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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平台操作心得体会及收获 安全教育平台总结经验交流(5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22

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我们想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可是却无从下手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2022安全教育平台操作心得体会及收获一

也许同学们会说,你不是老调重弹吗?而我想说,安全教育虽然是个老话题,但是珍爱生命,防止溺水的警钟必须长鸣,因为溺水身亡的悲剧时时刻刻都在上演。

生命无法重来,但是珍爱生命,注意安全,防止溺水的教育却需要年年强调,日日提醒,因此,在天气逐渐转热,暑假也即将来临的时节。我想和同学一起重温学校“安全教育,防止溺水”的内容。

首先,我们要增强安全意识,了解一些必备的安全知识。我校为增强学生们的防灾避险的能力,利用宣传橱窗、黑板报、班会等。形成进行了几轮的安全教育,我们应该多加关注,浏览橱窗、黑板报,将其中的安全知识熟记在心,其次,我们要牢记一些夏季防溺水的注意事项。

一、不要私自一个人外出游泳,更不要到水情不明、溺水风险高的地方玩耍,游泳。

二、选择有资质的游泳池,而且必须要有组织并在大人的带领下方可以去游泳。

三、同学间要相互关心、爱护,发现同学有私自游泳的想法时,要及时劝阻并告知家人,老师。

最后,我们既要见义勇为又要见义智为,掌握一些营救溺水者的专业知识。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如果一旦遇到有人落水,我们在营救时应该怎么办呢?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不能贸然下水营救,这样不但会消耗救助者的大量体力,有时甚至会导致救助者体力耗尽最终丧命。所以,发现有人落水,最正确的做法应立即大声呼救,寻求大人的帮助,同时,可以将救生圈、竹竿、木板等抛给落水者。

最后,再次提醒同学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提高安全意识,安全第一,防患未然。水火无情,人有情。其实,只要我们在生活中注意,各种游泳戏水事项,提高防范意识,学会在遭遇溺水懂得如何自救和他人遭遇溺水时如何抢救。溺水事件是可以防止的。同学们,只要“安全教育,防止溺水”的教导牢记在心,在每个人的心中筑起一道安全的堤坝生命之花就会安然绽放。

我国旗下的讲话完毕,谢谢大家!

2022安全教育平台操作心得体会及收获二

校园安全是个永恒的话题。有人做过统计,光是由于校园内的安全事故而伤亡的学生,全国每天至少“减少一个教学班”!而且每年的安全数字呈上升趋势。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切实做到学校安全“警钟常鸣,长抓不懈”。整理了学校安全事故中的2个典型案例,通过案例,认真反思,吸取教训,增强做好安全工作的责任心,牢固树立“学校安全无小事”的意识,身体力行,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提供良好的保障,为创建“平安校园”作出贡献

一、教育教学活动安全案例:

〖案例1〗 教师对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要耐心

在20xx年5月的某一天,某校小学生肖某趁宋老师上课在黑板板书之机,偷偷地在课桌抽屉里玩小玩具。老师发现之后,便叫何某交出玩具来,但何某再三否认玩了玩具。于是,宋老师怒气冲冲地骂了他一顿,并用手上课本打了他两个耳光,书本恰好是打在肖某的眼睛上,致使肖某左眼严重红肿,充血,好几天看不到东西,也无法上学。后来,宋老师赔偿了该同学的经济损失,学校也对该教师进行了批评教育。

【评析】

在此案例中,宋老师面对课堂突发事件,应冷静处理,调查了解情况,以正面教育为主,讲清道理,使学生知错改错,而不能凭一时冲动体罚学生。因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宋老师打了肖某两个耳光致使其左眼受伤的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所以,宋老师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学校应承担全部责任。宋老师体罚肖某造成肖某眼睛受伤,根据医院的鉴定如属轻微伤,宋的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如属轻伤或重伤,宋老师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重伤的,处3年以上20xx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属轻伤,加害人与受害人可以和解,受害人不向法院起诉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如属重伤,无论受害人是否向司法机关控告,司法机关将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案例2〗20xx年,正值校舍改造,学校操场中间大树下堆放从旧教室拆下来的竹帘、房梁、砖瓦。利用课间操,校长对全校学生做了安全教育,并要求学生:学校正在拆除旧教室,周围很危险,严禁学生到旧校舍及堆放拆卸下来的竹帘及木头、砖瓦处去玩。不料下午,两名五年级男生在操场打闹着玩。其中,跑在前面被追赶的男生在跑的过程中顺手捡起了堆放在旁边的一枝竹竿,在快要被追上时,他回转身扬起竹竿去打同伴,意外的情况出现:年久的竹竿因干枯而劈开。结果,劈裂的竹屑掠过玩伴的眼睛而划伤眼睛。最后住院治疗,花去三千多。伤者家长将学校和玩伴的的家长均告至法院。最后法院判决,由学校和伤人者家长共同担负。学校不服,认为学校对“学校旧舍改造拆下来的竹帘”潜在的危险已经进行过宣传教育,是学生明知故犯。学校负有监督不到位的责任,愿意接受口头警告。

本案例,鉴于伤者和受伤者均是在学校告知危险的情况下,违反学校要求打闹导致发生事故,双方均有责任。

安全教育平台操作心得体会及收获 安全教育平台总结经验交流(5篇)

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我们想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可是却无从下手吗?下面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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