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新媒体运维心得体会及感悟 公安新媒体运维心得体会及感悟范文(5篇)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那么我们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吧,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最新公安新媒体运维心得体会及感悟一
作为一名人民警察,我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和有关精神,注重思想政治修养,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树立**产阶级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时刻牢记并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始终保持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的政治本色,并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思想意识、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觉悟,不断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努力争做一名政治思想过硬,业务能力强的新世纪、新阶段的公安民警。
由于我是从普通大学毕业生招录的民警,对于公安工作的各项业务都还不熟悉,为了更好的做好各项业务,我不断向领导和同志们学习,以他们为榜样,做到廉洁奉公、爱岗敬业、**私奉献。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始终想着自己所做的每一件事,都事关警察的形象,时刻约束自己。在实际工作中,时刻严格要求自己,严谨、细致、尽职尽则,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团结同志,认真完成各项任务指标。一年来,在信息中心领导及同志们的关心帮助下,圆满完成了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
今年以来,我将加强组织纪律意识贯穿到工作生活中。不仅是从小事做起,点滴做起,严格要求自己。更在日常生活中注意遵守各项规则制度,每一天上下班,我都做到严格规范,坚持精益求精,不断提高对自身的要求,确保纪律严明,作风过硬。
回顾一年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我发现自身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学习不够。当前,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公安科技迅速发展,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新知识新科学不断问世。面对严峻的挑战,缺乏学习的紧迫感和自觉性将不能适应新的要求。二是在工作压力大的时候,有过畏难情绪。这是自己政治素质不高,也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解决不好的表现。针对上述问题,我为明年确定的努力方向是:一是加强理论学习,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要适应新形式下公安工作的新要求;二是增强大局观念,转变工作作风,努力克服自己的消极情绪,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积极配合领导同事们把工作做得更好;三是打牢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脚踏实地的工作,时刻用孟部长的话为行动指南,以新世纪、新阶段的三大历史使命为己任,深入群众,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不断丰富警民关系,把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落实到行动中去。
综上所述,在一年的公安工作中我有得也有失,但是我相信只要找准了自身的差距和不足,在领导的关心和同志们帮助下,就一定能创造性地开展公安执法工作,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真正成为一名便民、利民,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合格警察。
最新公安新媒体运维心得体会及感悟二
实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践行群众路线,必须真正依靠群众切实激励群众,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就是要使全党同志牢记并恪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以优良作风把人民群众紧紧凝聚在一起;就是要把群众路线深深根植于全党的思想和行动之中,把群众基础最大限度地转换成我们党的执政基础。
一是知道我是谁:我是中国共产党党员,肩负责任。我是自愿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的,我是经党教育、培养、考验的,是举过拳头、宣过誓的人,我是劳动人民中的一份子,我是人民的公仆,是无产阶级先锋队的一名队员。
二是明确为了谁:为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这是由中国共产党的先锋队性质决定的。
三是懂得依靠谁:公安工作实行的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路线。所以说,中国共产党是为人民利益而奋斗的,中国共产党人的使命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党的光荣传统,是我们党90多年不断发展壮大的一条宝贵经验,是我们党永不变色的政治保证。
历史雄辩的证明,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也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公安机关要做好保卫工作,从我局1948年建局之初,党中央就给我们指明了道路。试想,若不坚持群众路线,我局只靠当初的108将和700名公安大队的战士,根本就无法完成建国之初在北京保卫党中央的安全,也无法完成开国大典的保卫任务,无法完成肃反的任务。无法破获王倬特大诈骗案,建国以后确保的经济建设一直到今天的发展,公安机关的各项工作都离不开人民群众的支持,重大活动保卫、破获各种案件、社会稳定的维护。毛泽东同志关于群众路线曾有过在人民中生根发芽阐述,“我们共产党员好比种子,人民好比土地。我们到了一个地方,就要与哪里的人民结合起来,在人民中生根、开花。我们的同志不论到了什么地方,都要把和群众的关系搞好,要关心群众,帮助他们解决困难。”邓小平同志曾指出“要以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制定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属。
一个党的宗旨是这个党建立和存在的根本出发点,离开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共产党就不成共产党、就失去了先进性和战斗力,党作为无产阶级的先锋队,就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它要求我们,事事处处、时时刻刻把人民群众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最高价值主体,把为最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作为最高价值追求。
通过观看《周恩来的四个昼夜》影片,真正感受到了什么是党的群众路线,周总理到邯郸伯延公社调研,体现实事求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去、知错就改、鱼水情深,周总理为了了解群众的疾苦,不偏听偏信,亲自走村串户,了解第一手材料,府下身做群众工作,了解群众需要什么,真实的历史、生动的细节,展现了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扎实调研、体察民情、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作风,深刻揭示了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意义。周恩来总理坚持实事求是,与人民群众血脉相连、同甘共苦的精神境界,感人至深、令人震撼,传递出了强大的正能量。从《周恩来的四个昼夜》中真切地感受到党群关系鱼水之情多么的淳朴和真挚,是党的生命力之所在,是战胜一切困难的坚实基础。我们要踏着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足迹,从自我做起,从点滴做起,将满腔热情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首都公安工作科学发展,建设最安全城市、打造最廉洁警队做出自己新的更大的贡献。
人是社会的人,社会是人的社会。作为共产党员必须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才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由责任而产生的完成使命,履行职责的精神力量,是推动发展的动力。作为一个合格的党员干部,我们就应该对人民、对国家、对党承担责任,尽自己应尽的义务。新时期,我们共产党员应争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模范,应达成共识,严于律己,服务至上,牢记党的宗旨,用坚定的理想、强烈的责任、出色的能力、良好的形象,来做全心全意的奉献者。
毛泽东同志说过,当群众的学生不能尾巴主义,当群众的先生不能命令主义。任何时候仅靠群众的自觉是不行的,必须领导带头才能发动群众。践行群众路线与领导带头是完全一致的。领导要带头学习,带头吃苦,带头正衣冠,照镜子,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领导带头就要有领导力,领导力来自于领导作风,来自于以身作则。新时期的领导干部要特别善于做群众工作,要善于引领群众、激励群众、影响群众和组织群众。离开了对群众的发动和组织,就谈不上群众路线的践行。
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少捕人、治安好的“枫桥经验”。1963年毛泽东同志就曾亲笔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枫桥经验”由此成为全国一个脍炙人口的典型。50年来,浙江枫桥坚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就地解决问题”的基本精神不动摇,并根据形势变化,不断丰富和发展“枫桥经验”:20世纪60年代中期和70年代初期,创造了依靠群众改造流窜犯、帮教失足青年的成功经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坚持“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成为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典范;新世纪以来,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突出以人为本、服务群众,注重德法并治、创新方法,走出了一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新路子。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就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作出重要指示强调,50年前,浙江枫桥干部群众创造了“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的“枫桥经验”,并根据形势变化不断赋予其新的内涵,成为全国政法综治战线的一面旗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枫桥经验”的重大意义,发扬优良作风,适应时代要求,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我们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高度,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以与时俱进的精神,研究新情况、把握新规律,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加大依法治理力度,完善工作制度机制,不断提高新形势下群众工作能力和水平,切实解决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只有做好工作的愿望还不行,具备一定的能力也是做好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在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发生深刻变化、科学技术发展一日千里的形势下,必须要加深学习才能跟上形势,才能掌握做好工作的各种本领。因此,每个党员都要有学习的紧迫感,刻苦学习、善于学习,尤其善于重新学习,真学、真懂、真信、真用。要自觉学习公安业务和督察专业知识,做一专多能的行家里手。同时,我们还要树立一个良好的形象,做到内外兼修、提升自己。一是提升主动服务意识:倡导三种精神,即:甘于奉献、勇挑重担、勤思实干;二是提升创新服务意识:实现三个创新,即:创新思想、创新思路、创新机制;三是提升优质服务意识:树立三种观念,即:效率观念、质量观念、全局观念。
打铁先要自身硬。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带头,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重要讲话中所强调的,对作风之弊、行为之垢来一次大排查、大检修。只有动真格重行动,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认同,领导干部才有领导力,广大群众才有执行力。领导干部赢得了人民群众发自内心的拥护和认同,才能增强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和领导力,才能把党的正确主张变成群众的自觉行动。
最新公安新媒体运维心得体会及感悟三
公安局领导:
根据公安局领导干部述职的要求,现将本人一年来思想、学习及履行职务情况述职如下:
按照公安处领导班子分工,我主要分管治安、法制、消防等工作。一年来,按照我的分管范围,扎扎实实地开展了各项工作,企业的治安状况明显好转,生活、工作环境进一步稳定,施工生产稳步推进,民警自律意识增强,执法能力、办案水平不断提高,消防工作不断加强。
一、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及政策法律学习,提高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理论是思想的先导,作为一名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不断地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政策法律学习。一年来,我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六届四中全会、全国“二十公”会议精神及上级公安机关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在学习中,结合当前的公安工作进行理性思考,并注重与实际工作相结合。通过学习,我深刻认识到公安机关必须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公安工作,指导队伍建设,公安机关要实现新的进步,必须牢固把握“立警为公,执法为民”这一根本要求,必须按照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和“二十公”会议的要求,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建新机制,增强新本领。要履行好服务企业的职能,必须在提高服务能力上下功夫,提高能力就是要加强法律、政策及业务知识的学习,进一步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树立为中以服务,为大局服务的意识,找准位臵,选准座标,使公安工作始终围绕企业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动摇,坚持服从服务企业改革、发展、稳定不动摇,牢牢把握企业改革、发展、稳定这条主线,一切在大局下思考,一切在大局下行动。一年来的工作学习实践使我体会到,公安队伍只有思想上不断有新的解放,理论上不断有新的发展,工作上不断有新的创造,才能使公安工作更好地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有创造性,才能使“立警为公,执法为民”这一公安机关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落实到实处,才能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
二、强化责任意识,抓好分管工作。
作为一名副处长,我深知要使全部公安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就必须强化责任意识,全力支持主管的工作,找准位臵,当好助手,做到分工不分家,齐心协力抓工作。
(一)强化内部治安管理,维护企业内部稳定,净化施工生产环境。一是做好了重要节日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元旦、春节、“五一”、“十一”是我国的重大节日,在每个节日来临之前,我都及时督促职能部门起草通知下发至各单位,要求做好“四防”教育、安全大检查及节日值班备勤工作,同时,我还带领治安支队的同志到机关附近的几个子、分公司检查安全防范情况、安全教育情况、值班情况,确保了万无一失。一年来,共进行安全教育30余场次,受教育人员5000余人次,检查要害部位180处,发现整改隐患21处。同时,我还时刻关注顽固分子的动向,针对五公司还有顽固分子,我经常督促五分处要盯死看紧,绝不让他们滋事生非,制造事端,要求五分处不断加强教育,通过教育多数得到了转化。二是积极参与企业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督促他们层层签订了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安装了防盗报警器,做到了人防、技防相结合。三是狠抓枪支弹药和危爆物品管理。枪支弹药和危爆物品管理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中之重,我分管这项工作,更是感到责任重大,始终绷紧安全这根弦。在枪支管理上,不论去基层检查工作还是公安处历次会议上我都着重强调和要求各分处切实加强枪支弹药管理,绝不能在枪的问题上有丝毫懈怠。同时要求机关职能部门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按规定执行。在危爆物品管理上,认真做好集团公司与各子、分公司《爆炸物品目标管理责任书》的签订工作,并有重点地对集团公司大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同时对存在隐患的个别工程项目实行了专项治理,从今年的情况看,危爆物品管理工作的各项措施基本落实到位,领发、使用过程得到较好控制,没发生炸药被盗、丢失等问题。四是不断强化外施队管理,规范外施队从业行为。督促各单位把外施队管理纳入内部管理之中,同教育、同布臵、同检查、同落实,逐一和他们签订了《治安包保责任状》。为配合“北京护城河”行动,上半年,我带领治安支队的同志对北京周边我局施工区域的外部劳务进行逐个检查、清理整顿。9月份参加集团公司组成的外部劳务检查组,对青藏铁路外部劳务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落实了王振侯总经理要求的四项内容,重点解决了我局外部劳务使用管理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避免了企业与外部劳务发生不必要的纠纷。今年共清理民工队81个,清查外施队人员2646名,清理辞退1460名。五是开展重点整治,努力为施工生产创造稳定环境。今年以来,全局不少工点屡屡发生阻工、结伙盗窃、聚众哄抢、打架斗殴等事(案)件,严重干扰了施工生产的进行,使企业遭受了很大的损失。对于存在的突出治安问题,我及时向两位主管作了通报,并建议适时开展专项整治,我的建议迅速与两位主管打成了共识,公安处针对治安问题比较突出的兰武、郑徐、浙赣、山南、乐温等工程项目,下派工作组集中进行整治,各分处迅速行动,经过二个多月的专项整治,抓获了40多名违法犯罪人员,净化了施工环境,确保了施工生产顺利进行。
(二)、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民警行为,提高执法办案水平 加强执法监督,是规范民警行为、提高执法办案水平的有效途径。一是狠抓了“五条禁令”的落实,今年共进行明查暗访和专项检查6次,通过检查,民警队伍中涉“枪、酒、车、赌”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二是开展警车清理整顿。按照公安处的安排,我带领一个组深入到集团公司所属的两个子公司,进行非警务用车清理,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使两个单位顺利将非警务用车的牌子摘掉,换上民牌。三是开展执法质量检查。我带领法制科的同志深入到8个分处,查阅治安卷宗309起,阅卷300卷,发现了5个方面的问题,并提出了整改措施。
(三)狠抓派出所规范化建设
为把公安基层基础工作夯牢抓实,真正把派出所建设成为一个综合性的战斗实体。一是认真抓了公安局乐山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强化派出所的全面建设。二是召开了派出所长座谈会,会上我就派出所的建设及今后各项工作的开展,提出了具体要求,参加会议的13名所长围绕如何当好所长、如何带好队伍、如何做好群众的工作、如何协调各个层面的关系等进行了座谈讨论,达到了互相学习、取长补短的目的。三是积极协调加大硬件投入。每到集团公司下属单位,加强派出所硬件建设都作为我的一项必做的工作,我及时地找企业领导积极做工作,得到了他们的支持,各单位派出所在硬件上均加大了投入,为开展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四是把派出所等级评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本着够条件一个,申报一个的原则,认真做好这项工作。目前全处13个派出所,经公安处派出所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初验,申报二级派出所一个,三级派出所5个,四级派出所7个。
(四)重视抓好消防工作,防患于未然。今年5月10日开展了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组织检查组15个,对施工现场、机关、基地、工厂、炸药库(点)、物资材料库、企业内部饭店、招待所、商场、文化宫、俱乐部、医院、学校、幼儿园及容纳50人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地方,进行了认真检查,发现火险隐患38处,发隐患整改通知书8份,责令当场整改隐患30处,对高层住宅楼8个隐患处所进行了限期整改,投入了资金30余万元。同时还制订了集团公司武汉办公楼《防火应急预案》、《失火预案》、《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三、廉洁自律,树立自身良好形象
廉洁自律,勤政务实是对一个党员干部最基本的要求。作为一名受党培养教育多年的干部,我时刻警醒自己,不义之财不能得,伸手必被捉,做到手不伸,嘴不馋,心不贪,光明磊落做人,踏踏实实做事。正是这种自律精神,使我时刻保持着一个共产党员的操守,自觉地抵制了各种腐败的侵蚀。
四、服从统一调配,抓好临时指定工作
今年集团公司机关搬迁到武汉,公安处暂不搬家,只去2名干警1名领导,当公安处两位主管决定让我去时,我愉快地服从了。到武汉后,一切都要重新开始,事务繁杂,工作量大,为了迅速打开工作局面,我及时与湖北省公安厅、政法委取得联系,就证件办理、器材装备购臵、警车挂牌、微机联网、公安专线、刑事犯罪嫌疑人和行政拘留人员羁押场所以及搬家到武汉的职工、家属、子女的户口迁移等有关问题进行了协商,并妥善地进行了解决。同时我还进一步强化落实工作的力度,凡是襄樊公安处机关进行的工作,我们基本上按处里的要求同步进行,各项业务绝不拖处里的后腿,比如大练兵活动,我们没因人少不重视,而是按照要求及步骤突出抓好练兵活动,通过前一阶段的练兵活动,我和另外两名干警深切感到大练兵活动的开展,自己的体能得到了锻炼,业务知识得到了提高。
五、存在的问题
(一)对民警的业务知识学习重视不够,导致执法质量不高。
(二)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够,业务指导不很到位。
(三)对施工现场的治安管理,尤其是爆炸物品的管理还需进一步加强。
六、改进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理论学习,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理论水平,业务水平。
(二)发扬求真务实的作风,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真抓实干,真正地深入基层,深入民警中间,掌握基层民警的所思、所想、所盼,充分了解基层执法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三)对自己分管的工作要具体到位,抓死、抓实、抓出成效。
以上是我的述职,不妥之处,请公安局领导指正。在新的一年里,我将进一步发扬成绩,克服不足,强化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好工作职责,全力支持主管的工作,努力开创我处公安工作的新局面。
最新公安新媒体运维心得体会及感悟四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四章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第八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第九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条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三)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四)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
(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七)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第十二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五)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
(六)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一)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对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是否有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三)是否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源、安装消火栓并配备水带水枪,消防器材是否配备并完好有效;
(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员工集体宿舍是否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五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十九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条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临时查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临时查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临时查封。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明确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和送达临时查封决定。
(三)实施临时查封的,应当在被查封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临时查封决定,并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情况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立即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作出临时查封决定,送达当事人。
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第二十四条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对当事人有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有关场所、部位、设施或者设备予以查封,使被处罚的单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施工。
第二十六条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在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处罚决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
(三)实施强制执行的,应当在被强制执行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强制执行决定,并按照强制执行决定载明的强制执行方法执行。
(四)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强制执行应当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二十九条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第三十条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第三十一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执法档案,定期进行执法质量考评,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不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拒不改正的;
(二)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准予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三)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的;
(五)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六)利用消防监督检查职权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指定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维修保养单位的;
(七)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严禁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予以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第三十七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公告。
第三十八条铁路、交通运输、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9日发布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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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在分局党委的领导下,自己结合单位的具体实际情况,认真分析思考研判,扎实勤奋工作,在各方面取得了比较好的成绩,现从德、能、勤、绩、廉几个方面进行述职:
一方面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认真落实保持*员先进性教育为主线,扎实地开展了保持*员的先进性教育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理论水平和公安业务技能,深刻领会保持*员先进性的内涵和精髓,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立警为公的思想,坚持贯彻执行“五条禁令”,始终坚持“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和气,办事公道”的原则,
派出所民警个人述职报告。另一方面:自己始终坚持尊重家人、尊重师长、尊重领导、团结同志,在工作中始终坚持维护班子的团结,增强班子的凝聚力。在工作中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活动,对民警在工作、生活、思想上出现的情绪波动,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掌握、及时协调、及时谈心、及时鼓励,坚持职业道德养成教育,消除民警的心理障碍,使民警始终保持积极向上的心态进行工作。
在工作中,自己虽然当过户籍、治安民警,兼任过内勤,当了基层领导后,负责过治安管理、安全防范,案件侦查等工作,但自己仍然坚持各方面的业务学习,注重全方位的提高自己,工作做到有分析研判、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组织实施。在治安管理、安全防范、案侦工作中,根据不同的发案,采取不同的、灵活的手法加以控制;根据不同的发案时间、作案手法等,采取不同的方式,全面认真的研究,确定准确的侦查方向;针对不同的工作情况,不同业务能力的民警,采取科学灵活的工作措施。自己认为业务能力、组织能力、协调能力、研判能力是比较强的.
在工作中,自己始终起好模范带头作用,甘为马前卒、甘为人梯,在中队自己既是业务领导,又是政工领导,既是中队长又是侦查员,既是内勤民警又是驾驶员;在给民警分配破案打击任务的同时,也给自己分配同等数额的破案打击任务,既要完成中队分配给自己的各项业务指标,还要带领全中队民警完成分配给中队的各项业务指标;不论是大小案件,自己都要亲自去摸线索,亲自开车去捉嫌疑人,问材料、批材料、组卷、预审等。民警加班时我必须加班,需要少部份人加班时,我加班民警不一定加班,自己一年来加班加点地工作,从不迟到早退。在评功评奖等利益问题上,都是积极主动让给其他人,自己从不索取。个人认为工作态度是端正的,敬业精神是强的。
1、20xx年全所共立刑案170件,派出所破案50件,打击17人,中队破案136件,打击39人,中队办案批捕率为100%,破案率为109.45%,顺利完成了上级下达的发、破案及打击任务。今年1-7月中队完成打击(逮捕)21人,另刑拘(后全部逮捕)5人,完成全年任务(39人)的66.7%,破案86件,完成全年任务(136件)的63.98%,打击抢劫、盗窃犯罪团伙6个。1-7月本人应完成打击人头4.5人,实际完成打击人头6.5人,破案应完成15件,实际完成28件,超额完成了中队下达的任务。
2、抓好所队配合,正确处理好了所队关系。自己始终以大局为重,注重协调,双方有什么困难,做到有求必应;案侦中队工作任务重,办案成本高,只有一辆长安车,中队急需用车时,派出所就给予协助,派出所在刑侦业务和重大治安疑难案件问题上,案侦中队也全力以赴,给予指导帮助;特别是今年××村发生一起重伤害案,由于嫌疑人未抓获,后发展成为信访督办案件,自己看到这种情况后主动与×所长联系,带领中队民警通过几天的侦查,终于在××镇将犯罪嫌疑人抓获,顺利地破了此案,事主和群众都非常满意。
3、今年7月底,分局决定自己到××县互派锻炼,虽然因家庭原因有所顾虑,但仍然克服了长年卧床不起的82岁高龄的父亲和有高血压的母亲,76岁高龄的岳父无人照顾,加之妻子3、4、5节腰椎骨质增生经常发病及小孩子马上中考的困难,义无所顾到××县互派锻炼。在今年11月份,自己82岁高龄的父亲从病重到病危,76岁高龄的岳父病重,妻子骨质增生发病路都走不得的情况下,自己只是回家安排好亲友照顾后又回到××县工作岗位,忠孝不能两全,自己选择了忠于人民、忠于事业。在××县工作期间,自己牢记分局领导在互派干部动员会上的讲话精神;坚持将××区分局先进的建警思想带到××县,将××派出所的优秀素质带到××县的原则,分不同时间,在一定场合进行业务指导,同时,也坚持学习他们在艰苦环境下,努力拼搏,敢于奉献的作风。
自己在工作中,遵守国家公务员和公安民警廉洁从政的各项纪律规定,在执法办案中,从未接受过涉案双方人员的请吃请喝,收受财物的情况,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始终保持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依法办案,坚持请示报告制度,一年来中队没有发生一起违规办案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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