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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防疫实践心得体会简短 大学生防疫实践活动心得体会(七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22

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我们想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可是却无从下手吗?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对于大学生防疫实践心得体会简短一

你们好!

近年来大学校园里的安全状况不能尽如人意,大学生中时有发生的安全事件牵动着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各界的神经,一次次沉痛的教训警醒着我们必须强化大学生安全教育,树立安全第—的观念,努力打造平安校园。(大学生尤其是新入学的大学生,面临着一系列与中学阶段的学习方法、人际关系、社会环境和生活安排不同的新情况和新特点。比如大学生学习任务、内容、方法、目的发生的新变化,同学之间人际关系的复杂化和社会交往的多样化,远离父母形成独立生活的新环境等等,所有这些都可能使大学生在学习、生活、社会交往等方面出现程度不同的不相适应的情况,出现某些思想情绪的波动,产生某些心理困惑,酿成某些安全隐忧)。

一、大学生面临的安全形势

大学生作为青年一代中思维活跃的群体,将面临诸多的安全问题,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心理安全、网络安全、国家安全、公共事件和其他安全。

1、人身安全

随着各种社会矛盾的出现和高校的不断社会化,危害大学生人身安全的因素也随之增多,高校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和案件时有发生。常见的高校大学生人身伤害事件分为两类,一类是高校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包括高校群体性活动、体育运动以及实验实习中的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另一类是人为侵害造成的大学生人身伤害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抢劫、抢夺、滋扰及性侵害等形式。

2、财产安全

通常情况下,大学生在校园里财产被侵犯的主要形式是盗窃和诈骗,目前大学生陷入传销陷阱的也逐渐增多。

3、交通安全

交通出行是大学生学习生活的一部分。在我们享受便利交通的同时,也时时受到交通安全事故的威胁,交通事故几乎每天都在发生。许多大学生并未意识到交通安全隐患乃至生命危机就潜伏在自己身旁。

4、消防安全

在我们周围,处处都潜伏着火灾危机。高校发生火灾,客观上存在着学生人数多、居住密度高、教学及实验存在一定的火灾危险、电气线路老化等因素;主观上则是由于部分师生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由于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及缺乏基本的消防安全常识。造成火灾的主要原因包括违章乱拉、乱接电线,引起线路短路;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使供电线路过载发热,加速线路老化而引发火灾;实验室用电设备引发火灾;电器照明、取暖引燃可燃物发生火灾;使用假冒伪劣电器引发火灾等。

5、心理安全

心理上的不安全往往是最大的安全隐患。近几年,随着高校自杀、他杀、伤害、出走等事件的频繁发生,心理问题以及由心理问题引发的一系列不良后果严重影响大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阻碍大学生顺利成长、成才。造成心理安全问题的主要因素包括神经衰弱、强迫症、焦虚症、恐怖症、躯体形式障碍等引起的神经官能症和人格障碍等。

6、网络安全

大学生作为接触网络最广泛的群体,一方面,网络世界以其丰富的知识资源、迅捷的传播方式、实时参与性,成为大学生获取各种信息的重要来源与加强沟通的渠道;另一方面,有相当一部分大学生沉迷于虚幻的网络中,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大学生涉世未深,缺乏实践经验,对网络信息缺乏必要的甄别能力,因此容易引发安全问题。网络安全犯罪主要指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的隐蔽性和少数网友对网络的轻信,发布虚假信息,实施骗钱害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谢谢大家!

我的演讲完毕。

对于大学生防疫实践心得体会简短二

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单、健康告知书其它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 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

第二条 凡经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的在册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或学制一年以上的脱产委培生、进修生以及民办院校的在册学生,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 投保人通过就读学校统一向新华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第三章 保险责任

第四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根据残疾程序,按《新华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情况鉴定残疾程序,按《新华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均按第三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每年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时,该年度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章 除外责任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以及故意自伤身体;

(二) 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洒后驾驶机动车;

(三) 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出的费用;

(四) 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五) 战争、军事行为及动乱;

(六) 核辐射、核污染;

(七) 整容、麻醉、服用药物、注射;

(八)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诈骗行为;

(九)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

第五章 保险金额

第八条 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年人民币一万元。

第六章 保险期限

第九条 保险期限按学生在校学习的学制(包括在校学习、生活、参加社会实践及寒暑假期间)确定,不足一年时按一年计算。保险期限自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并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办妥毕(肄、结)业高校手续之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七章 保险费

第十条 保险费为每人每年三十元(费率为3‰)。无论被保险人学制长短,保险费均应在投保时一次缴清。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领和给付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病身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通知本公司,否则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等项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本公司可在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

第十二条 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时,须提交下列证件;

(一) 保险单、被保险人名单及被保险人身份证;

(二) 投保人所在学校及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三) 被保险人死亡,须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四)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份身体机能,应在治疗结束后,治疗没有结束的可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情况,由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残疾程度鉴定书,一次性结案;

(五) 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或证明。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由受益人领取。被保险人残疾时,保险金由被保险人领取或委托他人代领。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即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受益人应通过被保险人的就读学校领取保险金。

第十六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变更受益人时,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九章 告 知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八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 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不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因保险合同发生争议且经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在本市范围内转学,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直到保险期满转学时,投保人须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转学去外地就学或退学的,经凤*人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可办理退保手续,本公司将下一学年以后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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