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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问心得体会总结 民法典感想体会(八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22

心中有不少心得体会时,不如来好好地做个总结,写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可以一直更新迭代自己的想法。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推荐民法典问心得体会总结

承载着人民期待、凝结着几代法律人梦想的民法典必将为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作为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民革党员,我们要在民法典实施过程中做好以下工作:

民法典共七编1260条,与以往单行的民事法律条文相比新增加了居住权、占有、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等很多内容,还有原有法律条文的修改和完善。我们必须通过参加培训和反复看法律条文等多种方式,尽快地对民法典条文原原本本的逐条学习和理解,尽快完成知识更新。

民法典各分编从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民事权利、维护社会关系和谐稳定出发,对紧急情况下财产征用、有关合同权利义务、物业服务企业职责和业主义务、侵权责任等条款,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建议,将民事权利法定化、法定权利具体化,在总结既往立法经验基础上有许多新的突破。

以社会普遍关注的“高空抛物坠物”伤人事件为例,侵权责任编明确了各方责任的划分,对于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同时,还规定了建筑物管理人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以及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这有利于充分保障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引导公民自觉提升社会公德和法律意识,有利于调动各方面力量参与社会治理。”

民法典单独设立人格权编,突出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重要权利。这是民法典的重大创新,体现了国家对加强人格权保护的重视,彰显了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顺应了新时代人民群众的呼声。

人格权编将“隐私”定义为“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扩大了隐私权保护范围;将同样具有识别特定自然人功能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范围,使个人信息保护更加全面、严谨、细微。

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的婚姻观念也在发生变化,婚姻家庭纠纷逐渐增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有利于尽可能挽救当事人的婚姻,避免当事人因为一时冲动而草率离婚,并强化当事人的家庭责任感,维护和促进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

民法典确立了“继承人宽恕制度”、“自助行为制度”,“自甘风险”规则,同时对遗体器官捐献、职场和校园性骚扰、非法从事与人类基因、人体胚胎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严格规范。

还有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保护、抚养赡养、收养、继承等方面的新规定,这些都将是我们学习的重点。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民法典调整规范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是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最普通、最常见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涉及经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不可分,同各行各业发展息息相关。民法典实施得好,人民群众权益就会得到法律保障,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就会更加有序,社会就会更加和谐。”

“实施好民法典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民法典把我国多年来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的一系列重要制度成果用法典的形式确定下来,规范经济生活和经济活动赖以依托的财产关系、交易关系,对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施好民法典是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民法典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载体,很多规定同有关国家机关直接相关,直接涉及公民和法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必须清楚自身行为和活动的范围和界限。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开展工作要考虑民法典规定,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同时,有关政府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我们不能仅仅满足于自己了解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我们还要广泛宣传,让周边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均能认识民法典实施的重大意义。

用民法典规范自身言行,并影响周围群众自觉学习民法典,遵守民法典。让周围群众养成日常学法,遇事找法,维权用法的好习惯。

学习好民法典、宣传好民法典、实施好民法典,让民法典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有力制度支撑,让民法典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是我们民革人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共同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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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我单位诉_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_____区办事处拖欠工程垫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的纠纷一案,已由你院立案受理。在此期间,_____________区办事处要求______________区人民政府进行调解。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在区政府_____________副区长参加下,由区政府农财办公室主任__________同志邀集_____________区办事处主任_______同志、副主任________、_____________同志就上述拖欠工程垫款问题进行了协商,最后双方达成协议,并形成了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会议纪要(见附件),清结了上述拖欠建筑工程垫款人民币_________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27条的规定,特向你院申请撤诉,请予批准。

此呈

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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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甲方为了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更好的依法行政,防范行政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之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范围如下:

(一)常规法律服务:

1.向政府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信息,应政府要求,就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重大决策、行政执法行为提出法律意见,或者应政府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2.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

3.参与处理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纠纷;

4.接受政府委托代理政府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事诉讼,维护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

5.接受政府委托,代理政府申请强制执行;

6.应政府要求,对行政人员进行法律方面的业务培训,协助政府进行法治宣传;

7.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常规法律服务。

(二)专项法律服务

1.应政府要求,就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法律事务出具法律意见,或接受政府委托,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2.应政府要求,为政府招商引资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或接受政府委托,为政府招商引资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3.应政府要求,就国有土地出让、划拨事宜出具法律意见,或接受政府委托,为国有土地出让、划拨事宜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4.接受政府委托,就××县政府管辖范围内发生的由影响的重大事件,以非政府官员的身份进行调查、协调,并向政府提出依法处理的法律咨询意见;

5.应政府要求,就政府列入计划的bot项目出具法律意见,或接受政府委托,为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6.应政府要求,就政府林权制度改革,草场承包、出让,水电资源、矿产资源开发等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或者提供法律咨询;

7.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专项法律服务。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各部门(机构)所主管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非政府组织的法律事务。

第二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指派律师作为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的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约定的法律事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5.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6.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政府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对甲方的法律事务应当单独建档,并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务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并对及时提供的资料及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四条、法律顾问费

乙方法律顾问费为每年人民币×元(大写:¥);甲方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法律顾问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五条、律师代理费

对于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1、2、3、6项非诉讼法律事务乙方不收取费用。

对于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4、5项涉诉法律事务,标的额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贰拾万圆整)(包括人民币×万元)的,乙方不收取费用;超过人民币×元(大写:¥)的,按照《律师事务所收费项目及标准》规定,由双方协商收费事宜。

对于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约定的专项法律服务事项,双方另行协商收费事宜。

本合同到期终止或者提前解除的,双方应当结清有关费用。涉及另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项下的有关费用的结算,由该另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二条第5~8项规定的义务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30个自然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律师代理费的。

上述1、2项因甲方的过错而解除本合同的,乙方所收取的法律顾问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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