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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两会心得体会实用 金融研讨会心得体会(五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22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大全,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推荐金融两会心得体会实用一

(2)

3、合同约定可以直接对借款人、保证人扣款,具有侵权之嫌。例: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或保证人未按期足额偿付到期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及贷款人总行系统内其他营业机构的全部账户中扣收到期未还的本金、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评析:根据《民法典》规定,债务相互抵销要符合相应的法定的条件:

(1)应当是双方互负到期债务;

(2)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3)按照合同的性质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权不得抵销;

(4)一方债务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在通知到达对方时才发生效力。在金融借款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如果借款人未按约定支付利息或归还本金,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或保证人在其开立的账户中扣取,就会涉及到以下的法律问题:

(1)借款人可能在有多种类型的债权,有存款,包括长期和短期存款、理财产品等等。而欠贷款尚未到期,被推定到期,即未按月支付利息,即可以视为贷款全部到期,在这样的情况下,直接从借款人的账户中扣款予以抵消,不符合债权债务相互抵消的条件;

(2)即使符合债权债务抵消的条件,法律规定也要通知借款人,而在诉讼中,都没有提供已经通知借款人的证据,而是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扣款,这不符法律规定的抵销程序要求;

(3)在商业实际营业过程中,各分支机构通常是经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具有独立的合同主体资格,而其他分支机构与借款人没有借款合同关系,只有存款关系,直接对借款人扣款,涉嫌侵害借款人的财产权。

(4)如果借款人负债多,而且与其他债权人也签订了债务相互抵消的协议,其他债权人提出异议,特别是扣除了本金和利息以外,还扣除其他“相关费用”,这个扣款的效力值得探讨。

4、在合同条款中所表述的“监管部门”并不明确,以“监管部门”干预为由,停止发放贷款,解除合同,其意思容易发生误解、争议。例:“如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变化、监管部门对贷款人提出控制贷款规模或信贷投向的要求及其他非因贷款人原因致使贷款人无法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解除本合同,借款人对此并无任何异议。”评析:作为制定格式合同条款的,在上述条款中所称的“监管部门”范围过大,可以理解成金融监管部门(即“央行(中国人民)、证监会、监会、保监会);也可以理解为商业自身设置的监管部门,如:行长、贷款检查、审批监管部门等等;还可以理解为其他监管部门。如果以不明确的监管部门干预为由,可以单方解除借款合同、停止发放贷款,而且在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对此并无任何异议”,更显得为免除自己的责任而设置。如果该条款发生争议,应当按照民法典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的规定解释其中的意思表示。

5、办理抵押登记费用的约定,应符合规范性要求。例:“本合同项下抵押的登记、评估、保险、鉴定、公证、提存等费用由抵押人、担保人承担。”评析:借款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无疑加重了借款人的贷款成本。借款人除了支付贷款人利息外,还要支付额外的费用。这个约定并不符合有关规定。《房屋登记办法》第12条、《土地登记办法》第7条等规定,房屋或土地的抵押权设定登记,均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依据发改价格〔〕924号文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费用,应当由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在不动产抵押权设定登记中,抵押权人是不动产抵押权利人,理应由抵押权人负担相关费用。

6、一方并非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也不是担保人,而是以“连带共同债务人”的名义向贷款人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连带共同债务人”慨念模糊。例:“本人自愿作为连带共同债务人,对借款人与贵行产生的下列债务承担连带共同还款责任,具体权利义务按照借款人与贵行签订的相关合同执行。”这个承诺主要是与借款人签订合同后,由预先设置好格式文本,要求借款人的配偶及有关人员作出的书面承诺。评析:上述承诺的是连带债务还是共同债务如果是共同债务人,则应当共同偿还,不需要外加连带共同还款。如果是连带债务,其法律依据是什么我国法律规定的连带债务主要是保证的连带债务、合伙的连带债务、代理的连带债务、监护人的连带债务、共同侵权的连带债务。连带债务区别于共同债务,通常情况下,连带债务人的责任轻于共同债务人,而在起诉时,就根据承诺书的承诺,不是要求承诺人承担连带责任,而是请求承担直接共同偿还债务的责任。笔者认为,在设置标准合同文本时,对诸如夫妻共同债务、家庭共同债务等等的对象,应在正式的合同文本签字为宜,由借款人的亲属另加一份单独的承诺书来作出承诺,容易与主合同的内容发生歧义。“连带共同债务人”这个名词,既可以理解为连带责任人,也可以理解为共同债务人,在诉讼中应当怎么确定处理,值得探讨。

7、在借款合同中预先签订了可以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条款

金融两会心得体会实用 金融研讨会心得体会(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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