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带娃时代心得体会感悟总结 自已带娃的心得(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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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依法带娃时代心得体会感悟总结一
20__年,全县司法行政工作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针,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部署,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深入推进平安、法治建设,不断提升司法行政工作能力和水平,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20__年的工作计划
(一)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着力推进法治建设
1. 结合重大节庆日、节假日、重大活动等有利时机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深化“法律八进”活动,丰富活动内容,增强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实效。
2. 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要求,建立健全各镇、各部门单位的普法责任清单,深入开展以案释法活动,构建分工明确、责任清楚、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格局。
3. 落实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制度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继续落实“一月一法一考”活动,推动以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为重点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开展。加强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落实“五个一”,丰富活动载体和内容,推进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开展。
4. 加强生态文明、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治宣传,紧紧围绕生态保护、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国家公共安全意识强化提升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安全意识,全面提高干部群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安全生产的法治素养和实践能力。
5. 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整合资源,在人口集中居住区域因地制宜建设一批法治文化广场、法治文化大院、法治创建单位,开展经常性法治文化活动,丰富群众法治文化生活。总结和培育法治文化建设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典型带动的作用。
6. 加大新媒体普法力度。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工作中的运用,发挥新型媒体的作用,构建“线上线下”立体式法治宣传教育体系。
(二)优化法律服务环境,着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7. 加快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依托12348法网,充分发挥三级法律服务平台的作用,积极为群众提高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惠及全民、可持续发展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8. 拓展延伸法律服务领域和范围。引导律师、公证员积极参与企业重组、融资贷款、重点项目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的法律服务,为政府、企业化解矛盾和风险。加强律师、公证执业监管,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问责制度,促进窗口服务行业依法规范诚信执业。落实法律援助办案人员补贴经费,加强案件质量评查,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深入开展“一村一顾问”活动,助力精准扶贫,为群众提供及时高效的法律服务。
(三)强化法治保障,着力维护社会稳定
9. 牢固树立政治安全工作意识,提高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依法做好特定利益群体工作,防范危害政治安全活动。加强司法行政正面宣传,强化网络舆论引导,形成宣传司法行政工作的强大合力。
10. 严格规范刑罚执行工作,推进监狱和机构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
11.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积极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专项活动,认真贯彻落实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细化工作任务。大力推进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打造具有示范作用的调解组织。引导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化解,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建立律师参与化解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健全完善考核、奖惩和经费保障机制,提升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案件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四)深化司法行政改革,着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创新
13. 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深入贯彻落实《市委组织部、市司法局党组关于加强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的意见》,有计划地做好发展律师党员工作,壮大律师党员队伍。积极推进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年底前党政机关普遍聘请法律顾问。
14. 推动公证改革发展。创新公证服务方式,精简公证办证手续,完善便民、利民、惠民措施。加强公证软硬件建设,提升公证窗口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水平。加强公证人员教育培训,提高公证人员综合素质和办证服务水平。
15. 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强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司法行政干部依法行政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完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编制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办事指南,做好政务服务公开工作。
(五)夯实基层基础,着力推进各项任务全面落实
16. 全面提升司法所规范化水平。全面落实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司法所建设的意见》精神,实现司法所机构单设、编制单列、职能强化、管理规范、人员充实、保障有力的建设目标。加强村(社区)司法行政工作室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优化服务功能。深入开展创建活动,不断提高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实效。
17.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队伍建设。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加强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落实人民调解员个案补贴,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和水平,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18. 加强特殊人群监管。推进工作执法规范化、工作标准化、管理信息化。加强和规范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信息化建设,落实“必接必送”和过渡性安置帮教补助经费政策,推进过渡性安置帮教基地建设,预防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继续推进“一中心四基地”建设,帮助刑释人员解决生产和生活困难。运用好已建成的远程视频会见帮教系统,为狱所与家属和亲属见面提供近距离信息服务平台。人员监管到位,实现零漏管、零脱管。
19. 加强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制定完善工作制度和考核、奖惩机制,建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诚信档案,全面强化执业监督。
(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着力提升干部队伍综合素质
20.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增强干部“四个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做对党绝对忠诚、政治品格合格的司法行政干部。
21. 加强基层组织建设。认真落实支部“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等制度,扎实开展好“党员固定活动日”活动,深化“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成果,推进“两学一做”教育制度化、常态化。
22. 全面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准则》和《条例》,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认真履行主体责任,落实“一岗双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司法行政干部队伍清正廉洁,营造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良好环境。
对于依法带娃时代心得体会感悟总结二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解释的适用范围
第一条用人单位的界定
本解释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不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但可以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自然人、家庭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属于用人单位。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争议的处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七条;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第三条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而遭受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赔偿金发生的争议,属于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或者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由于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但应告知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七条)
二、诉讼主体的确定
第四条不具备经营资格和挂靠情形下的主体确定
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作为共同当事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出借营业执照的一方作为当事人。
劳动者与挂靠在其他单位名下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和被挂靠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实施条例
第四条)
第五条发包后的主体界定
建设工程层层转包、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与其发生劳动争议的,最近上一层转包、分包关系中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当事人。(实施条例
第四条)
三、劳动关系的认定
第六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用工认定
用人单位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第七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的用工认定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了用工关系的,可按劳动关系处理,但原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基本生活费或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请求新的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请求新的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予支持。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请求在新的用人单位享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危害防护、福利待遇的,应予支持。(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第八条外国人及台港澳人员的用工关系
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台港澳人员在中国内地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中国台湾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第四条: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第八条)
第九条涉外企业用工关系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台港澳地区企业在中国内地未通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而直接招用劳动者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第十条在校学生的用工关系
在校学生实习期间与实习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劳动法
第十五条)
四、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一条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
劳动者起诉追索超过两年前的加班费,由劳动者对已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劳动者起诉追索两年之内的加班费,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第六条)
第二种意
依法带娃时代心得体会感悟总结 自已带娃的心得(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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