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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北京学务通十期心得体会范文(7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22

当我们备受启迪时,常常可以将它们写成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就可以提升我们写作能力了。好的心得体会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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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

明永乐五年(1407)朱棣的皇后徐氏去世。朱棣命礼部、工部及术士风鉴先生等人,在北京郊区寻找"吉壤"。先后曾指定潭柘寺、燕家台、屠家营等处,朱棣均不满意。后来江西术士廖均卿说,昌平北有吉壤,可做万年寿域,名黄土山,山前有龙、虎二山,形成一个小平原。朱棣视察后很满意,决定在此建造皇陵,改黄土山为天寿山。永乐七年(1409)正式建陵,到永乐十一年竣工,即长陵。明代历朝(除景泰帝外)皇帝陆续在此建陵。 明制规定,陵墓每年大祭三次(清明、中元、冬至),小祭四次(正旦、孟冬、生辰、逝日)。每次谒陵耗费巨大。十三陵地面上建筑曾几度遭到破坏,最严重的一次是清兵入关。明末清太祖崛起于东北,威胁明朝安全。有人说清兵之所以强盛与他的祖坟风水有关。他们(金人)的祖坟在房山,如捣毁,清兵即灭。天启皇帝于天启二年(1622)派人毁房山金陵,并建关帝庙镇之。清兵入关后,采取同样的报复手段,破坏了明陵。清乾隆五十年,为了拢络汉人,曾下令修缮明陵。民国时期,1914年左右,当地豪绅争夺产权,明陵又遭破坏。

陵墓区范围

墓区原有一道40公里长的围墙。红色围墙自南边的大宫门起,依山而筑,设有中山口、东山口、老君堂口、贤庄口、灰岭口、锥子口、雁子口、德胜口、西山口、榨子口等十个关口,各口驻兵把守。现在红墙已无,但从地名上看还能了解到当年的墓区范围。

陵墓中轴线

石牌坊

石牌坊是陵区最南端的建筑。该坊五门六柱十一楼,高14米,宽28?86米,建于嘉靖十九年(1540),是目前国内保存最大、最早的石坊。夹杆石四面有浮雕,刻有八对狮子滚绣球、十六条生龙,造型生动。

大宫门

大宫门是陵墓区的正门。门分三洞,旁连40公里围墙。门前竖着"官员人等至此下马"碑。门内有数千军士守护,任何人不得闯入。当时规定"谋毁山陵者,以谋大逆论,不分首从,俱凌迟处死"。山陵内盗砍树木者斩,家属发往边疆充军。

碑楼

该楼为重檐顶四出陛、楼内驮巨碑,即长陵的神功圣德碑,高三丈(该碑正式建立于宣德十年,即公元1435年)。正面为神功圣德碑文,3000余字,明成祖长子仁宗朱高炽撰。碑阴是乾隆五十年(1785),清高宗的《哀明陵三十韵》,详细地记录了长、永、定、思几座陵墓的残破情况。碑东侧是清政府修明陵的花费记录,西侧是嘉庆九年(1804)清仁宗论述明亡的原因。

石象生

神路两侧有一组石雕群,24兽,12人,共18对,36个。包括狮子、獬豸、骆驼、麒麟、马、象各4匹,二卧二立。武臣、文臣、勋臣各4人。

棂星门

棂星门俗称龙凤门,在此处有"天门"之意,门三道之间有短垣相隔。6根门柱形似华表,三门额坊中央雕有石刻火焰珠,故当地人又称其为火焰牌坊。 棂星门北有7孔汉白玉神桥一座,通往长陵陵门。

长陵

长陵是十三陵中第一陵,占地10公顷。墓主是明成祖永乐皇帝朱棣和皇后徐氏。

陵园平面布局

陵墓有三进院落。第一进院落从陵门到?恩门。陵门内东西侧原有神厨、神库各5间。东南角有碑亭一座,无碑文,建于嘉靖十五年(1536)。清顺治皇帝见过陵墓后,于顺治十六年(1659),在石碑正面用汉、满两种文字镌刻其谒陵感受。碑阴是乾隆皇帝于1785年谒陵后镌刻的谒明陵八韵。第二进院落从?恩门至内红门。院内?恩殿宽9间,深5间,重檐庑殿顶。殿内60根楠木柱,当中4根柱直径都在1米以上。该殿是国内最好的楠木殿。殿中原有大佛龛,供成祖和徐皇后。殿两侧原有廊庑15间,现已无存。第三进院落从内红门至明楼。院内前部是二柱牌坊,依次为石五供、明楼和宝城。 明楼是每座陵墓的标帜,也是每座陵墓中轴线上的最高建筑。楼顶为重檐歇山式,建于方城之上,四出陛,额曰"长陵"。刻碑为万历三十二年重立。原碑刻"太宗"(朱棣原来的庙号),后来世宗嘉靖皇帝于嘉靖七年改太宗为成祖,未换石碑,只用木雕成祖之碑镶之。万历三十二年(1604)雷击起火,木雕被毁。大学士沈一贯奏请改新碑。明楼两侧连宝城,城内园丘即宝顶,周一百丈,下面即地宫。

东西井

长陵的陵园还辖属东西井。东井在德陵馒头山之南,西井在定陵西北。"井"内葬着被"赐死"的殉葬宫妃。她们是皇帝的地下随侍,虽赐死但无资格入地宫。埋葬她们的坟(竖葬)叫"井"。

定陵

定陵在昭陵东北大峪山(原名小峪山)下,埋葬着明代第十三代帝王万历帝朱翊钧和孝端、孝靖二位皇后。万历十一年(1583)朱翊钧借祭陵的机会勘察了陵区,最后决定在小峪山为己建陵,改小峪山为大峪山。因陵地有巨石,工程量级大,有人谏阻其不听,决定次年开工。朱翊钧时年才22岁。从万历十二年开工,至万历十八年竣工,历时6年之久。墓穴工程质量极佳。竣工后,28岁的万历皇帝,曾在自己的地宫中饮酒欢贺,然后将墓口封闭。朱翊钧是个残暴荒淫之君,在位48年不问朝政,纵饮欢乐,还巧立名目广纳民女,如选"九嫔"、"十俊"等。

景观介绍

神功圣德碑

该碑是无字碑,碑身为精美的青白石石雕,碑首云龙交盘,游水戏珠,碑座是一个昂首远眺石,下面有海水波纹。碑身背面有一碗口大白痕,似满月,洁白晶莹,故该碑俗称月亮碑。传说几百年前月亮碑能发光,还能随朔望而圆缺,后来因陵园遭火,失去了灵气。

恩门、恩殿遗址

陵恩殿也叫享殿,原来建筑面阔为7间。清兵入关后,曾遭破坏。乾隆五十年整修过一次,将陵恩殿由大改小,改为五间。到1914年左右,又一次被烧毁,现在可以看到陵恩门、陵恩殿殿基遗址。

陈列室

明楼前庭院两侧辟有定陵出土文物陈列室。南侧为第一陈列室,主要陈列万历皇帝的出土文物(包括复制品),如谥宝、谥册、金冠、玉带、盔甲、刀剑、金银器皿、丝织品等。北侧为第二陈列室,主要陈列孝端、孝靖两皇后的随葬品,其中一顶凤冠为十二龙九凤,一顶为六龙三凤。冠上金龙口衔宝珠、饰满朵朵翠云,中心是以宝石缀成的珠花……定陵中出土文物共有3000多件。

明楼

这是定陵地面保存最好的建筑,因其通体皆石,斗拱梁枋全由石料雕成,再漆饰彩绘,美观大方不怕火烧。十三陵中,只永、定二陵明楼为石质。明楼内的石碑、碑额篆书"大明"二字,碑身刻"神宗显皇帝之陵"七字。神宗是庙号。历史上皇帝死去之后,按照习惯要由他的子孙和臣子拟定一个比较好听的文字给予追加封号,称为"谥法"。朱翊钧的谥号是"范天合道,哲肃敦简,光文章武,安仁止孝,显皇帝"。"显"字是他谥号的简称。

宝城

明楼两侧,连接着宝城。宝城是一道圆形的大墙,用城砖垒起,周长约750米,宝城的垛口,是仿照永陵的做法,全部用花斑石垒砌,清朝破坏明陵时,把这些花斑石毁掉,现在陵院中还可见到零星的花斑石。宝城内土丘,即是宝顶,宝顶下面为地宫。

关于两位附葬皇后

孝端皇后死于万历四十八年(1620)四月,未过百日,同年七月朱翊钧驾崩,故二人梓宫同时葬入地宫。孝靖王氏位份低下,因其?nfdbe?生之子朱常洛于万历二十九年册立为太子,母以子贵,于万历三十四年晋封为皇贵妃。万历三十九年,王氏皇贵妃病故。按制,贵妃不能入地宫,故埋在天寿山东井附近的平冈地。万历帝死后,太子继位,本应为其母迁坟安葬,但朱常洛只做了29天皇帝就一命呜呼了。熹宗朱由校继位,年号天启,追封孝靖为皇太后,于万历四十八年十月迁祖母坟附葬定陵地宫。

地宫(玄宫)

发掘经过:9岁的赵其昌任发掘队长,郑振铎指导工作,1956年5月开始先试掘定陵。 从定陵宝城内侧开了宽3?5米,长20米的第一条探沟。3个月后,发现了隧道的一端。这是由两道大墙夹着的露天大道,梓宫过后又用黄土回填。在明楼西面又开了宽10米、长30米的第二条探沟。1956年9月3日,当挖到7?5米深时发现了一块小石碑,上刻"此石至金刚墙前皮十六丈,深三丈五尺"字样。对此碑的看法意见不一,但根据石碑所指,在1957年5月于隧道尽头,发现了一堵大墙,当是金刚墙。墙上有凹痕,显然是门的痕迹。拆开缺口,顺绳下去,除地面上散落的料珠及铺地的木料外,无他物,此处肯定不是地宫。发掘者称其为隧道券。隧道券为砖顶拱券,一端有两扇大石门,九排门钉,兽首衔环,洁白光润,里面顶着"自来石"。工人仅用铁丝和木条,不到5分钟就巧妙地把沉睡了337年的地宫打开了。 定陵玄宫透视图 地宫内状况:地宫是陵墓中最主要的部分,由前、中、后和左、右五个厅组成。总深度27米,构筑面积1195平方米。地宫中共装有7座汉白玉门,高33米,宽18米,重4吨,上面横置2吨重的青铜门梁,衔住门枢。每扇门靠枢柱一边既重且厚, 向外渐薄,这样可使重心偏向门轴。因此,看上去很笨重的大门,开闭却很灵活。关门后有一"自来石"将门顶住,从外面开启困难。地上木板是为保护梓宫和墁地金砖而设的。中殿有三个汉白玉石宝座,座前各一副琉璃五供和一个青花云龙大瓷缸。缸中原盛香油,油上的小铜瓢和灯芯有铜管与油相通,即"长明灯"。打开地宫时,灯未长明,油表面数公分已凝固。三个宝座呈"品"字形,后来为了便于参观才改成"三"字形。后殿是最大的一个殿堂,棺床上停放着朱翊钧和他的两位皇后的梓宫。棺旁放着玉料和装着随葬品的红漆木箱。左右配殿亦有棺床,但无棺椁。棺床上有方孔,中填黄土,称"金井"。这是封建时代最高的"金井玉葬"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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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乙方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

出生日期年月日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年月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省(市)区(县)街道(乡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为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于终止。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

标准。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的,乙方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乙方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乙方加班工资基数为每日元或按

执行。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范围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七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教育。

第八条 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元或按

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第九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元或按

执行。

第十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一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二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条 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卫生、

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一)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第十七条 当事人依据第十六条第(二)项的约定,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含15日)书面答复对方;15日内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

第十八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按照甲方单位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可以接触劳动合同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后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甲方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一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合同: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的;因防治工业污染源搬迁的;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解除本合同:

(一)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

(二)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在甲方连续工作20xx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

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建设征地农转非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八) 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的。

第二十三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予已办理相关手续。但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期限界满后,因甲方原因未办理终止手续,

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乙方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

(四)甲方依法破产、解散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期限界满前30日,甲方应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未提前通知乙方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以乙方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乙方1日工资的赔偿金。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续订本合同并及时办理续订手续:

(一)甲乙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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