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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心得体会论文精选 路政心得体会 范文(4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1-311

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我们想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可是却无从下手吗?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2022路政心得体会论文精选一

大家好!

20xx年,路政管理所领导班子以“创先争优”活动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协作,真抓实干,充分发挥班子的整体效能,班子战斗力得到了不断增强,在**市交通运输局党委领导下,在**市路政管理处的业务指导下,以饱满的工作热情积极投入到路政管理的各项工作之中,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年来,所领导班子始终以身作则,坚持政治理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并围绕创建“学习型机关”活动,也切实加强了干部职工的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学习,并注重学习效果,使干部职工政治素质、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得到了新的提高。一是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制度。所班子认真落实党委中心理论组学习制度,积极参加中心组学习活动,系统学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会议精神,参加法律法规学习和考试等,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法的执政理念。在长期的学习实践中,所班子能够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决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始终忠诚党的事业,努力实践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二是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教育。通过集中学习、自学、观看教育片、写心得体会、读书笔记等多种形式,组织干部职工学习了干部任用条例、各项监督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若干准则以及路政业务知识及政策措施等,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素质,紧跟时代的步伐,把新精神、新要求贯穿于工作之中,准确把握政治方向,促进路政管理事业向前发展。

班子自身的团结,是发挥领导班子集体领导作用的关键,是完成全年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一是坚持集体领导。我所领导班子始终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加强民主集中制有关制度和规定,充分发挥班子成员集体领导作用,大事开会碰头,小事相互通报,相互协调,班子“一把手”能够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带头遵守制度,带头执行决议,带头维护纪律。二是团结协调形成合力。所班子始终讲团结、重友谊,班子成员之间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必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工作上从不互相推诿,形成民主平等和谐的团结氛围,自觉维护班子的集体威信,形成班子内部合力,较好地发挥了领导班子的集体领导作用。

一年来,所班子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切实增强党的观念和党性修养,班子成员能够做到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还律己之心,始终保持清正廉洁本色,能够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从政。一是开展“践行廉政准则,优化政治生态”主题活动,强化廉洁从政思想意识。所领导班子始终不断加强自身思想道德教育,着眼于防范,坚持从思想上筑牢反腐倡廉,拒腐防变思想长城。班子成员按照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监督。班子成员从没有为个人谋取利益,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二是率先垂范,以身作则。班子成员之间坚持讲党性、讲原则,召开民主生活会,坦诚交流思想,认真对照检查,始终严于律己,做勤政廉政表率。从不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馈赠,从不挥霍公款大吃大喝铺张浪费,从不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1、认真做好农村路政管理工作。一是认真开展农村公路文明创建活动。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继续以市创建办为依托,以乡镇公路管理分站为站点,发挥乡镇属地管理工作职能。加强对乡镇的督导工作,积极组织路政管理人员定期对农村公路进行巡查,认真开展对农村公路占道经营乱堆乱放的治理工作,同时认真开展“双月”评比活动。通过治理,对过村路段修建了排水沟,公路两侧栽植了绿化树,沿街房屋墙体进行了整修粉刷,道路两侧房前屋后的杂草进行了清理,使农村公路文明创建工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二是认真做好“好路杯”竞赛活动。集中治理所辖农村公路及建筑控制区内的乱堆乱放乱搭乱建行为,做到路政管理和公路建养工作齐头并进,使农村公路路产路权得到了有效的保护。三是做好保通工作和“三夏”、“三秋”工作。在农村公路进行大中修施工期间,安排路政执法人员主动提前介入,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负责各种安全措施的落实,现场指挥疏导交通,维持施工工作秩序,确保施工安全顺利进行。在“三夏”、“三秋”工作当中,做到早宣传、早部署、早动员。认真开展利用公路打场晒粮整治活动,对辖区内所有农村公路的打场晒粮进行了清理,确保公路的安全畅通。

2、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情况。一是强化宣传,加强教育,营造良好治超氛围。全年出动宣传车100余台次,散发宣传材料5000余份,制作宣传横幅50条,宣传受教育面达80%以上。通过宣传教育,使超限超载的危害性家喻户晓,政策措施人人皆知,营造了全社**解支持公路治超工作的良好氛围,有效推动了工作的开展。二是加强现场管理力度,通过上路巡查和流动检测的形式,运用动态和静态管理相结合的方式依法治理超限运输。在治理城区路段的超限超载车辆工作中,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路政所执法人员坚守24小时巡查制度,加强治超管理力度,并在行政大道和国省道进入市区各个路口设置值班点,劝返车货总重超过55 吨以上的大型超限超载车100余辆,有效的保护了城区道路。加强治超管理力度,严厉查处小型冒尖、超限超载车辆。保护了市区路段不受超限超载车辆的损害。在治理农村公路路段的超限超载工作中,坚决杜绝大型超限超载货车行驶农村公路,重点查处了1300台小型冒尖货车污染公路及超限超载的违法行为。加强日常巡查,使途经我市农村公路超限超载的运输量同比下降了66%,有效打击了超限超载车辆的违法行为。

我所把“创先争优”活动与加强党建工作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相得益彰。通过党员公开承诺、优秀党组织和党员评选等丰富活动的开展,进一步调动了党员职工的积极性,发挥榜样的示范带动作用,有利于党建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年来,路政管理所领导班子认真履行职责,狠抓落实,各项工作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班子在思想观念、工作效率、服务质量等方面,与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齐心协力,把各项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谢谢大家!

述职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2022路政心得体会论文精选二

岁月如梭,光阴似箭,转眼间一个月都过去了。对我个人来讲,这一个月意义深刻,它是我人生旅途中的一个转折点,让我从一名刚踏入社会的高校毕业生转变为一名高速公路路政人员。在此,我衷心感谢领导们对我工作的支持与信任,同时,将这一月的工作实习的心得体会向公司领导汇报

我是京台高速____一名普通的高速公路路政员,20__年4月底通过__高速公路管理处和____组织的校企联合招聘会选拔进入路政队伍。在这一个多月的工作学习中,逐步完成了由刚刚走出校门的学生到路政执法人员的社会角色的转变,理论知识与路政执法逐步融会贯通。通过这一个月的工作学习认识到要成为一名优秀的高速路政人员需要多方面的学习。

一、提高自身的政治觉悟

.作为刚踏入社会的年青人,必须先学会做人,再学会做事,个人品行是做好每件事的基础。作为一名高速路政人员,深知光有一些书本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重要精神,牢固树立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提高自己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能力,坚定了立场,坚定了信念时刻提醒自己,严格要求自己,在大是大非面前保持清醒的头脑。

二、加强自身的业务学习

记得刚踏入路政岗位时,自己对路政一词根本没有概念,通过队长及老同志的传、帮、带再加上自己边干边学后,渐渐明白了保护路产,维护路权,保障道路畅通这一工作主题,并且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安徽省路政管理条例》、《路政管理规定》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终于知道: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以依法治路为主体,以推行执法单位文明创建为载体,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为主要内容,以执法机制、执法体制创新为主要取向的工作宗旨。在工作中,很快掌握了卷宗制作,熟悉路产,从失败中吸取教训,从实际工作中摸索经验。从中锻炼了我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培养了勤学苦练,追求真理的工作态度。

三、强化队伍的军事化管理

一个单位,一个集体,没有一套适合的管理模式作保障是很难把工作搞好和落实好的,更谈不上什么发展。自队伍建立,就实行军事化管理方针,使路政执法队伍显现出一种生机盎然,有精神,有活力,工作热情高的良好氛围。作为刚刚毕业的大学生刚刚进入队伍还是有点不适应,通过中队长和老同志的指导教育逐渐认识到自己在这方面的不足,并主动以军事化标准严格要求自我。那干净整洁的床单,豆腐块似的被子以及那整齐化一的摆放,正是这种精神的写照。

四、认真学习并落实安全生产

从进入路政队伍以来,单位领导强调最多的,也是最重要的就是安全生产。通过书本上的学习,日常巡逻以及日常同事间的交流中,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慢慢了解了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服务至上这一理念。如平时巡逻一定要穿着制服和反光背心,巡逻时保持车速、车距,发生事故时在保证司乘人员人身安全的同时也要保证自身的人身安全等等。

五、认清自我找出差距

在这一个多月的工作中,虽然我在日常工作学习中取得了一点进步,但出现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如在实际工作中,对法律法规知识,不能活学活用,服务意识有待提高;团结协作精神不强,遇突发事件较慌乱;分析、解决疑难问题和特殊情况的能力有待提高等。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会尽力弥补这些缺点。

在今后我将加倍努力学习业务知识,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为公司多作一点贡献,坚决服从领导的指示要求和安排,认真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将工作做的更好,在工作和生活中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始终保持高标准、严要求,积极进取的精神状态,吃苦耐劳,坚忍不拔,继续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诚实守信,团结合作,协助其他各个部门的工作。我会以此为起点,更加努力,争做一名优秀的高速公路路政人员。

2022路政心得体会论文精选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管理,提高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

本规定所称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路产”)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主管全国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法》的规定或者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保护路产;

(三)实施路政巡查;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受让公路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负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路产的义务,有检举破坏、损坏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路政管理许可

第八条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第九条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一条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二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按照《公路法》第五十条和交通部制定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标志的内容;

(三)标志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

(四)标志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五)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

第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或者平面布置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施工期限;

(四)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七条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依照《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树木的种类和数量;

(四)安全保障措施;

(五)时间;

(六)补种措施。

第十八条除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就国道、省道管理、监督职责作出决定外,路政管理许可的权限如下:

(一)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二)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三)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路政管理许可事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决定。作出批准或者同意的决定的,应当签发相应的许可证;作出不批准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路政案件管辖

第二十条路政案件由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

第二十一条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对属于其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决定。

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直接处理属于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报请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案件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决定直接处理的案件,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首先制止违法行为,并做好保护现场等工作,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确定管辖权。

第四章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四)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

(五)违反《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二)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条实施路政处罚的程序,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第五章公路赔偿和补偿

第三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第三十二条根据《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经批准占用、利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三条路产损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赔偿数额较小,且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当场处理。

当场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制作、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出具收费凭证。

第三十四条除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可以当场处理的公路赔(补)偿案件外,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或听证;

(四)制作并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

(五)收取公路赔(补)偿费;

(六)出具收费凭证;

(七)结案。

调查取证应当询问当事人及证人,制作调查笔录;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或者鉴定的,还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报告或者鉴定报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对公路赔(补)偿案件处理程序的具体事项未作规定的,参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办理公路赔(补)偿案件涉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公路赔(补)偿通知书》认定的事实和赔(补)偿费数额有疑义的,可以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复核。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公路赔(补)偿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本条规定不影响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定权利。

第三十七条公路赔(补)偿费应当用于受损公路的修复,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责令该车辆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放行车辆,有关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设置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第四十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建筑者、构筑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第四十一条依法实施强行拆除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由设置者、建筑者、构筑者负担。

第四十二条依法实施路政强行措施,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告诫书,告知当事人作出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期限,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三)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四)经督促告诫,当事人逾期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五)实施路政强制措施;

(六)制作路政强制措施笔录。

实施强行拆除涉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当事人拒不履行公路行政处罚决定;

(二)依法强行拆除受到阻挠。

第四十四条《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巡查,认真查处各种侵占、损坏路产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四十八条公路养护人员发现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协助路政管理人员实施日常路政管理。

第四十九条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第五十条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十一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路政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第八章人员与装备

第五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专职路政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路政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根据本辖区公路的行政等级、技术等级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综合确定。

第五十四条路政管理人员录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20周岁以上,但一线路政执法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45岁;

(二)身体健康;

(三)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持有符合交通部规定的岗位培训考试合格证书。

第五十五条路政管理人员实行公开录用、竞争上岗,由市(设区的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十六条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按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五十七条路政管理人员必须爱岗敬业,恪尽职守,熟悉业务,清正廉洁,文明服务、秉公执法。

第五十八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路政管理执法水平。

第五十九条路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信及其他必要的装备。

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讯及其他装备不得用于非路政管理活动。

第六十一条用于路政管理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七十三条和交通部制定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九章内务管理

第六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路政内务管理制度,加强各项内务管理工作。

第六十三条路政内务管理制度如下:

(一)路政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二)路政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三)路政管理人员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四)路政执法与办案程序;

(五)路政巡查制度;

(六)路政管理统计制度;

(七)路政档案管理制度;

(八)其他路政内务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公路赔(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十六条路政管理文书的格式,由交通部统一制定。

第六十七条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1990年9月24日交通部发布的《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2022路政心得体会论文精选四

高速公路上的工作平凡而无奈,单调而枯燥,就因为工作性质的使然,导致在这样条件下出现了很多默默无闻的奉献者,易小虎同志就是其中一位。他没有耀眼的光环,没有伟大的事迹,也没有令人羡慕的待遇。然而,他却努力在自己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寻找生命的价值,使自己的人生价值在平凡中升华。

白天在高速公路上巡逻,保证道路畅通车辆正常通行,晚上回到办公室,不忘开展业务技能知识学习,以提高自身素质。

每周一、四晚上进行政治业务学习外,平时还在大队长的组织下,自觉地在办公室进行自学。一方面巩固学习高速公路路政执法依据,如:《公路法》、《湖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等,同时还特别针对恶劣天气,集体讨论了如何处理路政突发事件(恶劣天气、重特大交通事故、运输危险品车辆等等),浓郁的学习气氛一直持续到晚上十点。

他在自己进步的同时也经常与其他同事交流,平时注重经验积累,注重交流,把自己在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在大队会议上提出来,与大家一起讨论,取长补短,达到共同进步。

该同志依法行政,谨守职责,在2019一年时间里,“以人为本,文明执法”理念、本着“依法治路、依法行政”的方针,以“规范化运作、标准化服务”为契机整顿武英高速公路两侧环境,我队对全管段内路边500m范围内走家串户,走访宣传辖区沿线涉及3个镇共计54个村876户1800余人次,处理交通事故57起,查处违章建筑1起,治理超限车辆8起。

路政管理表面上看似简单的巡逻工作,其中蕴涵着很多值得我们学习的东西,工作不只是要简简单单按流程就行,真正的要做到用心去做,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技术水平。始终坚持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从细节入手,从小事做起,安全意识时刻记挂在心,工作之余,还认真学习了《公路法》、《高管条例》等维护规章制度。

路政大队是一个整体,讲究的是团队协作,共同进步的精神,没有一个好的组织就没有一个优秀个人的产生,所以个人得到的一些荣誉是与大家分不开的。他平时就比较注重团队精神,积极配合大队领导和同事们的工作,以便更高效的完成各项工作。

他的座右铭是“一个人的改变,源于自我的积极进取”,是的,确实是这样,无论在哪个岗位上,也许你不能做到完美,但你一定要用积极认真向上的精神去工作。平凡的岗位因他出色的

工作成绩而不平凡,他始终铭记“在工作中,没有最好,只有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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