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民警孤勇者心得体会和感想(三篇)
从某件事情上得到收获以后,写一篇心得体会,记录下来,这么做可以让我们不断思考不断进步。心得体会对于我们是非常有帮助的,可是应该怎么写心得体会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大全,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2022民警孤勇者心得体会和感想一
我所根据市局关于在全市公安机关开展“四建四树”活动的部署,召开了全所民警会,对“四建四树”活动的内容进行了传达和学习,并制定和宣读了实施方案。
根据方案的安排,本人在宣传发动阶段认真学习了“四建四树”活动的相关内容,深刻认识到了“四建四树”活动的开展对树
立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努力构建新时期和谐警民关系的重要意义。现已进入“四建四树”活动的组织实施阶段。
本人比照“四建四树”活动的要求,将自己存在的问题剖析如下:
1、服务观念不强。主要体现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没有牢固扎根思想深处,为民服务的理念比较淡薄,在日常的窗口接待中还存在因为自己情绪不佳而对群众的咨询不耐烦,回答简单,态度生硬的现象;
2、内务管理不够。主要体现在没有真正贯彻落实内务管理条令,自己有时不能完全按照规范着装,办公室内经常将各种资料无序堆放,与工作无关的个人用品也随意摆放。没有时时关注接待大厅内的卫生,有时群众在厅里抽烟和随地乱扔烟头的时候,怕麻烦懒得提醒,自己又没有及时清扫,导致内务时有“脏乱差”的现象出现。
3、依法行政不严。主要体现在日常办理户口业务时,工作态度不够严谨,如每周规定报送一次的户口审批材料,有时因为数量少、图方便而将两周的材料一起报送,没有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工作,还存在因为熟人同事打招呼,对材料手续不够完善的业务也予以受理的现象,影响了执法的规范性和公信力。
4、首问接待不力。因为我是窗口民警,因此许多群众首先都到窗口询问办事程序。我对于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询问,存在没有主动帮助、引导群众找到负责民警的问题,经常要他们到值班室去再次询问或者是要他们自己看警民联系栏联系寻找,往往导致群众因为不熟悉情况而找错民警或耽误时间。
经过对“四建四树”内涵的认真学习和体会,我总结自己存在以上问题的原因在于:
1、政治素养不高。在一系列的宗旨教育和理论学习中,尤其是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学习中,过于注重形式,过于教条化和理论化,没有真正领会其中的内涵,不能很好的把理论运用于实际工作中,导致了服务观念不强、首问接待不力等问题的产生。
2、规范意识不强。对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和《派出所警务工作正规化指南》等规章不能很好的遵守,主要是在思想上不够重视,对公安队伍的半军事化性质认识不深,因此学习得不细致,在执行中也打折扣,没有做到令行禁止。
3、工作作风不实。对于公安工作赋予自己的特殊权力认识不端正,对于自己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认识不深刻,对于立足本职岗位应该发挥的主观能动性不强,不能在工作中真正做到爱岗敬业、依法行政,公私分明。
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改进自己存在的问题,以提高自身的执法素质和服务水平,将“大走访”爱民活动在实际工作中继续延伸,为公安队伍提高在群众心中的执法形象和服务形象做出自己最大的努力。
1、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提升自己的政治素养,打牢“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把“民生至上,服务第一”的思想观念根植到自己的头脑中,让工作中不再出现“冷硬推”的现象,为前来办事的群众提供热情耐心的窗口服务。
2、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的要求,并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度,积极参与营造军营式警营的活动,为前来办事的群众呈现着装规范的良好个人形象和整洁优美的办公环境。
3、按照《派出所警务工作正规化指南》对人口管理业务的要求,及时迅速掌握和使用不断更新的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准确熟练的办好每一项业务。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增强自己的执法意识,严格依法行政,做到事事讲规范、处处重规范,为前来办事的群众提供高质量和高效率的服务。
2022民警孤勇者心得体会和感想二
各位领导、各位居民朋友:
首先,我非常感谢大家来参加20xx年我的述职述廉报告会,作为一名社区民警,我首先感谢大家对公安工作的理解,和对我工作的支持。在此我衷心向在工作上支持我、帮助我广大干部、群众由衷表示我衷心的感谢。
我叫,路派出所xx社区民警,一年来,我严格按社区民警工作职责,认真落实市局、分局、派出所以及属地政府、街道的工作部署,以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在居委会和广大社区群众的鼎立支持下,比较顺利的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本着大事不出,小事也不出的工作目标,以服务社区群众为基础,以压住发案为手段,以创建平安社区为目标的工作思路,针对辖区特点开展工作。下面,我结合一年来的工作情况,述职如下:
一、在社区开展警务工作中,为解决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突出问题而采取的主要措施及成效。
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的问题涉及方方面面,大到各类刑事案件,小到群众的日常生活,我通过整合四支队伍,加大社区内的巡逻防控力度,将社区内的巡防队伍、重点部位巡逻队、流动人口管理员队伍,治安志愿者队伍有机整合,合理分工,形成了全方位的社区治安防控体系,进一步维护了辖区良好的治安秩序。
二、了解掌握社区居民需求情况,为群众排忧解难、服务群众、做好事、办实事和对辖区群众的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群众期盼的,就是我们该办的,哪里有群众的需求,哪里就有社区民警的身影,方便群众、服务群众,为大家提供便利的服务是社区民警密切联系群众的主要途径,我始终把方便群众,服务百姓做为自己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托社区警务站的建成和投入使用,利用警务站良好的硬件设施条件,我们设立了对外服务窗口,附近的居民可以方便的办理相关法律咨询、报警求助、暂住证办理等相关服务,随时做好为群众提供服务的准备。
三、工作中本人是否存在吃、拿、卡、要,收受礼金等影响公正廉洁执法的情况。
在这个问题上,我的回答是没有。之所以这么肯定的回答有我的想法,在此我也向各位领导和广大居民朋友做一个简单的思想汇报,其一,公正廉洁执法是对警察的基本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如果在工作中存在吃、拿、卡、要,收受礼金等现象,势必会造成公平正义尺度的倾斜,伤害的人民群众的感情和自已在群众中的威信。我就住在咱们社区,如果大家用另一种眼神看我,我觉得不值,所以我的总结是唯有身正才能长久。其二,警察是一份工作,一份职业,服务群众是我份内的本职工作,如果在工作中存在吃、拿、卡、要,收受礼金等现象就背离了人一名警察的基本准则,一方面会失去组织和群众对我的信任,严重的还有可能丢掉这份工作,而我有自己的一份工资收入,虽然不富有,但养家糊口是没有问题的,而如果反其道而行之,有可能连这份工作也没有了,所以我的总结是我的个人利益在我的工作之中,只要干好工作, 利益自然在其中。在此我也向各位领导和广大居民朋友表态,我会一如既往的做好、做实、做长久,也请大家监督我的言行。
四、下一年度打算
1、加强社区安全防范体制整合,合理配置治保力量。落实居委会干部包片、党员积极分子和楼门长包点的责任制。确保社区不发案。
2.在预防电信、电话诈骗案件防范上,在人员活动的密集场所如超市、住宅小区、楼道入口、居民活动中心等地,张贴警情提示,警醒广大群众;在金融网点向储户发放防范电信诈骗犯罪宣传资料,对办理转账业务的储户主动提示谨防诈骗;在所有atm机旁都粘贴防骗小常识,防止受骗群众利用atm机转账。针对不同的领域、不同的群体延伸宣传触角和范围,做到防范电信诈骗犯罪宣传社会面全覆盖、无“盲区”
3、身到社区心到居民中,心为民所想,权为民所用,完成好居民交给的每一件事,做到让人民群众真正放心满意。继续把为居民办实事办好事作为社区工作的出发点,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保社区一个和谐平静的环境,让社区居民生活安心。
以上是我今年向大家所做的述职述廉报告,不足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同时,真心的希望大家能对我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以便于我在下步工作中加强和改进。最后,再一次对大家一年来一如既往的支持、关怀和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谢谢大家!
述职人:
20xx年xx月xx日
2022民警孤勇者心得体会和感想三
第一条 为加强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队伍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全国统一的制式服装。
新录用或调入的人民警察必须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政治部警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着装。
第三条 下列人民警察工作时间必须着装:
(一)监狱、劳教单位的人民警察;
(二)警察专业技术单位的人民警察;
(三)到下级单位调研、检查工作的上级机关人民警察;
(四)警车驾驶员;
(五)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批准着装的其他有关人员。
第四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按照规定配套穿着:
(一)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臵突发性事件、执行追捕等任务时,通常着执勤服。其他场合通常着常服,也可以着执勤服。
(二)着常服时,内着衬衣,扎系制式领带。外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腰带。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着短袖衬衣时,不扎系领带。
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人民警察,着白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一级警督以下警衔的人民警察,着铁色衬衣、扎系浅灰色领带。
(三)着多功能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冬常服。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春秋常服。
(四)着常服时,佩带硬肩章。着作训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佩带扣式软肩章。着多功能服时,佩带套式软肩章。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着制式皮鞋、胶鞋。
(六)参加授衔、宣誓、阅警等重大仪式或者外事活动时的着装,按照主管(主办)单位规定执行。
第五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一)着常服、多功能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男人民警察戴大檐帽,女人民警察戴翻檐帽。着执勤服时,戴警便帽。
(二)戴大檐帽、翻檐帽、警便帽时,帽檐前缘应当与眉齐高。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戴冬帽时,护脑下缘应当距眉一至三指。
(三)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并将其挂在衣帽钩上(帽徽朝下);无衣帽钩时立姿可以将警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警帽臵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在宿舍内时,警帽应当统一放臵在衣帽架或者床铺被褥上。
(四)驾驶或者乘坐警用摩托车时,必须戴警用头盔。
第六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缀钉、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警号佩带于外衣左胸处,胸微佩带于外衣右胸处,臂章佩带于外衣左臂处。不得佩带其他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第七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警服和便服混穿;
(二)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常服内着毛衣(衫)或者衬衣,内着内衣时,毛衣(衬)、内衣不得外露;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四)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足。男人民警察鞋跟不得高于3厘米,女人民警察鞋跟不得高于4厘米;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
(六)男人民警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人民警察发辫不得过肩;
(七)除工作需要或者眼部有严重伤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八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应当举止文明。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等有损人民警察形象的不文明举止。
第九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除参加重大礼仪性活动需要外,不得在公共场所饮酒,在任何情况下严禁酗酒。
第十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随身携带由司法部统一监制的警官证。
第十一条 人民警察着装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规定携带必要的警械装备。
第十二条 两名以上人民警察着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第十三条 人民警察必须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警官证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非人民警察,警官证如有遗失,本人要及时向警务管理部门报告,由警务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人民警察季节换装的时间由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规定。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
(一)非工作时间;
(二)女人民警察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三)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的;
(四)辞职、辞退、开除公职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
第十六条 退(离)休人员、调离非人民警察岗位的人员不得着装。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民警察,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警务管理部门进行纠察和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当场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扣留其证件,并向其所在单位开具《违反警容风纪通知单》,必要时,带离现场进行教育。
第十八条 违规者所在单位收到《违反警容风纪通知单》后,视情节轻重,按警务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加强警容风纪的教育和管理,每年11月作为警容风纪检查月。对规模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表彰,并作为年终评比的重要依据之一。要及时通报检查情况。
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系统其他按规定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人员的着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022民警孤勇者心得体会和感想(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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