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转型心得体会和方法 银行业转型心得体会和方法总结(四篇)
学习中的快乐,产生于对学习内容的兴趣和深入。世上所有的人都是喜欢学习的,只是学习的方法和内容不同而已。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有关银行业转型心得体会和方法一
在分行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全行干部职工的全力配合下,本人主持分行工作以来,能面对不断变化的新形势、新情况,能够始终保持必胜的信念,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目标,以创新为动力,积极拓展市场,优化客户结构,增强资金实力,提高资产质量,深化内部改革,各项业务健康快速有效发展,各项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经营效益不断提升,同业竞争能力不断增强,较好地履行了岗位职责,基本完成了分行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本人能够把握政治方向和改革、发展的大局,坚持讲大局、讲发展、讲稳定,依法合规经营,创造性开展工作,从政治上、思想上、工作上、制度上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行规定的贯彻执行。在日常中,始终把学习作为增长知识和才干的重要途径,有计划、有系统地精读邓小平同志的著作、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为核心的一系列讲话文件,努力把握其基本观点,领会其精神实质,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增强政治鉴别力。使头寸资金保持较低的占用水平。积极开展系统内票据回购业务,提高了资金营运效益。完善授权管理和定价程序,对利率定价流程进一步明确,全行利率定价行为逐步规范,较好地防范了利率风险。出台了《人民币贷款利率定价管理指导意见》,使贷款定价更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进一步提高了全行利率定价管理水平。
只有严格的管理,才有高质量的发展。基于以上认识,我在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同时,始终做到从严治行,强化管理,较好地规范了经营行为。
一是牢固确立一级法人意识,强化一级法人观念,维护一级法人权威,自觉维护农行的整体利益,自觉按总、分行的制度和规定办事,严格坚持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各种业务经营活动。
二是加强自律监管。制定了自律监管综合计划和重点业务的专项计划,建立了联络员制度,以季度例会形式,汇报监管计划的执行情况,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和严肃查处违规责任人,提高制度执行力,达到了防范风险、治理案件的目的。同时组织力量开展了量大面广、涉及业务经营各个层面的多项检查,并认真抓好发现问题的整改。对三职教育、三项管理活动、三化三铁、三化三无一退出、内部综合评价以及其它各项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召集相关部门,逐条逐项研究,逐人逐事追究。
三是规范信贷操作行为。对农总行、分行近几年来出台的有关制度、办法、规程、实施细则等74个文件进行了分类、整理,编发了《信贷政策制度文件选编》,有效地促进了全行信贷业务规范化发展。严格执行信贷新规则和贷款审批权限,提高贷款审查质量,注重贷款风险合法性、安全性、有效性的审查,把好新增贷款投入关。
_年全行新增贷款不良率仅为0.14%。同时不断健全全行贷后管理组织架构,明确了工作职责,确定了市、县支行重点管理客户,制定了重点客户贷后管理方案。在宝港风险案中,我行通过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得以独善其身的做法得到了总、分行的充分肯定。
四是是以规范化达标升级为载体,狠抓了会出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20_年11月末,通过市分行组织的自验,全辖15个基层营业机构达到会计工作三铁单位,50个基层营业机构达到会计工作三化单位,84个基层营业机构(含清算中心)达到会计工作达标单位,全辖会计工作三化三铁达标率为100%。
五是是切实加强了一反三防一保工作,率先推行一行一库和社会化押运,为业务经营提供了良好的运行环境。
六是进一步加大了法律审查力度,将法律审查的范围扩大到建筑装潢、采购合同、劳务合同、市场营销、业务拓展、产品创新等方面,有效地规避了法律风险。
以挖掘内部潜力、释放经营活力、增强发展后劲为原则,不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创新机制,积极实施多项制度改革。
一是在全农行系统率先推出了高透明度、高公开性的绩效挂钩考核办法,变模糊考核为明码标价,并按月考核、按季兑现,体现了凭实绩拿工资、多创利多得益的分配原则,较好地发挥了工资分配的导向作用。该考核办法被分行作为工资分配的两种模式之一在全农行系统进行了推广。
二是以建立商业银行用人机制为目标,进一步深化了干部聘任制度的改革。分别在不同的层面上,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各级干部推行了聘任、任期竞聘、竞争上岗等任用办法,努力做到选贤任能,推进业务的发展。
三是进一步调整和优化了机构网点布局。根据集约经营的需要,20_年共撤并65个基层营业网点。同时,面向市场,突出经营职能,对市县两级机关内设机构进行了调整。
四是加快科技创新步伐。近年来借助科技优势,使财政支付系统成功上线,不仅吸纳了财政清算帐户资金,而且争取到劳动、建设、国土等大系统的支出专户。同时通过新项目开发,支持了业务拓展,相继开发了移动易充值系统、财政票款分离系统、网上银行功能扩充、自助设备功能扩充、自助缴费机对帐单及对帐折打印、vip客户管理系统等10多个业务程序的开发,提升了服务水平和社会形象。
有关银行业转型心得体会和方法二
编号:__________
重要提示
请抵押人认真阅读本合同全文,尤其是带有▲▲标记的条款。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抵押权人予以说明。
为保障债务人和抵押权人之间已经或将要签订的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的实现,抵押人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设定抵押。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主债权
1.1 抵押人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有多个主合同的指全部主合同,下同)项下的全部主债权,包括抵押权人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各类贷款、透支款、贴现款和/或各类贸易融资款(包括但不限于进口押汇、进口代收融资、进口汇出款融资、出口押汇、出口托收融资、出口发票融资、出口订单融资、打包贷款、国内信用证押汇、国内信用证议付、国内保理融资、进出口保理融资等),和/或者,抵押权人因已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担保函(包括备用信用证,下同)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以及抵押权人因其他银行授信业务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
本合同约定的银行授信业务,是指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前述列明的任一项、多项业务或其他名称的业务。
▲▲1.2 任一笔主债权本金的币种、金额、利率和债务履行期限等具体内容由抵押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在主合同(包括主合同下额度使用申请书和/或抵押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签署的其他名称的文件,额度使用申请书和其他名称的文件在本合同中合称“额度使用申请书”,下同)中具体约定。
按照本合同第13.2(2)条和13.2(3)条约定提供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的额度是否可以循环使用、额度的用途、每次使用额度时的具体用途以及授信期限等均由抵押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在主合同中具体约定。对于按照第13.2(2)条的约定提供最高额抵押的,在主合同约定的授信期限内发生的主债权均受本合同担保;对于按第13.2(3)条的约定提供最高额抵押的,在第13.2(3)条约定的期间内发生的主债权均受本合同担保。
1.3 按照本合同第13.2(2)条和13.2(3)条约定,抵押人为债务人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的,适用本款以下约定。
1.3.1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在下列日期中最早发生之日(“主债权确定日”)确定:
(1)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一笔主债权的发生日;
(2)抵押权人根据主合同取消全部授信额度之日;
(3)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被查封、扣押的,抵押权人收到查封、扣押机关的通知之日;
(4)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之日;
(5)抵押权人根据本合同第七条行使抵押权时。
1.3.2主债权确定日当日及之前发生的主债权及其持续至抵押人承担责任时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第2.1条约定的抵押权人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均属本合同担保的范围。
主债权的发生指抵押权人发放贷款、融资款、透支款或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1.3.3主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转让主合同下的部分债权的,最高额抵押权是否转让以及如何转让,以抵押权人届时向抵押人发出的书面通知为准。
▲▲1.4抵押权人根据主合同享有的债权的实际金额无论低于还是高于本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均不影响抵押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条 担保责任
2.1 担保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抵押权人保管抵押物的费用、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2.2 本合同下抵押为第13.2(1)条约定的抵押的,抵押人已认真阅读了主合同,并确认了所有条款。
本合同下抵押为第13.2(2)条及13.2(3)条约定的最高额抵押的,对本合同签订前已签订的主合同,抵押人已认真阅读了主合同,并确认了所有条款。对本合同签订后将签署的主合同,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签订的主合同无需通知抵押人或征得抵押人同意,抵押人将自行联系债务人提供相关文件。
▲▲2.3 根据第13.2(1)条约定提供抵押的,抵押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抵押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变更主合同且增加合同金额、提高利率或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抵押人仍按原主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在主合同未变更的前提下,抵押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调整利率(包括提高利率)或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抵押人仍应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根据第13.2(2)条及13.2(3)条约定提供最高额抵押的,抵押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包括但不限于变更主合同额度金额、授信期限、债务履行期限、利率及其他条款,无需通知抵押人或征得抵押人同意,抵押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对于第13.2(2)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增加主合同额度金额或延长授信期限的,抵押人仅对原授信期限内发生的主债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内承担担保责任;对于第13.2(3)条,无论主合同发生何种变化,抵押人对发生在第13.2(3)条约定期间内的主债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内承担担保责任。
▲▲2.4 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抵押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 抵押物的登记
抵押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向登记机关办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在登记手续办妥后三日内将他项权利证明、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及抵押物权属证明正本交抵押权人保管。
第四条 保险
4.1 抵押人应按抵押权人要求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为抵押物投保,并应指定抵押权人为保险权益的第一受益人。
保险手续办妥后,抵押人应将保单正本交抵押权人保管。
4.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应按时支付所有保费,并履行维持保险的有效存续所必需的其他义务。
4.3 抵押人未能投保或续保的,抵押权人有权代为投保、续保,代为缴付保费或采取其他保险维持措施。抵押人应提供必要协助,并承担抵押权人因此支出的保险费和相关费用。
第五条 抵押人的陈述与保证
5.1 抵押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抵押人为自然人的)/抵押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抵押人为非自然人的),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5.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抵押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5.3 抵押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抵押权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5.4 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若抵押物为共有的,其处分已获得所有的必要的同意和批准。
5.5 抵押物不存在任何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不存在争议、抵押、质押、诉讼(仲裁)等情况。
▲▲5.6抵押人及其关联方均不属于联合国、欧盟或美国制裁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不位于被联合国、欧盟或美国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第六条 抵押人的义务
6.1 抵押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抵押物的保险、保管、维修及保养等费用。
6.2 抵押人应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应以任何非正常的方式使用抵押物,应定时维修保养以保证抵押物的完好,并按抵押权人的要求办理保险。
抵押期间如因抵押物给他人(包括抵押权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抵押人应依法承担赔偿及其他责任。
6.3 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应有任何使抵押物价值减损或可能减损的行为;不应以转让、赠与、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
6.4 抵押人应配合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使用、保管、保养状况及权属维持情况进行检查。
6.5 有下列情形时,抵押人应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并按抵押权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1)抵押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
(2)抵押物的安全、完好状态受到或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3)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
(4)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或其他强制措施;
(5)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6)抵押人(抵押人为非自然人的)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申请或被申请宣告破产;
(7)抵押人发生重大安全或环保事故;
(8)抵押人的外部审计师对其财务报表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是标准的无保留意见;
(9)抵押人因违反法律法规和/或监管要求被或可能被有权机关调查、处罚或采取类似的其他措施;
(10)抵押人或其关联方被纳入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的制裁名单,或者其所在国家和地区被纳入联合国、欧盟或美国制裁国家和地区名单。
6.6 在债务人向抵押权人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之前,抵押人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
6.7 在债务人足额清偿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前,债务人如成为抵押人的股东或其实际控制人,抵押人将立即通知抵押权人并提供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同意提供担保的决议。
6.8 抵押人应协助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并不会设置任何障碍。
6.9 抵押物价值减少、毁损或灭失时,保险公司或其他第三人为此支付给抵押人的赔偿金应按照本协议第7.4条的约定处置。
抵押物系房产的,抵押人知悉抵押物将被拆迁的信息时,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如采用产权调换补偿形式拆迁抵押物的,抵押人应按抵押权人的要求重新设置抵押,在新抵押权设立登记尚未办妥前,抵押人应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其他担保。如采用补偿款形式拆迁抵押物的,抵押人应按抵押权人要求以拆迁补偿款提供保证金或存单质押并签署相关合同。
6.10 如抵押人按第三条约定提交的抵押登记证明文件仅系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文件,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及时办妥抵押权设立登记手续,并将他项权利证明或证明抵押权设立的其他文件正本交抵押权人保管。抵押人不得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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