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不正当用网心得体会怎么写 部队不正当交往体会(9篇)
当在某些事情上我们有很深的体会时,就很有必要写一篇心得体会,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积累经验。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关于部队不正当用网心得体会怎么写一
一、加强学习、提高政治修养
一年来,我重视加强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坚持一边工作一边学习,把学习当成一种生活态度、一种工作责任、一种精神追求,自觉养成学习的习惯,使学习成为工作、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水平。一年来我认真学习领会委扩大会议、政府工作报告和四中全会精神,努力把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弄清工作方向、目标和任务,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党委、政府保持高度一致,坚定树立自己的政治理想信念。
二、扎实工作,做好各项工作
以“党管武装”为指导思想,积极认真做好征兵、民兵预备役整组、民兵训练和遂行非战争军事行动等各项工作。从年初开始就制定了全年的武装工作计划,在上级军事部门和xx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积极宣传国防教育知识,做好具体的业务工作。开会研究整组工作,下发文件和宣传单,进行整组宣传,夯实民兵队伍和思想建设,将符合条件的群众纳入到民兵队伍中来,征兵工作是武装工作的重要部分,xx党委、政府也十分重视这项工作,专门开会研究和制定工作方案,积极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努力将高素质人员送入部队中,今年将xx名合格人员送到了部队。
二、从严要求、廉洁自律
一年来,我时刻从严从紧要求自己,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严格按照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约束自己的言行,参加工作以来,认真对待每一项工作。认真负责的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认真遵守各项工作制度,生活上勤俭节约,不攀比、不浪费,待人谦和,始终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在一年的工作中,我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步,自身的政治素质、理论水平和分析、解决、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还存在着许多的不足,比如思想上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提高个人的思想理论水平;工作方式方法的还不是很成熟,需要进一步改进。
三、牢牢扭住思想政治建设不放松,切实打牢听党指挥的思想基础。
能够坚持不懈地抓好党的创新理论的学习贯彻,认真落实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认真学习实践《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紧密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撰写读书笔记和心得体会,不断用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工作,改造世界观和人生观,始终保持了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信心、对党中央的信赖。积极组织和参加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牢记强军目标、献身强军实践”两大教育实践活动,主动为干部群众备课授课、讲解释疑,使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坚定了高举旗帜、听党指挥、履行使命的政治信念,确保了政令军令畅通,确保高度集中统一、安全稳定。
三、坚持务实创新,努力推动后备力量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自去年任人以来,我始终牢固树立“官无所求、业有所创”的思想,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以昂扬的精神状态抓工作、搞建设,没有丝毫的懈怠。在抓武装工作上,坚持以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把是否有利于战斗力的提高、有利于人武部全面建设的发展进步作为衡量和检验工作的标准,出实招、用实劲、求实效。在今年的民兵整组工作中,多方协调,充分调研,着眼“三个转变”要求,切实高标准组建完善了全县基干民兵队伍,建立了,实现了建设一支“建在身边、抓在手中、用在关键”的民兵应急队伍的目标。
四、自觉严于律己,始终保持清正廉洁良好形象。我经常告诫自己,在廉洁自律上一定要做得更好一些、要求更严一些,切实树立党员领导干部的良好形象。我始终严格按照《党内监督条例》、《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党纪条规和中央八项规定、十项规定约束自己,用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用反面典型警示自己,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在处理人、财、物等敏感问题上,坚持按规定办、按原则办,不搞个人说了算,不乱花钱、大花钱。与灯红酒绿有关的地方不去,违反原则的事不办,做到了说话硬、办事正,站得住脚、立得起身,对得起组织、对得起历史、对得起家庭、对得起同志。在严格要求自身的同时,坚持维护班子成员团结。存在问题:在对创新理论的学习上还不够深透,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新形势下民兵工作如何创新发展,研究得还不够深,把握得还不够准。
关于部队不正当用网心得体会怎么写二
第一条 根据《陕西省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榆林市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重点解决全县干部队伍中存在的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问题,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建立健全不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履职不力、工作平庸,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调整退出机制。对涉及追责和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推进县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党政同责,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
第四条 推进县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精准扶贫、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和领导干部涉及参与民间违规借贷、煤炭经营、房地产开发以及自身存在突出问题进行调整。
第五条 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和县级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年度目标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称职得票率超过15%的党政领导干部。
(三)年度目标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六条 依据精准扶贫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县级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或者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低于90%、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低于80%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七条 依据生态环境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不力,致使本区域生态资源问题突出,环境明显恶化或无明显改善,受到省委、省政府或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二)对本区域发生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没有及时组织处理,或者处置失当造成次生灾害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第八条 依据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本区域境内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二)县级部门分管行业领域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道路交通一年内累计发生3起以上较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或同一企业一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县级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三)一年内发生2起三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连续两年发生二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第九条 依据维稳综治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或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特别重大的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责任主体在县级部门单位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二)连续两年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对反宗教极端主义、反邪教组织、反恐工作落实维稳不力,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责任主体在县级部门单位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三)连续两年被上级单位确定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整顿单位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条 依据党的建设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基层党建工作不力、问题突出,受到中组部、省委或市委通报批评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县级部门单位党组织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1.不按规定标准执行落实中、省、市、县制定的关于基层党组织建设的相关规定,被县委组织部约谈两次。
2.全县党建工作逐月打分排名点评,年内累计3次排名处于末位的。
3.年度基层党建考核连续两年在同序列排名末位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县级部门单位党组织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二)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方面出现严重错误导向,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省委或市委通报批评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县级部门单位党组织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三)对违法违纪和作风方面的问题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县级部门单位党组织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1.对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对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缺失,管辖范围内“四风”和腐败问题多发频发,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2.对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工作不支持,出现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现象,甚至干扰案件查办,导致严重后果的。
3.管辖范围内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滞后,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不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不健全,导致腐败蔓延的。
第十一条 依据领导干部涉及参与民间违规借贷、煤炭经营、房地产开发等突出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调整:
(一)涉及参与民间违规借贷的领导干部。
1.组织、从事、参与非法集资、民间违规借贷和其他非法融资等活动,或通过非法融资、委托理财等形式非法谋利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2.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非法集资、民间违规借贷和其他非法融资等活动提供或变相提供保护,或向他人(单位)出借现金收取高额利息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对本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本部门单位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参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引起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或者阻挠、干扰案件查办以及在信用府谷建设中顶风作案、有错不纠、工作不力的。
(二)涉及参与煤炭经营的领导干部。
1.以承包、转包或入股等形式直接参与煤矿生产经营的。
2.从事煤炭营销以及矿用装备、器材、原材料和劳保用品等供销活动的。
3.从事煤炭基本建设和其他工程的投标、招标和承包、转包活动的。
4.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从事煤矿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方便,以权谋私、搞钱权交易的。
(三)涉及参与房地产开发的领导干部。
1.直接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活动的。
2.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纵容、教唆其他人员进行非法土地交易和房地产开发,充当非法土地交易和房地产开发行为 “保护伞”的。
第十二条 干部自身存在突出问题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思想政治素质不过硬,规矩意识淡薄。
1.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信谣传谣,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在干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
2.落实县委、县政府改革部署不坚决,推进本区域本单位重大改革消极怠工、措施不力,阻扰抵制改革,耽误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影响;在领导班子中搞团团伙伙或者闹无原则纠纷;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的。
3.对配偶、子女及其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经纪律审查、审计、干部人事档案审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等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
5.本人出现一般性违纪,给予党政纪轻处分还不足以惩戒的;本人出现严重违纪,给予党政纪重处分后还需要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
(二)德行表现较差,群众不满意或不认可。
1.在面临急难险重任务和事关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关键时刻表现差的。
2.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经调查情况属实的。
第十三条 县管党政领导干部下的调整方式主要有: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视情节轻重结合工作表现,区分不同情形及严重程度,分别采取上述方式予以确定。
第十四条 县管党政领导干部因上述情形进行组织调整或问责,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告分析。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县级部门单位对各自职能范围内出现的上述情形,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县纪检委、县
部队不正当用网心得体会怎么写 部队不正当交往体会(9篇)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