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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心得体会实用 安全规章心得体会(7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22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优质的心得体会该怎么样去写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对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心得体会实用一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为全面贯彻落实上级精神,确保“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财经纪律”专项整治工作贯彻落实,我校专门成立了以张校长为组长,王书记为副组长,校处级干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领导小组按照责任分工抓落实,坚持校长书记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层层落实,形成全校各处室层层贯彻落实的强大合力。

二、强化学习,提高认识。

我校党总支部充分利用“三会一课”制度,坚持集中学习和分组学习相结合,组织学习和自觉学习相结合,认真开展“党的xx届xx全会精神”为专题的党课学习,认真抓好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内容,增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责任感,切实把干部群众的思想统一起来,用实际行动,学习好,领会好,贯彻好,落实好中央“八项规定”和学校财经纪律的重要精神实质。

三、细化指标,落实责任。

1、对违规公款吃喝问题,我校高度重视对接待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上级接待有关规定,学校进一步健全制度,严肃纪律,严格管理,坚决杜绝公款吃喝、超标接待和违规接待等问题。经过自查,没有发现公款吃喝、超标准接待、违规接待方面等违规现象。

2、针对违规用公款购买、发放、赠送礼品和各种购物卡问题,我校经自检自查,自2017年以来,我校严格要求领导干部及教职工,做到廉洁奉公,依法办事,没有收受过礼品、礼金、消费卡问题,也未发放过礼品礼金购物卡等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问题。

3、对违规走访或以工作汇报名义用公款送礼、宴请问题,经自查,我校未出现违规走访或以工作汇报名义用公款送礼、宴请问题

4、对违规乱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问题,我校始终严格财经纪律,除了按国家明确规定正常发放的节日福利外,没有自行新设津贴、补助、奖金等项目,也没有自行扩大有关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发放津贴、补贴和福利;从未发放过有价证券和实物。

5、就公车私用、违规驾驶公车,私车公养,私车加公油问题,我校严格执行上级政策,在公车使用方面不存在使用公车、私车公养或者立名目违规用车、租车等现象,学校严格财经纪律,教职工出差都是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报销车旅费。由于学校无公车,不存在公车私用及私车公养问题。

6、针对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电子红包问题,我校对领导干部及教职工严格要求,做到廉洁奉公,依法办事,没有收受过礼品、礼金、消费卡问题,也未发放过礼品礼金购物卡等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问题。

7、对违规购买烟酒茶问题,学校严格执行无烟学校有关规定,校园内禁止吸烟,经查,我校办公室及各处室没有出现过违规购买烟酒茶问题。

8、对违规发放稿费问题,经过自查,我校不存在违规发放稿费问题,

9、针对违规报销差旅费、违规乘坐 交通工具问题,经过我校自检自查,2017年至今,我校一直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未出现违规报销差旅费、违规乘坐 交通工具等问题。

10、就公务接待超规格、超标准、超范围,同城接待问题,经过学校财务部门的自查,没有相关的公务接待,也不存在同城接待问题。

11、针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服务经济社会和维护群众利益方面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低级红”“高级黑”问题,经过学校各部门的自检自查,我校始终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加强学校服务育人的办学理念,积极为学生服务,努力为家长分忧,注重为社会培养有用人才,努力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12、对其他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财经纪律的问题。经过学校各部门的自检自查,自2017年至今,我校未出现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事件,也未出现违反财经纪律的情况。

四、下步打算

通过学校的自查自纠工作,我们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突出问题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与上级要求仍存在一些差距和不足。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1、加强党员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深入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加大对“八项规定”精神实质的学习,引导领导干部真正做大为民、务实、清廉。

2、加强制度建设,严格按照“校长负总则,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3、严格落实学校“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石林县教育体育局的要求,坚持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三公经费”。

4、加强学习,积极利用国家,省市,县等部门提供的反腐工作事例,加强学习教育,让我校党政干部及教职工廉洁从教,清廉为人,并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环境。

对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心得体会实用二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严格执行财政法规,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及其所属的工作人员,在财政、财务活动中、必须遵守有关财政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下统称财政法规)的规定。

对于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违反财政法规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国家资金的款项,除有关法规另有处罚规定者外,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处理。

第三条对有违反财政法现行为的单位,应当根据事实和情节、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不超过违反财政法规款额的五倍。

第四条对有违反财政法现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行政领导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员)、应当根据事实和情节,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二)罚款:最高不超过相当于本人三个月的基本工资。

第五条对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无论数字大小,都应当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没收非法所得;

(二)收缴应当上缴的收入;

(三)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

(四)冲转有关的账目

第六条隐瞒、截留应当上缴国家的税金、利润或者其他财政收入,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不足5万元、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两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前款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5万元以上、且占全年应上缴税金、利润、其他财政收人10%以上,或者不足上述界限、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上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者补贴,违反财政法规款额不足全年应拨款额或者应补贴颖的20%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两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前款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占全年应拨款额或者应补贴额20%以上,或者不足上述界限、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上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收、动用国库款项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前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两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违反规定挪用生产性资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不足10万元、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

前款违反财政法规款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1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违反规定将全民所有的财产转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心得体会实用 安全规章心得体会(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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