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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插画摘要范文 文物插画摘要范文大全(四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1-313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精选文物插画摘要范文(推荐)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埋藏文物丰富的地区划定为地下文物保护区,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参照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管理。

第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及时登记并于每年末向社会公布;其中,属于重要文物或者遇有紧急情况可能受到危害的文物,应当即时向社会公布。

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至少每五年将已登记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至少每五年从下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新发现的文物中,选择具有重大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核定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划定并公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条 没有专门机构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聘请一至三名文物保护员专门负责管理,并支付合理报酬,费用在文物保护经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变更文物保护单位行政隶属关系的,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 文物行政部门以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管理使用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与其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签订责任书,负责文物及其附属物的安全、保养和修缮,并接受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前款规定的组织和个人难以继续承担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责任,该文物属于国有的,应当将管理使用权与相关资料移交文物行政部门;属于非国有的,可以将管理使用权与相关资料移交文物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行政区划调整的,原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一年内,将不可移动文物及其有关工作档案和资料移交调整后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管理。

第十四条 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参观游览场所,其管理、使用单位必须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证文物安全,禁止破坏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

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群,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就近设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五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二)修建人造景点;

(三)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

(四)擅自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或者栽植、移植大型乔木和修建构筑物;

(五)建窑、取土、采石、开矿、毁林、排污、深翻土地;

(六)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十六条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划定前已有的非文物建筑物和构筑物,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应当拆迁;破坏或者影响文物保护单位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的,应当结合城乡规划和文物保护规划逐步拆迁或者改造,拆迁、改造费用由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属于违法建筑的,拆迁、改造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十七条 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和已登记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占地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作业的,必须依法报请审批。审批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文物保护专家的意见。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遗址保护工作,因大遗址保护造成的周边土地用途改变、移民、产业调整等应当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在组织编制涉及大遗址保护的城乡规划时,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 文物保护单位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其文物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迁移、重建,应当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并严格执行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文物保护工程应当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工程竣工后,由审批机关组织验收。

第二十一条 文物保护工程实行项目审批制度。凡不符合国家文物保护工程管理规定或者经专家论证否决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不予批准,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第二十二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帮助修缮。符合帮助修缮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接受帮助修缮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退还修缮费用。

第二十三条 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活动,举办者应当编制文物和环境保护方案,根据文物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涉及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利用不可移动文物拍摄电影、电视、广告等活动,应当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向其管理、使用单位支付费用。涉外拍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文物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前两款规定的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因被盗、失火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不可移动文物损毁的,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立即向文物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同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

精选文物插画摘要范文(推荐)二

文物是一种文化的象征,它具有很高的艺术、科学、历史的价值。

文物是祖先留给我们的无价之宝,是用金钱买不到的。经过多少年的风风雨雨,流传至今的文物相对来说已经不多了,随着时间的推移,能够继续流传的文物会越来越少,所以我们必须注重文物的保护工作,文物的保护就是保护历史文化,能给后人留下宝贵的文化财富。

文物的保护原则很重要,这是我们进行有效的保护的基石,尤其是“不改变原状”的原则。文物的各种价值体现在其的不可再造性,文物十分珍贵,它不像日用品,日用品坏了可以再生产,但是文物不同,它不能再生产,再生产的不是文物,只能称是赝品或者仿制品。所以,我们对货真价实的文物的保护尤为重要。现实的保护过程是相当复杂的,当一个瓷器的某个部分要脱落了,我们应该怎么办;一幅画的笔墨在慢慢的淡化,是否用新的笔墨将其填补,我们面临许多两难的境地。但是,我觉得总的理念是保证其原有的模样,保证是真实的古色古香的文物,这样才是经典的流传。

坚持不改变原状就是坚持内化于心的文物保护理念,这样保存下来的不仅仅是文物的原貌,还有它们的历史价值,在我们通过这些文物研究历史的时候,才会得到真正的符合历史的答案。这样保存的还有它们的艺术和科学价值,如果把维纳斯的雕塑安装上手臂,我不知道它还是不是艺术中的经典,有时候尊重现实是非常重要的。坚持不改变原状就是对历史的尊重,对祖先劳动成果的尊重,对一种文化灵魂的尊重,虽然有的文物要用现代的材料来修复,但是我们把后来的痕迹明确的标注出来,也是一种对文物的尊重,让我们子孙后代知道哪个地方是最原始的经典,哪些是他们的先辈为了让他们看到经典而留下的痕迹,相信他们也会原谅这种不是刻意的“损坏”的。

_年初,北京市有关部门已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抓紧编制《圆明园遗址专项保护规则》,对圆明园复建等相关问题作出详细规定。_年和_年,国家文物局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先后批准了《圆明园遗址公园保护规划》,包括文物本体保护、环境整治等在内的圆明园遗址保护工作都必须在该规划的框架下进行,各项工作要严格遵守规划中“整治过程中不得改变文物原状,不能对遗址造成破坏”的要求。目前,长期困扰圆明园遗址保护的住户搬迁、驻园单位腾退等难题得到彻底解决,圆明园遗址保护状况得到明显改善。

圆明园遗址的保护严格的坚持不改变原状的原则,这样我们和我们的后代才会记住那一段沉重的历史,记住我们的先辈浴血奋战的历史,这样才会更好激发我们的民族意识,对国家的历史有更清楚的了解。

不改变原状原则,应该成为文物保护的灵魂,保佑我们的民族文化能够传承。而这个原则的实践者是我们每个和文物保护相关的人员,但愿我们的经典可以长存。不改变,永不放弃。

精选文物插画摘要范文(推荐)三

第二十五条 考古发掘工作必须依法履行报批手续。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发掘地下和水域中的文物。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考古勘探、发掘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考古调查、勘探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考古发掘单位在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交验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七条 考古发掘工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支持考古发掘工作,并依法对其进行监督。

考古发掘结束后,考古发掘单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申请验收,在验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提交考古发掘工作总结和出土文物清单,并自考古发掘工作结束之日起三年内提交考古发掘报告。

第二十八条 考古发掘单位负责保管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文字记录、图纸和影像等资料,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提供相应的文物保护资料。

考古发掘单位自提交考古发掘报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将出土文物移交给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考古发掘单位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和擅自处理出土文物。

第二十九条 考古发掘单位保管的文物标本、暂存的出土文物,按照国有博物馆收藏文物的规定进行保护管理。尚未定级的文物发生事故的,按照《文物藏品定级标准》评定文物等级后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媒体对考古发掘现场进行新闻报道、电视直播或者制作专题类节目,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基本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工程项目在立项、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该项目立项审批主管部门的同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凡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作为建设项目重要内容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并根据文物级别,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立项和批准施工。

第三十二条 进行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地下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发现文物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

对前款规定的考古调查、勘探的期限,由考古发掘单位与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规模共同商定,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 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与文物行政部门签订文物保护协议,并及时向文物行政部门支付所需费用。

第三十四条 在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生产,保护现场,同时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并向文物行政部门上交出土文物。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并结合工程建设计划和文物保护需要,及时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 在基本建设工程中发现重要文物需要实施原址保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建设单位协商后,可以另行安排用地或者收回土地使用权、退还已交纳的土地出让金;造成建设单位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精选文物插画摘要范文(推荐)四

为了加强文物保护,预防并及时控制各类危及文物安全的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避免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依据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始终把预防突发事件发生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排查隐患,落实预防控制措施,尽量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

(二)依法管理:严格按《文物保护法》应急处置工作。

(三)属地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四)快速反应:成立文物突发事件、处理事件应急小组,在事件发生后即进入应急状态,启动预案,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控制事态,降低损失。

二、应急组织及职责

(一)成立“文物建筑突发事件应急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各级应急组织职责是:

1、组织、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参与应急活动,下达应急处置任务。

2、及时向镇政府上报有关情况信息,加强相关部门的联系。

3、研究解决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4、负责处理应急指挥的日常事务,负责事件发生时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应急方案的执行、联络、信息沟通等工作。

三、预防预警机制

(一)预防预警信息: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要求,各应急组织应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组织准备,加强日常管理监测,注重信息收集传报,制定有效的管理责任制和应急措施。

(二)预防预警行动:市文化馆、镇文化站应制定应急预案、安全责任制度,明确日常工作措施,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蓄。各级公安部门依法负责文博单位安全管理。

(三)预警支持系统

确保安全人员数量,明确职责和识别标志,安装消防设备,报警设备,预留通道,场地。

四、应急处理

(一)突发事件发生后,即启动应急预案,在启动处置突发事件的同时,将事件真实情况及时上报。

(二)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应急处置工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将事件及时上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信息上报必须迅速、真实、全面,报送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情况;

2、事件的简要经过,文物受损及人员伤亡情况;

3、事件原因分析;

4、事件发生后采取措施、效果及下一步方案;

5、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五、后期处理

(一)各级文博单位对事件中受损文物价值评估,提出修复保护意见,组织开展事后补救、复原、重建工作。

(二)事件处理结束后,及时上报处理结果。

(三)根据事件暴露出的问题,完善落实防范措施。

(四)奖惩有关人员。

文物插画摘要范文 文物插画摘要范文大全(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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