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大讲堂讲话心得体会及感悟 法院讲座心得体会(9篇)
我们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以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能够给人努力向前的动力。我们如何才能写得一篇优质的心得体会呢?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主题法院大讲堂讲话心得体会及感悟一
答辩人(被申请人):王**,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路***弄***号***室。
被申请人王**针对申请人王**、王**、王**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甘民一民终字第242号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案(案号:20xx民申字第1871号),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首先,天一艺术馆内存放的画作、文物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无论其馆藏画作、文物数量多寡,皆与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无关。其次,天一艺术馆内馆藏画作与文物的数量已经查实。一审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即对天一艺术馆进行了查封、清点,共统计在册画作117幅及石鲁的《书法对联》一幅。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此皆予以认可
不存在所谓的“重大遗漏”。事实上,天一艺术馆在被继承人生前为了文化交流而捐赠过部分画作和文物,申请人却一再抓住以前宣传册上的画作和文物数量来认作现存馆藏画作文物数量,实在不合逻辑。
再审申请人声称现陈列于天一艺术馆的117幅画作中,其中14幅被王亚民用复制品替代。被申请人再次声明:天一艺术馆不是遗产范畴,馆内是放原作还是复制品,完全是其内部管理以及保护画作的需要,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
王**所持有之《孙悟空》画是被继承人所赠小幅《孙悟空》,亦不属于遗产。被继承人生前曾多次向儿孙赠画,三位再审申请人也拥有多幅被继承人所赠的画作,被申请人王**作为被继承人之子,拥有一幅父亲所赠的画作实属正常,且被继承人向被申请人赠画时出具了赠与证明,足以证明小幅《孙悟空》画作为被继承人所赠。再审申请人所主张的是20xx年连同数十张名人画作在被继承人家中被盗的精品《孙悟空》画作,该精品《孙悟空》画作不同于被申请人所持有的小幅《孙悟空》画作,是两幅不同的画。家中画作被盗后,被继承人怀疑是申请人王少平偷画,因此对于失窃的精品《孙悟空》画作应当由王少平来说明情况。
再审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王**盗取了天一艺术馆180幅画作,该说法是对被申请人王**的xxx。再审申请人在20xx年3月在天一艺术馆取画一事,是被申请人张帆主持艺术馆工作时安排给被申请人王亚民的工作。对此,再审申请人已在二审答辩状中作了澄清,此处不再赘述。盗窃行为是受我国刑法所规制,由国家公权力机惩治的违法犯罪行为,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却一再xxxx被申请人王亚民。王亚民对此严正抗议,并保留追究申请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天一艺术馆作为20xx年依法登记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独立的财产主体,存放于天一艺术馆内的全部画作和文物是天一艺术馆的合法财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被继承人王天一为了收藏展览自己的美术作品及所收藏的文物,进行文化和学术交流,在艺术馆设立之初,就向成县文化局报备过相关画作,作为艺术馆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因此,天一艺术馆内的画作的所有权已转至天一艺术馆,不再由被继承人王天一所有,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二审判决对于天一艺术馆内的画作与文物归属的认定完全正确。
天一艺术馆1.55亩的土地使用权使与房产是天一艺术馆应具有的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是1995年由成县文化局征收城关镇中心行政村的土地并划拨给天一艺术馆使用的,用地类别为“文化用地”,土地所有权归成县政府,使用权归天一艺术馆,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天一艺术馆现有房屋40间作为艺术馆的展区及办公场所是艺术馆进行业务活动所必需的场所,属于艺术馆应具有的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在艺术馆存续期间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分割天一艺术馆画作、文物、房屋、土地使用权将使天一艺术馆无法存续,且违背被继承人生前夙愿。正如二审判决所认定的,天一艺术馆是被继承人王天一为造福家乡文化产业而创办的弘扬艺术传播文化的公益性单位,其主要业务活动是收藏展览王天一画作与其收藏的文物,若分割天一艺术馆内所的画作、文物,天一艺术馆将无作品可供展览;若分割天一艺术馆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天一艺术馆将无场地开展业务。被继承人王天一生倾其一生筹建了天一艺术馆,以其通过举办作品展览和学术交流活动为家乡的文化事业发展贡献力量,被继承人王天一前曾多次表示“天一艺术馆我生为艺术馆,死后为纪念馆”,在被继承人王天一写给成县县委书记、县长的工作汇报里,被继承人也表达了希望天一艺术馆由政府运营管理,让其作品永留成县的愿望。因此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分割天一艺术馆内全部画作、文物、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的请求违背了被继承人的生前夙愿。
至于再审申请人在二审中请求法院对天一艺术馆的画作、文物、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作“纸面分割”,明确归属,保留艺术馆完整性的说法,被申请人认为此种说法荒唐至极。我国法律没有所谓的“纸面分割”的规定,一旦法院对天一艺术馆画作、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进行分割,再审申请人对于分到其名下的财产即拥有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再审申请人若要取回变卖画作,出租、出售房产土地将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届时法律将无法保护天一艺术馆的完整性,天一艺术馆将难逃被分割解散的命运。因此,再审申请人提出的所谓“纸面分割”,保留艺术馆完整性的说法是自相矛盾的。再审申请人为了分割天一艺术馆,官司打到了最高院,其目的已昭然若揭,完全是觊觎天一艺术馆的经济价值,其保留天一艺术馆完整性的说法完全不可靠。
再审申请人王百灵系被继承人的孙女,王百灵在祖母、父亲与叔叔均健在且未放弃继承的情况下,无权继承祖父的遗产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被继承人退休后有充足的退休金保障生活,无需王百灵为被继承人提供主要的经济来源,王百灵也没有给予被继承人劳务等方面的主要扶助。因此,二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认定王百灵没有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是完全正确的。王百灵本来就是被继承人的亲孙女且王百灵双亲健在,被继承人带大王百灵是协助王大平夫妇抚养王百灵,王百灵与被继承人之间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事实上都是正常的祖孙关系不可能是所谓的“养孙子女”的关系。被申请人完全认同二审法院对于王百灵不具有继承权的认定。
最后,被申请人王**提请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注意,对于弘扬王天一先生的'艺术遗产,一边是被申请人耄耋老母与次子王亚民殚精竭虑,多方奔波、多方求助,出版纪念文集,保护艺术馆;另一边是申请人劳师动众,煞费苦心,不顾老母亲高龄病危,一再发起诉讼,进而强行霸占老人在兰州的住房和二审判决中属于被申请人的房产。还多次对王**进行人身攻击,阻挠被继承人文化研讨会顺利召开,扰乱艺术馆的相关保护计划。申请人不顾人伦,唯利是图的丑恶嘴脸为世人所不齿。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王亚民认为,于情于理于法,二审判决皆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法院应当在审查材料后,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
20xx年7月22日
主题法院大讲堂讲话心得体会及感悟二
男方: , 年 月 日出生,住 市 区(县) 路 号,身份证码号: 。
女方: , 年 月 日出生,住 市 区(县) 路 号,身份证号: 。
男女双方于 年 月 日在民政局(办)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男女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已无和好可能。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女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离婚,并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为避免轻率离婚、冲动离婚,维护家庭稳定,双方承诺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30日后,如不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双方应当亲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书。
二、男女双方承诺不存在家庭暴力等不适宜离婚冷静期的情形,自愿离婚是双方冷静思考、妥善抉择的结果,既能保障双方的离婚自由,又能保障双方作出正确抉择,男女双方综合考量并做了保护好未成年子女和双方其他家庭成员利益的相关约定。
三、男女双方承诺婚前已经履行了如实、妥善和完整的告知义务,不存在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等导致婚姻基础关系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
四、子女抚养
1、男女双方婚生一子(女),姓名为 ,身份证号为: 。
2、双方同意,儿子(女儿) 由男(女)方抚养,由女(男)方每月给付固定抚养费 元,于每月 日前一次付清,直至孩子完成大学学历,女(男)方同意每隔年上调固定抚养费 %。孩子医疗费、学费、报班辅导费等费用,由男女双方各负担50%,女(男)方应在男(女)方出示上述费用票据后一个月内支付。
3、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女(男)方可随时探望男(女)方抚养的孩子,每月 次。但应提前 日通知男(女)方,协商具体地点及接送方式。孩子大于岁后,应征求孩子的意见,在孩子同意的情况下,探望次数和时间都可适当延长,但最长应不超过 次天。若男(女)方无正当理由,妨碍女(男)方行使探望权的,应向男(女)方支付 元的赔偿金。
4、目前存于 账户的钱及归孩子所有,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应将银行卡交给女(男)方保管,女(男)方保证应为孩子利益而使用,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五、财产分割
1、存款。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今尚共有存款 元,分别是:男方账户 元,女方账户 元,双方同意,男(女)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给女(男)方元。
2、房产。男女双方有夫妻共同所有的坐落在 路 小区 单元 室商品房一套,价值人民币 万元,现协商归女方 (男方 )所有,由女方(男方)一次性给付男方(女方 )现金 万元,此款在本协议签订后的 日内付清;此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归女方 (男方)所有。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男(女)方必须协助女(男)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男)方承担。
3、户口。男(女)方应在领取离婚证书之日起 个月内将户口迁出。
4、车辆。男女双方目前有 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 ,登记在男(女)方名下,该车辆离婚后由男(女)方所有,男(女)方一次性补偿元给女(男)方,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 日内一次付清,女(男)方在收到补偿款后一个月内配合男(女)方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股权。男方持有的 公司 %股权,在离婚后仍归男方所有,男方就此向女方支付人民币 元补偿款,该款项于双方领取离婚证之日起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
6、虚拟财产。各网络平台具有财产权益的网络账号归男(女)方所有,并可以继续使用原有名称,男(女)方每个季度或年度向女(男)方支付不低于对应的收益元,且每年底应按照平台官方统计收入的 %向女(男)方分红。
六、债务分割
男女双方确认,以下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1、 年 月向 借款 万元;
2、 年 月向 借款 万元; 3、 年 月向 借款 万元。
上述夫妻共同债务,到期后双方各承担50%。今后若发现其余债务,在谁名下的债务由自己承担,与另一方无关。若因男(女)方对外借款导致对方承担责任的,一方在支付完毕后可随时向对方全额追偿,逾期支付的,应按年利率%支付利息。
七、不得转移隐瞒财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八、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按照年利率%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其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等)。 九、送达地址本协议载明的男女双方通讯地址可作为送达催款函、对账单、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男方地址:
女方地址:
十、管辖约定
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 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协议份数及生效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备案。
男方:
年 月 日
女方:
年 月 日
主题法院大讲堂讲话心得体会及感悟三
广州市名粤广场业主委员会
向海珠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催促函
文号:(20xx)名粤业委公函0527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行政执行庭:
我们是广州市名粤广场的业主委员会,是广大业主为解决20xx年的名粤广场烂尾楼工程和办证历史遗留问题而自发组织成立。名粤广场业主大会于20xx年3月22日召开业主大会投票通过双过半投票权赞成解聘了原来在事实管理名粤广场的广州市名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通过公开招投标聘请了新的物业管理公司。但广州市名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赖死不肯撤出,为此,南洲街道办事处,海珠区房管局和名粤广场开发商广东联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其托管人天伦控股多次开协调会劝导广州市名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出名粤广场物业管理,但无效而果。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逐吊销其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并向海珠区法院行政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广州市名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出名粤广场。贵执行庭也于20xx年10月12日作出行政执行裁定书(20xx)穗海法行非审执字第472号终审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而且,广州市名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诉请求均被广州市行政复议办公室驳回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强制执行的法律条件已经成熟无障碍。
不能因为旧物管教唆一二个业主去告业委会就中止执行,其事实根据如下:
第一、广州市名粤广场业主大会决定(三)(四)分别是在20xx年3月和7月做出的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业主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一年,名粤广场业主大会做出的(三)(四)决议分别是20xx年作出的,故原告行使撤销权已经超过期限,其中吕颖心在决定四前来投反对票,所以他们是确确实实是知道业委会的任何行为,而且我们每一次开业主大会都进行依法进行通知、公告、投票、公示,到现场实际参加投票的业主每次都超过名粤广场小区投票权专有总建筑面积和总业主人数的过半数,并都是在南洲街街道办事处,和海珠区房管局的指导和监督下根据国家《物权法》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法律程序,在南洲街街道办事处、海珠区房管局,还有管辖居委会和管辖派出所等四大政府部门的现场监督下,召集与举行业主投票(查验业主身份证和相关的房产权属文件)通过业主大会决定公布,相关资料已经交由政府部门备案,合法有效。从这一点看:吕颖心等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撤销我们所做出的决定,也即是讲
法院大讲堂讲话心得体会及感悟 法院讲座心得体会(9篇)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