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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政策学子圆梦心得体会简短 大学生助学心得体会(八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22

当我们备受启迪时,常常可以将它们写成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就可以提升我们写作能力了。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对于助学政策学子圆梦心得体会简短一

为了方便师生更好地学习掌握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准确理解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法规,正确对待我国宗教问题,根据学校安排,党委统战部、宣传部梳理出了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供大家学习参考。

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我们党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从我国国情和宗教具体实际出发,汲取正反两方面经验制定出来的。正确认识和对待我国宗教问题,必须准确把握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做好宗教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

1.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包括哪些内容?

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可概括为四句话: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四句话是一个有机整体,前三句是重大政策和原则,最后一句是根本方向和目的,是工作的重点,必须完整理解,准确把握,综合运用。

2.如何正确理解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内容?

(1)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是要尊重和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强迫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要最大限度把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群众团结起来。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民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此有专门规定。

(2)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就是要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依法管理,使宗教在宪法和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基本原则,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能力和水平,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我们党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体现。

(3)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就是要坚持我国宗教组织领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教人士手中,不受境外势力支配。外国人在华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任何境外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我国传播、发展和控制宗教。坚决抵御境外各种势力对我国宗教的渗透、干预和影响,坚决遏制我国宗教“去中国化”“逆本土化”等倾向。我国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友好、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国家安全法》《宗教事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此有专门规定。

(4)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是我国宗教工作的方向和目标。就是要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引导信教群众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维护祖国统一,维护中华民族大团结,服从服务于国家最高利益和中华民族整体利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文化,努力使宗教教义同中华文化相融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国家依法管理;积极探索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途径,改革和调整与社会进步不相适应的地方,跟上时代发展步伐,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我国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要始终坚持和不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认识宗教,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察分析宗教现象和宗教问题。

1.我国宗教的基本情况

我国是一个多宗教的国家。到新中国成立前,逐步形成了以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五大宗教为主体,兼有少数其他宗教和多种民间信仰的基本格局。

(1)佛教。公元1世纪前后传入我国,先后与汉族文化和西南少数民族文化结合,形成汉传佛教(汉语系)、藏传佛教(藏语系)和云南上座部佛教(巴利语系)三大系统。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汉传佛教获得新生;1959年西藏平叛后废除封建农奴制度,藏传佛教获得新生;改革开放以来,佛教获得了较快发展。全国现有开放的佛教活动场所约3.3万处、佛教教职人员约22.2万人、佛教类宗教院校38所、信仰佛教人数众多(难以统计)。

(2)道教。产生于公元2世纪,以《道德经》为最高经典,以老子为道祖,以符箓、炼丹、行气、服食为主要道术。宋元时期,道教正一派和全真派两大系统的格局基本形成;新中国成立后,道教革除了宫观封建经济,古老的道教迈进了新时代。我国现有道教宫观约9000处,道士约4.8万人,道教院校5所,信仰道教人数众多(难以统计)。

(3)伊斯兰教。由穆罕默德创立于公元7世纪初的阿拉伯半岛,唐宋时期,伊斯兰教随阿拉伯商人传入我国。北宋时期,伊斯兰教传入新疆喀什地区,16世纪遍及全疆。到明朝时,先后有回、维吾尔、哈萨克、乌孜别克、柯尔克孜、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保安、东乡等10个少数民族信奉伊斯兰教。在传播发展过程中,伊斯兰教与我国封建制度相结合,形成了教坊制和门宦制。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伊斯兰教进行了宗教制度上的民主改革,废除了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目前,我国有10个基本上全民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共有人口约2200万;全国有大小清真寺3.5万余座,有阿訇、毛拉等教职人员约5万人,伊斯兰教经学院10所。

(4)天主教。天主教是基督宗教的三大派别(即天主教、基督教(新教)、东正教)之一。16世纪天主教耶稣会传教士来到我国,被称为天主教;新中国成立前后,罗马教廷顽固坚持反共立场,命令在华天主教机构和信众抵制新政权;1957年,中国天主教友爱国会正式成立,推动了我国天主教走上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道路。目前,我国天主教共有97个教区,教职人员3397位;教堂和祈祷所约6000处;神哲学院(大修院)12所,小修院20余所;信众570多万人。

(5)基督教(新教)。是宗教改革运动中脱离天主教而形成的各个新宗派,以及后来又从这些宗派中分化出来的大量新派别的统称。新中国成立前夕,在我国活动的外国差会有130多个,发展教徒约70万人;1954年7月22日,中国基督教全国会议在北京召开,把三自革新运动改名为“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改革开放后,我国基督教坚持按“三自”原则办好教会,明确提出了治好、养好、传好的“三好”目标。目前,我国共有基督教信众2300多万人,教堂和聚会点约5.6万处,教牧传道人员约4.8万人,神学院校21所。

(6)宗教团体。在中国,全国性的宗教团体有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中国基督教协会等。各宗教团体按照各自的章程选举、产生领导人和领导机构。中国各宗教团体自主地办理教务,并根据需要开办宗教院校,印刷发行宗教经典,出版宗教刊物,兴办社会公益服务事业。

2.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认识宗教

(1)宗教的本质。马克思主义认为,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宗教观念是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幻想的反映,由此而形成的宗教行为和组织制度,都是社会的、历史的产物。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论述到,“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这段话高度概括、深刻揭示了宗教本质,并把宗教与其他社会意识形式区别开来。宗教作为意识形式的本质特征“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宗教信仰和崇拜的对象都是幻想出来的东西,客观上是不存在的。宗教幻想的内容和对象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宗教信仰和崇拜的对象并不是什么超出经验之外、不可捉摸的神秘权能,而是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但却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宗教观念采取了“超人间化”的特殊表现形式,这些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反映在人们的头脑中,并不直接以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人间力量”)所固有的形式表现出来,而是表现为“超人间力量”的形式,因而具有超自然、超人间的神圣性。

(2)宗教的根源。马克思主义认为,宗教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根源于社会物质生产方式和经济基础,在此基础上又有自然根源、社会根源、认识根源、阶级根源等诸多方面因素。宗教根源存在的长期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和宗教问题的复杂性。

(3)宗教的演变规律。马克思主义认为,宗教同其他事物一样,是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逐渐发展起来的。随着科学的发展和对自然界及人类自身认识的深入,人类异己力量不断得到克服,宗教所反映的内容必然会越来越少,以至最终必然消亡。但宗教的消亡将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甚至可能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

(4)宗教的社会作用。马克思主义认为,宗教具有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两重性,是一种积极性和消极性共生共存的社会现象。宗教既有心理调节、道德制约的作用,也有对思想意识麻醉和控制的作用;既可以成为增进社会和谐的力量,也可能成为引发社会仇恨和冲突的诱因。社会主义社会,宗教的社会作用仍然具有两重性。处理得好,可以对社会发展和稳定产生积极作用;处理的不好,就会产生消极作用,甚至产生很大的破坏作用。要用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正确认识和把握宗教的两重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最大限度地抑制宗教的消极作用。不能只看到宗教的积极作用,完全采取“放”的态度,也不能只看宗教的消极作用,完全采取“收”的态度。正确的态度是“导”,要因势利导、趋利避害、防止认识上的偏差和工作中的摇摆。

3.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分析我国宗教的基本特征

我国宗教具有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等特征,我们要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这些特征,并根据这些特征采取特别审慎、十分稳妥的态度对待宗教问题,要防止工作简单化。

(1)关于长期性。宗教存在的长期性是一个历史范畴,要放到我国几千年的历史发展长河中进行考察;宗教存在的长期性有着深刻的客观基础,是由宗教赖以存在的根源的长期性决定的;宗教存在的长期性是就其整体而言,具体某一宗教能否长期存在则取决于它对社会的适应程度。宗教不仅过去长期存在,在我国社会主义时期还会长期存在。我国宗教工作必须树立长期工作的观念,着眼长远、立足现实、积极引导。要特别注意防止把宗教问题看作是可以较为快速地解决的非主流意识形态问题。

(2)关于群众性。宗教是一种群众性的社会现象,宗教问题的背后是群众问题,宗教工作的本质是群众工作,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都是党执政的重要基础,做好信教群众的工作是我们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内容。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思想上、信仰上的差异是次要的。要做到既尊重信仰,又注重思想引导,团结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要注意防止把信仰上的差异扩大为政治上的对立,从而导致政策的狭隘性,忽视宗教问题的群众性。

(3)关于民族性。民族与宗教是两个不同的范畴,但在一些少数民族中,宗教问题往往又与民族问题交织在一起。我国有16个少数民族中的大部分或一部分信仰佛教,有10个少数民族大多数群众信仰伊斯兰教。宗教对这些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和社会活动的各个方面有着深刻的影响,这些民族的宗教信仰与民族感情互相交织,融为一体,有的宗教节日或宗教仪式同时也是民族的传统节日或民族习俗。而一旦狭隘民族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相结合,就会助长打着宗教旗号的民族分裂活动甚至暴力恐怖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和统一。我们既要尊重各民族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同时要善于体察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的区别和联系,警惕和反对任何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4)关于国际性。宗教问题的国内因素与国际因素相互影响。我国的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都是由外国传入的,这些宗教都是世界性宗教,在国际上占有重要地位,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有着众多的信徒。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宗教方面的对外交往不断发展,特别是中国实行对外开放后,宗教方面的国际交往日益增多,这有利于团结世界上爱好和平进步的力量,开展反对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的斗争,有利于开展经济、科技和文化交流,加快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同时,国外敌对势力也会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作为对我国推行“和平演变”战略的一个重要手段。我们既要积极开展宗教方面的对外友好交往,又要时刻警惕,坚决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5)关于复杂性。宗教是由共同的信仰、宗教感情、宗教道德、宗教仪式、宗教组织等诸多要素构成的,宗教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宗教问题总是同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历史和现实的矛盾相交错,具有特殊的复杂性;宗教领域历史矛盾与现实问题相互交错,对抗性矛盾与非对抗性矛盾相互交织,宗教与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有着密切联系、互相影响,呈现出复杂的状况。国内仍然存在一定范围的阶级斗争和复杂的国际环境,也增加了宗教的复杂性。宗教内含的神圣性如果走向极端,就会导致排他性,引起社会冲突;宗教特有的群体性如果被人利用,就会带来对抗性,破坏安定团结。要高度重视和科学把握宗教问题的特殊复杂性,必须采取特别审慎、十分稳妥的态度,分清性质,认清主要矛盾,坚持正确导向,避免简单、片面地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

我国法律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也要求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教育事业以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目标,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我国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严禁在国民教育各级各类学校中传播宗教、发展信徒、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建立宗教组织,任何宗教都必须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

1.宪法规定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其中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我国的教育制度是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的,宪法的这些规定,明确了我国实施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根本法律依据。

2.教育法明确“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是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学校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这一规定,既是我国教育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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