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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倾向心得体会实用 暴力的看法(九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22

当我们备受启迪时,常常可以将它们写成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就可以提升我们写作能力了。我们想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可是却无从下手吗?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描写暴力倾向心得体会实用一

非暴力沟通具备四个要素:(1)观察(2)感受(3)需要(4)请求。

我尝试将四方面展开,首先是观察,对于大多数的人来说,观察他人及其行为,而不评判、指责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分析,是难以做到的,纯粹的观察需要的只是眼睛和心灵,而不带评论的观察也被称为人类智力的最高形式。

在非暴力沟通中,我们还需要注意自身和对方感受,在此我们要避免将感受和想法混为一谈,正确地体会和传达感受并不容易,特别是在表达感受时:比如当我们说“我觉得”,我们常常不是在表达感受,而是在表达想法。很多被动的词语其实也表达的是想法而非感受,例如:被抛弃,被羞辱,被虐待等等。我们也需要避免使用“很好”,“很差”这样的模糊词汇,每个人对好坏的标准不一,这很难让对方明白我们的实际情况。对此我们可以通过建立表达感受的词汇表,来跟清楚地表达感受,从而使沟通更流畅。

真实的表达感受,常常需要将自己的情感和弱点暴露给对方,这是一种积极的示弱,当然这并不是在说自己某方面能力或素质的缺乏,而是表达自己的真实情感,也不是妥协,而是一种深层次的信任,是培养亲密感的关键。

第三点是需要,别人的行为可能会刺激我们,好像也导致着我们各式各样的感受,但我们需要明白,感受的根源是我们自身的需要和期待。我们对他人言行的看法,并不是我们产生感受的起因。我们需要勇敢而适当地表达自己的需要,我们的文化并不鼓励我们揭示个人需要,因此我们常常会用一些错误的方式来表达,我们的需要常常藏在对他人的指责,评判和评论中,而当我们通过批评来提出主张,得到的并不是需要的满足,而是对方的申辩和攻击。人际交往中,直接的提出需要所当跨过的门槛是我们的面子和一些并不正确的旧观念,这是我们所当要去克服的。

最后一点是请求,和描述感受有些类似之处,我们需要避免使用抽象的语言,而是借助具体的描述,来提出请求,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得到理想的回应。当对方对我们的请求给予反馈,表达我们的感激,如果对方不愿反馈,则倾听他的感受和需求。

前面四点主要是围绕当我们是一个表达者展开,那如何做一个优秀的倾听者呢?

当他人遭遇不幸时,我们常常急于提建议,安慰,或表达我们的态度和感受。其实,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先放下已有的想法和判断,全心全意地体会对方。与此同时,不论别人用怎样的词语表达自己,我们都要用心体会他们的观察、感受、需要和请求。有时,我们还可以主动表达我们的理解,来帮助对方了解我们在何种程度上明白了他的意思。在交流的过程中,我们保持持续的关注,为对方的充分表达创造条件。当我们做一个倾听者时,我们还需要评估自己的状态是否合宜,当我们痛苦得无法倾听他人时,我们需要(1)先体会自己的感受和需要(2)大声地提出请求(3)换一个环境。

有的时候,谈话的气氛很沉闷。我们体会不到说话的人有怎样的感受和需要,也不知道他对我们有什么期待,此时我们需要“打破僵局”,必要的打断说话者,比假装在听,更符合对方的愿望。所以人都希望自己的话对人有益,而不是被人当作负担。如何礼貌地打断?书中提到了两种方法:第一是尽量提醒别人留意自己的感受;第二次直接表达自己的愿望。以这两点为基础,打断的方式应该都可以。

作为倾听者,常常还会遇到第三种情况,我们说了心里话,很想知道对方的反应,却发现对方一句话也不说。这时,我们也许会很不安,容易把事情往坏处想。在别人保持沉默时,我们一般会觉得有些别扭,而很难静下心来体会对方的感受和需要。我们可以做什么呢?或许我们会开始怀疑自己是否说错了什么,或许急着纠正回转,或许是引开话题转移注意力。但作者提出了另一种可能性:我们的表达可能引起了对方的思考,不是针对我们的行为,而是联想到了其他的事情,从而做出了我们没有预想到的反应。此时我们需要耐心等候观察,通过提问来确认对方的想法再做出下一步反应。

非暴力沟通是一种工具,总的来说它通过两种方式来改善沟通,一个是诚实地表达自己,而不批评、指责,另一个是关切地倾听他人,而不解读为批评或指责。如果我们只是想改变别人,以使他们的行动符合我们的利益,那么非暴力沟通并不是适当的工具。非暴力沟通是用来帮助我们在诚实和倾听的基础上与人联系。使用非暴力沟通时,我们希望人们的改变和行动是出于对生命的爱。爱是生命的真谛,爱也是非暴力沟通的发动机。在爱的推动下,通过非暴力这样一条管道,爱更好地融入生活,主导生活。

最后回到前言所谈的:在这个弱肉强食的世界,为了生存,我们真的必须不择手段吗?我的想法是大可不必,以拳头和武力,无休止的拼命来对待难关只会激化矛盾,而无法解决问题,这种狼文化所主导的世界丛林法则必然失败,就像《狼和冰刀》,狼最终死于自己的贪婪和野心。而书中所倡导的是温柔的羊文化,当然它并不意味着温顺听话,任人摆布,它更不是软、弱的代名词,而是怀着一种积极进取的态度,以爱为武器,来和这个日渐冷漠的世界抗衡。

描写暴力倾向心得体会实用二

为了有效防范校园内发生暴力事件,切实保障广大师生人身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及时处置侵害师生安全的不好事件,维护学校的稳定,特制定学校防范暴力事件的应急预案。

由于种种因素对社会不满和因矛盾激化铤而走险、因严重利益冲突而报复、精神病人发病以及极少数歹徒行凶犯罪等情形是引发学校暴力事件的主要原因。

1、加强对师生进行法制和安全教育,自我保护意识。

2、严格门登记、管理度,控制外来人员进入学校。

3、加强对校外有精神病症状人的监控。

4、 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事件的当事人要逐一排摸登记.耐心接待,尽力做好化解工作。

一旦发生学校暴力事件,一般按下列程序处理;

]、 报警.可按紧急报警按钮或打“110”报警电话。

2、 立即报学区办公室、综治办和三堡派出所。可先口头后书面。

3、以最快的速度把伤员送往就近医院抢救,并通知家长或家属。如发生劫持人质事件,校方要派应变能力强、口才较好的老师与歹徒周旋.尽力规劝其终止犯罪:同时学校要全力保护好在现场或附近的其他学生,井迅速疏散至安全的地方。保护现场,配合警方调查。在警方的指导下维持秩序和善后处理。

描写暴力倾向心得体会实用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二章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六条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

第十条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第三章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三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十六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第十八条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第十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第二十一条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第二十二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

暴力倾向心得体会实用 暴力的看法(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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