的约定终止本协议。甲方在公告执行后继续办理相关业务的,视同接受公告内容。
2.9甲方应诚实配合并接受乙方根据《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对账户的年检、对账户取现和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有关规定、对专用存款账户的监督、对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限的管理,以及其他任何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对账户的管理工作。
2.10甲乙双方应对账户的结算收付情况进行账务核对。乙方应定期按甲方账户收付发生额向甲方提供对账单,甲方应及时核对。对乙方发出的附有余额调节表的对账单,甲方应认真核对,并在乙方规定的时间(20天)内向乙方返回核对结果或确认信息,逾期未发出或甲方逾期未向乙方查实的,视为甲方无异议。
2.11 甲乙双方在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其他服务协议中约定其他对账、确认方式的,按其约定办理。
▲▲2.12 对因乙方操作失误,将不属于甲方的款项误入甲方账户的,乙方有权自行划回。
第三条 账户的变更和撤销
3.1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址或其他开户资料的,应按《办法》的规定办理账户变更手续或将变更事项通知乙方并提交相关证明。
▲▲3.2甲方未按前款规定办理账户变更手续或通知变更事项的,出现乙方无法按规定程序和时间与甲方对账、账户往来的差错无法及时纠正等情形,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3.3甲方解散、宣告破产、关闭、注销、被撤并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按《办法》的规定办理账户撤销手续,但甲方尚未清偿乙方债务的除外。甲方未按前述规定办理账户撤销手续的,乙方有权按《办法》的规定停止账户的对外支付。
3.4账户未发生收付活动的期限超过一年的,甲方应于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甲方自愿销户。乙方有权主动予以销户并将该账户结余的款项转入乙方设立的久悬未取款专户,甲方有权凭对账户有支配权的合法证明文件,向乙方主张账户结余款项及其利息。
▲▲3.5撤销账户时,甲方应将各种重要空白票据、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交回乙方,无法交回的应向乙方出具无法交回的证明。因上述资料未交回乙方而造成甲方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致使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预留签章的使用与管理
4.1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将签章卡片预留乙方处。预留签章卡片是使用账户的前提,甲方未按要求预留签章卡片的,不得使用账户。
▲▲4.2凡使用甲方预留签章签发的支付结算凭证,均视为甲方发出的支付结算指令,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4.3甲方如需更换预留签章,应按照《办法》及乙方的相关规定,向乙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办理预留签章变更手续。甲方应承担预留签章变更前使用原预留签章所发出的支付结算指令的后果。
▲▲4.4甲方应妥善管理预留签章,遗失预留印章的,应按照《办法》及乙方相关规定及时向乙方申请办理预留签章的变更手续,未及时变更而造成甲方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致使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5 对于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服务的转账支付依据,由甲方与乙方另行签订的协议约定。乙方也可以与甲方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乙方审核甲方支付结算凭证的条件。
第五条 保密
乙方应对甲方在申请开立、变更、撤销账户及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提供的资料和甲方账户的相关信息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6.1甲方是依法设立、根据《办法》的规定可以开立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法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6.2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是甲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取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须的同意、批准和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6.3 甲方在申请开立、变更和撤销账户时以及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向乙方提交的所有文件、资料及在各申请书中填写的信息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第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八条 违约
8.1甲方出现下列任一违约情形时,乙方有权停止账户的对外支付、停止为甲方提供任何账户服务、或者注销甲方账户并终止本协议,并有权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救济措施:
(1)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乙方开立账户;
(2)使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乙方办理支付结算;
(3)违反《办法》规定不及时撤销账户;
(4)出租、出借账户;
(5)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记载事项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乙方;
(6)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7)在本协议第六条项下所做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8)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8.2因甲方违约,造成乙方经济损失或导致乙方受到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处罚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8.3因乙方错误执行甲方支付结算指令,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甲方的任何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使用账户可以期待得到的利益或利润的损失和任何商业信誉的损害),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免责
9.1因执行甲方支付结算指令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9.2因不可抗力、第三方过失、系统故障或其他非乙方所能控制的事件致使乙方无法按规定或双方约定执行甲方支付结算指令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但乙方应在知悉相关事件后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十条 法律适用
10.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项下账户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过程中的所有事宜,均按《办法》办理。
10.2本协议的签署及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应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十二条 其他条款
12.1 本协议下乙方对甲方的通知或函件,依甲方最后通知的通讯地址邮寄后,经合理的邮递时间后视为送达。
12.2本协议项下经甲乙双方签署的《交通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交通银行变更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内容申请书》、《交通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以及双方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2.3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业务章后生效。如甲方系个体工商户的,甲方的签章为甲方签字。
12.4本协议正本壹式叁份,乙方持有贰份,甲方持有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甲方已通读上述条款,乙方已应甲方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甲方对所有内容无异议。
甲方(公章) 乙方(业务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月 日
推荐资金结算工作心得体会及感悟二
职工持股资金信托合同范本
委托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为明确资金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障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_________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职能,规范信托管理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互利、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_____》、《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释义
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已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1.2信托合同、本合同: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_________》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1.3本信托: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
1.4信托计划:指《_________》。
1.5委托人:指与受托人签订本合同且有义务将信托本金交付受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1.6受托人:指_________公司。
1.7受益人:指委托人在信托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8项目公司:指在_________登记注册的_________公司。
1.9信托财产:指受托人因承诺信托取得的信托本金以及对信托本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1.10信托本金:指委托人为设立本信托于签订本合同时实际交付受托人的资金。
1.11信托专户:指受托人在_________开立的本信托项下的资金专用账户。
1.12信托财产银行划付账户:指委托人指定的用于受托人支付受益人信托收益和移交信托财产的银行账户。
1.13委托人_____确定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指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
第二条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授权受托人以委托人_____确定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以期最大限度的为受益人谋取利益。
第三条信托类别
本信托为委托人_____确定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的信托。
第四条信托本金及交付
4.1信托本金币种为:人民币(元),金额为:_________(大写)元整,(小写¥_________元整)
4.2委托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当日将信托本金交付至以下信托专户:开户银行:_________,账户名称:_________,银行账号:_________.
4.3信托本金自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存放银行。信托本金自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信托计划成立后归入信托财产,在第一次分配信托收益时支付给受益人。
第五条信托生效及信托期限
5.1本信托自委托人交付信托本金且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生效。
5.2本信托期限为三年,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信托受益人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
6.1本信托受益人为本合同附件二《多个受益人一览表》中载明的受益人,受益人的基本情况和信托利益划付账户见《多个受益人一览表》。
6.2本信托终止后,剩余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为:《多个受益人一览表》中载明的受益人。
第七条信托财产的构成
7.1信托本金;
7.2信托本金受让项目公司股权后取得的股权;
7.3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
7.4法律、法规规定可计入信托财产的其他财产。
第八条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
8.1委托人授权受托人将信托本金加入信托计划,与加入信托计划的其他信托本金聚集起来,以受托人名义运用于受让_________公司持有的项目公司%的股权。
8.2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信托计划第五条5.2款规定的计划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第九条信托财产的核算
9.1本信托由受托人建立核算账户,按信托本金占计划本金的比例核算信托财产价值,分享信托收益,分担信托财产损失。
9.2本信托承担的包括税费、中介费用、受托人报酬在内的各种费用统一按信托计划规定支付。
9.3本信托损益的计算方法、信托收益分配时间及分配方式按信托计划规定执行。
第十条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0.1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
(2)按照本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付信托本金;
(3)保证信托本金为其合法所有的财产;
(4)保证已就设立本信托向合法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本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5)按照本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受托人报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10.2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有权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有权依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约定取得报酬;
(3)按照本合同及信托计划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4)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及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5)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6)根据本合同规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10.3受益人的权利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2)信托受益权可以根据本合同规定转让和继承;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1.1本信托生效后,受托人应当向受益人交付《受益权证明书》。
11.2信托期限内,受益人转让受益权,应当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符合受益人大会通过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办法》规定的受益权转让条件;
(2)持本合同、《受益权证明书》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与受让人共同到受托人住所地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换发《转(受)让受益权证明书》。未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资金结算工作心得体会及感悟 支付结算心得体会(五篇)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