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顺序协议书补充协议怎么写 补充协议的写法(六篇)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关于解释顺序协议书补充协议怎么写一
孔子的“仁义礼智孝”不仅对个人具有深刻的教育意义而且对社会教育意义不减当初。
刚接触《论语》这篇文章时是初中的时候,或许是对《论语》的浅薄认知,太多的迷惑、太多的不解,再次接触时有种豁然开朗的感觉。
子曰:“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初中时对其的理解认为是特别浅显易懂的一句话,对知识的理解知道就是知道,不知道就是不知道。这就是智慧。而后长大再次读到这篇文章的这一句时便有了不一样的理解,科学知识对学生来说是严肃而又神圣的,学习并理解然后在生活学习中用到才是我们最终目的。太多的羞于提出质疑而错过对知识的渴求。“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诚实的面对对知识的理解,才是智慧,才能达到追求科学的目的。
子曰:“父母在,不远游,游必有方”。看到如此孝道,使我懂得了“孝敬”仍然是现在社会道德朴素的起点,“孝”是做人的根本。
随着经济、科技的发展,社会问题的增多,“空巢”老人问题突出。我们应该反思,当今物欲横流的社会,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孝”去了哪里?小孩子从小被家人溺爱,孝敬父母逐渐成为了父母的奢求。长大成年后,开始追求自己的事业,每日忙忙碌碌实现自己的梦想,却逐渐忘记了自己家中的父母,虽然物质生活越来越丰富,精神生活却越来越贫乏,心灵的空虚岂是金钱所能换来的。
让我们反思,捡起逐渐失去的孝道吧,家里的父母在等待着我们。 子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意思是说作为一个人却不讲信用,不知那怎么可以。作为对此句的解释我们不禁联想到曾子杀猪教子。有一次,曾子的妻子要去赶集,孩子哭着闹着也要去。妻子哄着孩子说,你不要去了,我回来杀猪给你吃。她赶集回来后,看见曾子真要杀猪,连忙上前阻止。曾子说,你欺骗了孩子,孩子就会不信任你,说着,就把猪给杀了,这就是曾子杀猪教子的故事。古时候的故事深刻的教育我们,对现代的影响依然重要。
诚信是我们现今关注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必须加强诚信建设。21世纪的热点话题,遇到老人扶不扶的问题成为社会的关注焦点。青年人的尊老帮助弱势群体的行为,却变成了老人对热心青年的讹诈对象。之后人们对老人过马路扶不扶、老人摔倒扶不扶成为舆论争论的话题。无论孰是孰非,都严重体现了当今的诚信问题。如像这样发展,人们以后就不敢做自己想做的事,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舆论的压力,社会的险恶而逐渐消失。
诚信无论是在古时还是在现代,都该学习孔子宣扬的美德,不知其可的后果对个人、集体、社会都是一种巨大的隐患。社会中的每个人都该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相信每个人自觉维护诚信道德,世界会随着个人的诚信变得越来越好。
“仁义礼智信”,这些是对论语的总体内容的总结,切莫小看这其中的任何一个字,在我们日常生活和学习中完善自己的道德修养,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丰富视野,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对《论语》的阅读学习,不能局限于时间、地点。对《论语》的领悟应是一生的,将其吸收,为我所用。现今、未来都是我们的道德典范。《论语》中的道理不是一时所能领悟的,它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越来越多的科学家对《论语》的深入研究,对整个社会的影响都是巨大的。
对杨伯峻的《论语译注》的阅读。读到的不仅是孔子的言论对后人的启发指导,也更多的是对孔子本人的了解认识。孔子这个充满人性,极具社会责任感的历史名人深深吸引着我们,也终于明白这位中国古代伟大的思想家、教育家、世界文化名人为什么一直受世人的尊崇。
关于解释顺序协议书补充协议怎么写二
法释〔一九九九〕十九号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千零九十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法律适用范围
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二、诉讼时效
第六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
第七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第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三、合同效力
第九条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四、代位权
第十一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第十三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第十六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十七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第十八条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第十九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第二十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第二十一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五、撤销权
第二十三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二十六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六、合同转让中的第三人
第二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第二十八条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第二十九条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
七、请求权竞合
第三十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释〔2009〕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
解释顺序协议书补充协议怎么写 补充协议的写法(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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