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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防诈骗心得体会和感想 养老诈骗的心得体会(七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1-312

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心得体会对于我们是非常有帮助的,可是应该怎么写心得体会呢?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对于养老服务防诈骗心得体会和感想一

甲方与原配妻子(已故)婚后生育两个女儿,长女,次女。

甲方之二与原配(已故)婚后生育一子,名为(已故)。

甲方和在1954年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甲方现有房产座落新村16号楼一单元403号,房屋建筑面积为64、7平方米。甲方在该房屋居住。

甲方,男、1921年1月10日生人,现年91岁。,女、1926年12月14日生人,现年86岁。让于两位老人年迈,生活不能自理,经两位老人同意,乙方和丙方达成赡养老人和甲方身后财产处理协议如下:

1、根据甲方的意见和该家庭的特殊情况,乙方和丙方通过协商一致同意两位老人分别让乙方和丙方各自承担赡养责任,即乙方和丙方按月轮换负责老人的生活(包括雇保姆工资和生活费用)。

2、甲方医疗费用让乙方承担,医疗费用让丙方来承担。

3、甲方两位老人全部故去后,对该房产进行作价出售,出售全部房款归乙方和丙方两方平分。

4、甲方的低保金、占地老人生活费和居民保险以及困难补助等收入,一切收入归乙方,一切收入归丙方。

5、甲方现有存款人民币肆仟元,该款归乙方和丙方两方平分。

6、未尽事宜,让乙方和丙方协商解决。

7、这份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见证单位和公证处各一份,该协议公证后就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见证人:

见证单位:xx社区居委会

20xx年11月10日

对于养老服务防诈骗心得体会和感想二

敬爱的爷爷奶奶们:

你们好!

在此辞旧迎新之际,向你们送上我衷心的祝福和问候,献上吉祥的哈达。并准备了酥油人参果与养老慰问金,想必你们都已收到。不成敬意,聊表心愿,只希望你们过一个欢欢喜喜、轻轻松松、愉愉快快的新春佳节。

人的寿命是不确定的,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所以我们要好好把握生命的每一天。人身难得,不可虚度,在有限的时间里尽力累积善根,修持福慧资粮,才能不浪费宝贵的人身。我曾游访过尼泊尔、印度、东南亚等多个国家以及中国各省市许多地方,见过各地敬老院里各种不同种族肤色的老人,在这些敬老院中有条件十分优越的,也有比较窘迫的。但像我们马尔康这样有绕佛的佛塔、做八关斋戒的佛堂、有指导佛法的上师的这样殊胜条件的敬老院,却是非常罕见的。可见各位也是在过去世中也是累积了不少的福报,才能在有如此殊胜条件的地方安度晚年!所以,希望我们能珍惜现有的条件,好好修行,不让宝贵的时间在不知觉中流过,才能不浪费宝贵的人身。

每个人都有着不同的人生背景、有着不同想法,尤其是老人。当在一起时,虽然大家也能在生活上修行上做到互相爱护互相帮助,可是有时候还总免不了会发生一些摩擦。人的习性是相当难改的,俗话说:“江山易改,本性难移”。但我们既然有了佛教徒这个身份,学习了佛陀的教言,就应尽量抛弃珍惜自我的我执,扩大爱护帮助他人的慈悲心。这是我们必须要具备的。这一切希望你们牢记在心头,千万不要忘记啊!

藏地有句俗语:“说话太多,像是麝毛,行动才是麝头。”说了许多,希望各位老人家能珍惜人身,爱护他人,保重自己!

此致

敬礼!

20xx年x月x日

对于养老服务防诈骗心得体会和感想三

我县自20--年6月13日,根据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20--年7月1日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自新农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开展以来,就档案问题我们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文件执行,档案管理工作也得以顺利进行。但其中也存在许多不足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参保人员登记,建立形成的业务档案资料不齐、不健全。不齐表现在有些缺身份证、户口册复印件。不健全:一方面申报单位或个人报来的参保资料未填写申报时间、姓名、单位名称和盖公章;另一方面审核单位在办理各种参保业务时,建立形成的档案资料没有按要求一式几份填写留存,并且未填写办理、审核时间,无经办人、负责人或领导的签字,未加盖审核章或公章不清晰;有些交来存档的参保资料不是审核单位建立形成的原始纸质件,而是留存的业务资料复印件(并且未加盖鲜章),如今后有争议事件发生,这类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的真实性、有效性就要被大打折扣。

二、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存档资料不规范。表现在书写不规范,存档材料不规范。一方面交来的业务存档资料中姓名、

身份证号与户口册、身份证复印件上的不一致,有写错、录入打印错的,有填写不完整等;在业务存档资料中划减、修改处未加盖审报单位、审核单位(或经办人员)的校对章等。这些不规范、不符合要求业务存档资料不现、不清楚、不确定,今后就难准确利用档案来核实缴费等情况,就没有利用价值。

三、由于社保部门涉及的业务i、资金人员较大,特别是县级社保部门没有专职的档案管理人员,导致档案管理没有规范化、科学化,难于查找参保人员的个人资料,更不可能谈业务信息化建设。

认识这些不足之后,在以后工作中我们要求各业务部门经办人员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的学习,充分认识建立形成真实、完整、安全规范的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的重要性,使各类材料、表格、记录必须做到字迹清晰,规范整洁,便于查阅和保存。并根据《规定》、《办法》的建档类别要求,建立形成符合要求的业务存档资料;主管部门应从经办源头上抓数据录入质量、抓业务存档资料质量,实行谁经办谁审核谁负责制建立形成完整、真实、安全规范的业务存档资料。这样才能杜绝出现类似同一人参保存档资料姓名、身份证号上下不一致和不同版本业务存档资料的产生;同时对身份证上的年龄与档案年龄不相同或相距较大的人员,可到派出所或相关部门调查核实。村委会要

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将参保人的参保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薄复印件等资料按年进行整理成卷,规范归档,分别交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

在工作中的几点建议:

一、建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加大对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的培训力度。

二、加强与档案业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

三、增加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的人员编制、资金投入。

对于养老服务防诈骗心得体会和感想四

被赡养人姓名

父亲:母亲:

赡养人姓名

长子:次子:三子:四子:

女儿:

为维护被赡养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传统美德,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促进家庭和睦、和谐,切实保障被赡养人的晚年生活,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赡养人和被赡养人签订家庭赡养协议。

被赡养人于年结婚,婚后生有四子一女(赡养人),现已长大成人。因被赡养人年事已高,无经济来源,体弱多病,需要各位赡养人的赡养。各赡养人具备赡养的能力。经过被赡养人、各赡养人的充分协商,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赡养的基本原则

1、赡养人不分男女都有赡养被赡养人的义务,各赡养人应积极履行对被赡养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照顾被赡养人的特殊需要,使被赡养人能够在身体、心理和智力方面尽可能得到妥善的照顾,幸福的生活。

2、被赡养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各赡养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得侵犯。赡养人应尊重被赡养人的生活习惯、宗教信仰、隐私,禁止侮辱、诬陷、殴打、虐待和遗弃被赡养人。

3、被赡养人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可以给予赡养人一定的帮助,如照顾孙子女、简单家务等,但赡养人不得要求被赡养人承担不愿意或力不能及的劳动。

4、赡养人应为被赡养人提供适合其需要和健康状况的居住环境,提供必要的健康保健,使被赡养人能够自由选择生活方式,并在其熟悉的环境中度过他们所希望的独立生活。

5、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家庭成员应尊重、照顾被赡养人。被赡养人所需的各项赡养费用和物资由赡养人根据各自的经济状况协商负担。

6、赡养人不得强行将有配偶的被赡养人分开赡养。

7、被赡养人的财产依法由被赡养人自主支配,赡养人及其配偶、子女不得向被赡养人强行索取。

8、赡养人中经济条件较好的,可以对被赡养人适当多增加赡养费,经济条件较差的,在征得被赡养人和其他赡养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减少赡养费。

9、赡养人的配偶、子女应当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尊老、爱老的传统美德,积极支持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并经常问候、看望、照顾被赡养人。

第二条:赡养人对被赡养人经济上供养的内容及义务

1、赡养人应保证被赡养人每年春、夏、秋、冬合理添置新外衣、内衣、鞋帽等个人物品(被赡养人同意不购买的除外),所需费用由赡养人共同承担。赡养人保证被赡养人的衣服、被褥干净、整洁,被赡养人单独居住的由当期赡养人负责,被赡养人同赡养人共同居住的由同住赡养人负责。

当期赡养人是指赡养人按照本协议轮流赡养、护理、照顾被赡养人,当轮到具体的赡养人时,该赡养人即为当期赡养人。

2、赡养人应妥善安排好被赡养人的膳食结构,保证被赡养人吃饱、吃好,每周保证有肉、鱼、蛋、新鲜蔬菜和水果等。食品的购买、烹饪和餐具的清洗,被赡养人单独居住的,由当期赡养人负责;被赡养人同赡养人共同居住的,由同住赡养人负责。被赡养人对膳食有特殊要求的,应尽量满足被赡养人的要求。被赡养人单独居住自己负责购买、烹饪的,所需费用由赡养人共同承担,在征得被赡养人同意的情况下,赡养人可以提供粮食、蔬菜以及柴、米、油、盐等实物。

3、赡养人应为被赡养人提供安全、舒适、方便的居住场所以及其它生活用品。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被赡养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被赡养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被赡养人单独居住的,如房屋损毁,赡养人应负责及时维修,确保被赡养人的住所不破、不漏,卫生整洁,费用由赡养人共同承担。

4、赡养人应保证被赡养人为满足日常需要自由出行的权利,所需交通费用由赡养人共同分担。如被赡养人不能自行出行,赡养人应安排时间负责被赡养人出行,所需交通费由当期赡养人承担。被赡养人需要添置轮椅的,赡养人应及时购买,所需费用由赡养人共同承担,当期赡养人应经常陪同被赡养人到户外活动。

5、被赡养人单独居住时所需的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零用钱等日常必须费用由各赡养人承担。被赡养人生活用品、个人用品的更换、维修费用由各赡养人共同承担。

第三条赡养人对被赡养人生活上照料的内容及义务

1、被赡养人生病,赡养人应及时给予医治,并负责生活照料与护理。被赡养人日常检查、就诊、买药由当期赡养人或同住赡养人负责,就近购买。被赡养人大病需住院治疗的,应就近治疗。

2、被赡养人住院期间由各赡养人轮流护理,没有时间或条件亲自护理的,由当期赡养人聘请专人护理。

3、被赡养人生活不能自理时,赡养人自行护理的,每个月轮换一次,由当期赡养人护理。个别赡养人不能亲自照料被赡养人的,可以按照被赡养人的意愿,请人代为照料,并及时支付所需费用。赡养人之间可以协商由其中一个赡养人护理,其他赡养人应支付相应的补助,补助的数额由赡养人共同协商。

4、全体赡养人没有时间或条件亲自护理的,可以聘请专业人员护理,护理人员工资、餐饮费用由全体赡养人共同分担。赡养人也可以在征得被赡养人同意的情况下,将被赡养人送到社会兴办的托老所养老,所需费用由赡养人共同承担。

第四条赡养人对被赡养人精神上慰藉的内容及义务

1、赡养人在做好物质赡养(衣、食、住、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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