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课堂语录心得体会 大学生课后心得体会(七篇)
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我们如何才能写得一篇优质的心得体会呢?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吧,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对于大学生课堂语录心得体会一
我们提前4天就到了学校。站在即将成为我学习生活的学校中,我心灰意冷。破旧的教学楼,落后的硬件设备,完全与我心目中的大学形象背道而驰。复读涌现脑中,但爸妈立即打消了我的这个念头,他们不断的鼓励我“英雄不问来源!”就这样,我注册了。
为期12天的军训,除了到部队打了5发子弹,让我很满意,其余的简直令我不能忍受。懒懒散散的学生,好不严肃的教官,不时的让我陷入痛苦的回忆,想起当时报考的失误。开学典礼的时候,按流程新生都要进行入学宣誓,不外乎就是什么要坚持这个,不做那个的,但当读到,我是__的学生时,我的眼泪瞬间流了出来。那是种付出了,却与梦想遥隔千里的凄凉之感。在那里想告诫学弟学妹,想要让自我不后悔,拼分数是很最关键的,报考时不仅仅需要谨慎也需要勇气,因为分数线的不确定性,要求在估准分数的前提下,坚持自我的梦想学校,防止放榜时后悔。
随后,社团,学生会等等五花八门的学生自治组织招新,冲淡了满是悔恨的日子,渐渐让我发现大学其实挺丰富多彩的。经过层层面试,以及考核,很荣幸地加入了俩个声誉比较不错的,自我喜欢的组织。经过我半年的体会,想告诉将要上大学的学弟学妹们,学生组织,就像是一个丰富生活的业余爱好,但没有足够的热情和兴趣,还是不要盲目报名。因为在美其名曰锻炼自我的背后,它也在毫不留情的剥夺你的自由时间。
半年的大学生活,享乐和内心的挣扎一样,一向没有间断过。由于没有很好的理财,和较高的自制力,半年花了家里不少钱。除了必要的一日三餐,每一天零食不断,买衣服,其余的花销就是和朋友混。在外国语学院,什么都缺,就是不缺女生。因为我参见的活动相比较较多,认识了几个聊得来的男生朋友,这点让我的室友很是羡慕。没课或放假,我们就会找各种理由,逃离学校,看电影,逛超市,压马路,吃饭,到游戏厅...
因为身边除了舍友外,朋友多是男生,在获得友情的同时,不免有时也想入非非。记得当时我和这个男生刚认识的时候,我没有什么好感。但他却处处表现出对我很热情,给我讲他的情史,还说他单身。有事没事就要请我吃饭,当然我不一样意。然后他就拜托我事情,再请。渐渐的我们的联系多了起来,透过相处,我发现他很全能,体育很强,也有一些我不具备的品质。他没有直接说过喜欢我,但我隐隐约约的感觉,我仿佛喜欢他了。很多次,都想告诉他,因为女生的矜持,之后还是没有开口。原因是我发现他其实与他的女友还联系,我最不能容忍这种男生,所以什么都免谈。
大学生活不是没有压力,但这种压力不是外人给你的,而是你就应自我去寻找的。浑浑噩噩的过了近一个学期,期末考仿佛像所有第一次一样,不期而遇。备考周,没有疯狂的备考,只是在睡的头昏脑胀的时候,随便抓起一本书,看几眼,摇摇头,继续乎觉,重复七天七夜。可是之后的成绩,令我们无语。惭愧的说,我们宿舍四个人,俩个人有挂科的。而我,自我明白,有一科也是在挂与不挂的边缘,是教师给我了我改造的机会。记得当时教师在qq上是这么和我说的:只是不用补考那么麻烦了。
大一,生活真的很丰富。搞小买卖(赔了),拉赞助,组织联谊,邻城游玩,坐过山车,选课,泡图书馆,交朋友,或是点儿背挂科,等等在别的地方无法经历的事情,在大学,都会经历。但要明白在经历这些的同时,我们也在经历着我们的青春。玩能够改天,吃能够改天,可是青春却不能改天,改天就是老去。身处人生中最完美的时段,在体验祖父辈乃至祖辈没有体验到的多彩生活的同时,我们就应思考,明天是什么。我不想自我因为没做什么而后悔,经历了这么多,我明白自我该坚持什么,该放弃什么;该看清什么,该不谈什么。最终送自我,也送给正在像我一样混大学的朋友们一句话:自我把握。
对于大学生课堂语录心得体会二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xx年4月29日作出(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 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 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 ,2/0 - 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此房于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
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1996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
1999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 - b 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xx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 ⑥-⑦ ,2/0 - b ,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xx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xx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xx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xx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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