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事专班疫情防控心得体会和方法 护理人员疫情防控心得体会(七篇)
学习中的快乐,产生于对学习内容的兴趣和深入。世上所有的人都是喜欢学习的,只是学习的方法和内容不同而已。那么我们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推荐外事专班疫情防控心得体会和方法一
能够认真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的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报告的精神。积极参加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按照学校党委的要求,认真查找在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四个方面存在的问题。深入教学第一线进行调研,倾听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反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下大力气抓好整改工作。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贯彻和落实党的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积极配合学校党委的中心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关心群众生活,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注重全体教职员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增强集体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能够团结和带领广大群众,脚踏实地的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能够任人唯贤,用人所长,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因势利导,趋利避害,克服各种困难,实现预期目标。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保持清醒头脑,立场坚定,不随波逐流,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
能够结合国际教育学院(外事办公室)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工作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现将本年度的主要工作简述如下:
1、根据学校党委的要求,积极组织和开展群众路线教育活动,认真查找在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四个方面存在的问题。深入教学第一线进行调研,倾听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切实改变工作作风,严查工作中的漏洞,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边查边整,努力提升我们的服务和管理水平。
2、严格执行国家的涉外政策、法规,建立完善的学校外事管理规章制度。完成20**年度外专局、教育厅、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要求的关于外籍教师专家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总结材料。
3、20**年共聘请文教类外籍教师6名,分别来自澳大利亚、美国、英国、加拿大和南非五个国家。我们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外籍教师来华和离华的相关手续,并认真做好外籍教师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外籍专家的公寓管理。
4、加强招生的宣传与组织工作,在寄发今年我校三本生的录取通知书中,专门夹带介绍关于中澳合作办学项目的相关资料。现已组建20**级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班,并已开始正常运行。
5、接待了爱尔兰国立考克大学副校长panui一行,并就双方之间的合作办学交换了意见,达成了共识,特别是在交换生项目上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接待了波兰国际高等教育中国办事处总监安德鲁先生,并就开展交换生项目进行了友好商谈,取得了积极的成果。
6、陪同校领导接待了匈牙利德布勒森大学janos nang校长一行,双方进行了友好磋商,在师资培训、课程引进、教师互访、合作办学等一系列问题上达成了广泛的共识。
7、与呼市欧亚雅思培训学校合作,加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班学员的雅思培训工作,为学员通过雅思考试,顺利实现出国梦想创造条件。
8、圆满完成了20**级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班4位学员的出国资格审核、学费资助和出国签证的相关工作。办理留学生居留许可相关手续,完成教育部20**年来华留学生数据统计上报工作。
9、接待了美国加州阳光旅游公司总经理宋豫东先生,并通过宋豫东先生牵线和搭桥,已于美国内华达州和加利福尼亚州的几所大学达成了合作办学、交换生项目和师资培训的合作意向。
10、接待了美国阿卡迪亚大学副校长michaei一行,洽谈了合作办学和教师培训的相关事宜。
11、陪同校领导出访了爱尔兰科克大学和法国凡尔赛大学,就校际之间的师资培训、交换生项目和定期互访进行了友好磋商,基本确定了第二期教师培训的时间和人数。
12、与北京清华紫光教育机构合作,在我校推出大学生暑期赴美带薪实习项目。首届13名同学已于今年6—9月份赴美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带薪实习,学员返校后进行了认真的总结。该项目实施以来获得师生和家长的一致认可和高度评价。
13、陪同校领导参加了中俄两国经济类大学联盟成立大会,我校外事办公室被会议指定为联盟与我校的具体协调机构。
14、制订学校组团出访和考察的计划,开展对外联络、协调出访准备工作和经费落实工作,并协助办理出国护照手续。办理学校因公(私)出国(境)人员的审核、报批手续、备案工作。
15、在教育厅的大力支持下,完成了中澳合作办学项目学历学位认证材料的准备工作,正在履行相关的备案手续。
1、中外合作办学规模较小,现在只有与澳大利亚阳光海岸大学有合作办学关系,办学形式单一,渠道单一,模式单一。
2、合作办学中引进对方的优质课程力度不够,没有达到教育部对中外合作办学这方面的要求。
3、目前的合作办学只局限在“2 2”模式上,交换生项目尚未开展,其他的合作项目也没有取得突破性成果。
4、我校去年开始招收研究生层次的外国留学生,但由于硬件建设不配套,招生规模较小,与我校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符。
5、外教的数量还不能满足学校教学工作的需要,特别是中外合作办学对外教的需求量较大,供需矛盾突出。
6、由于出国班人数较少,给正常的教学管理工作带来一些不利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任课教师工作的积极性。
1、继续加强内部管理,从严要求,结合年终考核工作,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加大奖惩的力度。
2、开拓新的中外合作办学渠道,增加合作办学形式,由现在单一的“2 2”学生项目变为以“2 2”学生项目为主,兼有“3 1”项目、互换生项目、教师项目、非学历教育项目等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体系。
3、积极与合作院校协商,引进对方的优质课程和优秀师资,提升我校学生的国际化水平。
4、加强与合作院校的师资交流,开展教师交换项目,为我校教师出国访学、研修和学习提供新的平台。
5、根据学校办学条件的逐步改善,扩大招收留学生的规模,拓宽留学生的招生渠道,扩展留学生的招生专业。
6、为实现我校“****”规划所确定的师资培训目标,大力加强与境外院校的联系和交流,开展不同形式、不同层次、不同模式的教师业务培训。
7、积极创造条件,加大引进外教的工作力度,尽可能满足学校教学工作对外教的需求量,特别是中外合作办学对外教的需要。
8、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班的管理,鼓励同学们树立远大的理想和目标。勤奋学习,全面发展,不辱使命,争取成为当今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复合型国际化人才。
推荐外事专班疫情防控心得体会和方法二
司法部外事工作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司法行政系统外事工作(以下简称司法外事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国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中发(20xx)17号)确定的外事管理工作基本原则和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司法行政系统外事工作的管理体制
(一)司法外事工作包括司法部机关、司法部直属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以下简称各司法厅(局))的外事工作。
(二)司法外事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司法部行使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管理权。
(三)司法部司法协助外事司是司法部管理司法外事工作的职能部门,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和司法部授权行使部分外事审批权。
下列事项分别由司法协助外事司会商部有关业务司局决定或者上报部领导审批后办理:
1.监狱管理方面的涉外事项,如外籍囚犯管理、安排外国代表团组或者新闻媒体参观或采访监狱及对外提供有关在押犯情况等,会商监狱工作管理局;
2.劳动教养管理方面的涉外事项,如安排外国团组或者新闻媒体参观或采访劳教所、对外提供有关劳教人员情况等,会商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
3.律师管理与公证业务方面的涉外事项,如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办事处、派驻代表、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办事处的管理及中国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外国设立办事处等,会商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4.法学教育方面的涉外事项,如聘请外国专家来华讲学、派遣留学生、与外国建立校际交流关系等,会商法规教育司;
5.外国记者采访、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消息等事项,会商办公厅。
(四)司法部机关的外事活动由司法协助外事司计划、协调、管理和组织实施。
(五)司法部直属单位的外事活动在司法部的统一领导下,由司法协助外事司管理,由本单位实施。
(六)各司法厅(局)的外事活动,在当地政府和司法部的领导下,由当地政府外事办公室和司法协助外事司指导和管理,由各司法厅(局)实施。
(七)司法部政治部负责部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境)执行公务的政治审查或备案。
(八)司法部计财装备司根据外事工作任务年度计划,负责部机关年度外交支出预算,审核各项涉外活动费用标准和涉外活动经费的支出。
(九)司法部直属单位每年年底编制下一年度外事工作计划,于次年1月15日前送交司法协助外事司核准后执行;各司法厅(局)的年度外事工作计划报司法协助外事司备案。
二、关于审批权限
(一)以下事项由部领导审批:
1.上报国务院的事项;
2.送请外交部等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事项;
3.司法部机关年度外事工作计划;
4.邀请外国副部长级和司局级代表团来访;
5.以团体或个人名义申请加入国际组织;
6.在华举办小型专业国际会议;
7.部机关司局级人员、直属单位领导及司法厅(局)长出访;
8.部直属单位和司法厅(局)与外国签定合作项目协议;
9.对外请求或提供涉及重大或敏感问题的司法协助事项;
10.提供有关重大事项的对外表态口径;
11.部领导参加国内外事活动;
12.其他重要的涉外事项。
(二)以下事项由司法协助外事司审批或审核:
1.上级部领导的事项;
2.司法厅(局)副厅(局)长及其以下人员、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出访、出国谈判或参加国际会议;
3.邀请外国处级及其以下官员或非政府人士来访;
4.对外请求或提供一般的司法协助事项;
5.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司局级及其以下干部参加国内涉外活动;
6.一般问题的对外表态口径;
7.其他外事事项。
三、关于审批程序
(一)司法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单位、各司法厅(局)报批的外事事项,应首先送司法协助外事司审核,并遵循以下要求:
1.需上报国务院批准的事项,如拟邀请外国现任部长、前政要来华、加入国际组织等应提前60天报送;在华举办重要或大型的国际会议应在上一年度报送;
2.需请外交部等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审批(会签)或备案的事项,如拟邀请外国现任副部长来华、与外国司法部签订双边交流、合作协议等,应提前45天报送;
3.需由部领导审批的事项,如在华举办小型专业国际会议、司法部直属单位和司法厅(局)与外国签订合作项目协议、部机关司局级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及司法厅(局)长出访、邀请外国司局级代表团访华等,应提前40天报送;
4.由司法协助外事司审批的事项,如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处级及其以下人员以及司法厅(局)副厅(局)长及其以下人员出国执行公务、拟邀请外国处级及其以下官员和非政府人士来访等,应提前30天报送;
5.临时出现的情况或部领导交办的事项,至少应提前3个工作日报送并说明原委,突发情况随时报告;
6.各直属单位、各司法厅(局)按规定期限呈送的请示、报告,除应请示外交部或上报国务院批准的外,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结束。
(二)须报部领导审批的事项,一般按照分管外事的副部长、部长的顺序呈报。分管外事的副部长不在时,由代管其工作的副部长审批,未确定代管时直接报部长审批。
(三)需由司法部内多个职能部门会签的事项,按照司法协助外事司、有关业务司局、政治部、计财装备司的顺序会签。
(四)司法部收到外交部、驻外使领馆、常驻代表团或国内有关部门发来需立即办理的涉外事项的文电,由办公厅批转司法协助外事司,由司法协助外事司先期处理并根据内容分送部领导或有关司局。
(五)我国领导人会见司法部接待的外国部长级代表团、司法部领导与来访的外国代表团举行正式工作会谈,由司法协助外事司负责准备国别情况、双边关系情况、部际交流状况、国际组织情况等材料并拟定谈话要点或会谈提纲;由有关业务司局协助提供相关背景材料和可能涉及的敏感问题的表态口径。
(六)司法部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与外国驻华使领馆或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联系、参加其举办的重大活动,应事先征得司法协助外事司同意;各司法厅(局)人员与外国使馆、总领事馆或其他外国机构联系或参加其举办的重大活动,应事先征得当地政府外事办公室同意。
四、有关要求和纪律监督
司法外事工作是一项政治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对外工作中,应加强政治观念、组织观念,坚持请示报告制度,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外事规章制度。
(一)在对外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中央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统一规章制度、统一纪律要求。
(二)在对外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方面的法律和规定。所有涉外人员均应提高警惕,严守国家秘密。
(三)因公出国必须有明确的公务任务和实质内容,严禁变相公费旅游。出国团组人员要少而精,必须按批准的方案行事,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或延长在外停留时间。因航班缘故及其他特殊情况变更经停城市和停留时间的,要及时补报。
(四)因公出国的团组,应在出国前集中进行爱国主义、外事纪律和安全保密教育。
(五)非经司法部批准,各直属单位和各司法厅(局)不得组织跨地区、跨部门团组(以下简称“双跨”团组)出访或出席国际会议。司法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组织的“双跨”团组,由司法协助外事司报司法部纪检组、监察局备案;各司法厅(局)经司法部批准组织的“双跨”团组,向本地区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六)各直属单位经批准组织的出访,有地方司法行政系统人员参加组团的,应将司法协助外事司致该地方政府外事办公室的协商函、通知书发到该地方司法厅(局);司法部和司法部直属单位接待的外国团组需赴地方参观访问的,应通过当地司法厅(局)统一安排。
(七)涉及司法行政系统敏感领域的出国考察、交流和出席涉及敏感问题的国际会议,由司法部统一组团。
(八)领导干部出访要与其公职身份相称。同一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或者同时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九)出访费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规定的标准,既不得接受国内企业资助,也不得接受境外中资企业的资助。
(十)凡可利用国内资源解决问
外事专班疫情防控心得体会和方法 护理人员疫情防控心得体会(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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