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的确认与计量心得体会范文 如何对存货进行期末计量(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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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存货的确认与计量心得体会范文一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库存商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出售:产成品、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展览商品)、委托代销商品
在产:在产品(生产成本)
耗用:原材料、在途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
二、存货成本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1、存货采购成本的构成
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购买价款,是指企业购人的材料或商品的发票账单上列明的价款,但不包括按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额。
其他税费,是指企业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消费税、资源税和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等。
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即采购成本中除上述各项以外的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如在存货采购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包括挑选整理中发生的工、
费支出和挑选整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数量损耗,并扣除回收的下脚废料价值。)
2、存货加工成本的构成
存货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3、存货的其他成本
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企业设计产品发生的设计费用通常应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为特定客户设计产品所发生的、可直接确定的设计费用应计入存货的成本。
注意:下列费用不应当包括在存货成本之内,而应当在其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1)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如由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
(2)仓储费用。企业在采购存货入库后发生的储存费用,应计人当期损益。但是,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仓储费用则应计入存货成本,例:酒。
(3)不能归属于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商品流通企业在存货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进货费用,应当计入存货采购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已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未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期末存货成本。
如果商品流通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主题存货的确认与计量心得体会范文二
抵押反担保合同
(本合同适用于存货抵押)
合同编号:
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 宗方超律师制
抵 押 人: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抵 押 权 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根据 (债务人)与抵押权人(保证人)签订的编号为 号 《委托担保合同》的约定,抵押权人为债务人与主债权人签订编号为 号 的《 合同》(主合同)所借人民币(大写) 万元借款提供担保。抵押权人并与主债权人签订编号为 号 的《保证合同》。为确保借款合同项下债务人的债务履约和保障抵押权人的权益,抵押人愿以抵押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反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抵押物
1、抵押人自愿以 库存商品作为抵押物。
2、抵押物(库存商品)的价值不低于(按进货价值) 万元(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二条 抵押反担保的范围
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包括:
(1)直接损失:代偿之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所约定的本金、利息(含复息、罚息)、追索费以及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违约金(主合同)等,以及抵押权人因实现抵押权所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权人支出的与债务人借款相关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调查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电话费等);
(2)可得利益损失:
□抵押权人承担担保责任之次日起,抵押人按照主合同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利息(含透支利息)、罚息、复利、超限费、滞纳金、追索费、违约金等向抵押权人支付,直至清偿之日止。或者
□抵押权人实际代偿本息×10倍(可放贷款比例)× %/年(担保服务费);以上各项合称“被担保债务”。
第三条 抵押期限和抵押期间
抵押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抵押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四条 抵押人承诺
1、抵押物上不存在任何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1)抵押人对抵押物拥有充分的、无争议的所有权,且抵押人行为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2)抵押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转让。
(3)抵押物没有被查封、被扣押或设定他项权等情况。
(4)抵押人已就本合同项下抵押事宜征得抵押物共有人书面同意。
(5)如法律规定并本合同必需,抵押人保证签订本合同已依照法律规定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得到抵押人上级主管部门或抵押人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6)抵押物不存在其他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2、抵押人确保抵押权人收到:
(1)经抵押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真实有效签章并加盖公章的本合同的正本;
(2)经证明为真本的抵押人设立的批准证书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抵押权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有关公司成立文件;
(3)抵押人依其公司章程就本合同相关事项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会决议,其内容为:有效同意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本合同及其它相关法律文件,以及履行本合同,有效同意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供本合同定义的抵押物作为担保;经证明为真本的抵押人股东会成员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签字样本;
(4)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文件正本、抵押登记文件正本、保险单正本;
(5)抵押权人合理要求抵押人提供的其他文件。
以上文件为原件,如经抵押权人同意提供复印件,则须经抵押人加盖公章确认该复印件为真实、完整、有效的文件。
抵押权人未及时取得并持有该等文件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抵押人承担。
第五条 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
抵押权与其反担保的主债权同时存在,主债权不消灭,抵押权也不消灭。
第六条 抵押人权利与义务
1、抵押人承诺对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拥有完全所有权和处分权,本合同签订之时,抵押财产不存在其他担保物权、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及质量瑕疵;
2、抵押人保证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对抵押人及其资产有约束力的规定或约定,不违反任何抵押人与他人签署的担保协议、其他协议以及其他任何对抵押人有约束力的文件、约定和承诺的内容;
3、合同签订后,如出现或可能出现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任何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抵押人出现非正常负债、涉及诉讼导致财产保全、产生抵押财产权属争议等),抵押人应于3日内向抵押权人通报,并就抵押财产减少的价值向抵押权人另行提供担保;
4、抵押人非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不得擅自采取企业分立、合并、股权转让、以物抵债等形式变相减少抵押财产价值,如需进行上述行为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并就抵押财产减少的价值向抵押权人另行提供担保,否则由此造成抵押权人损失的,抵押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抵押人为自然人的,继承发生后,本合同项下义务由继承人承担。变更后的机构或继承人应于抵押人变更或发生继承后 3 日内完成相关变更抵押登记的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抵押权人根据本合同对抵押物拥有的抵押权不受上述变更、继承情形的任何影响。
抵押人被宣布解散或破产,抵押权人有权提前处分其在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6、抵押人保证在抵押财产确定后,积极配合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不以任何理由或行为阻挠或干扰抵押权人为实现抵押权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7、抵押人在接到抵押权人要求履行保证责任的书面通知后3日内,向抵押权人履行付款义务。逾期支付,每日按照抵押权人主张款项的 ‰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抵押权人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抵押人因怠于履行抵押财产的范围确定及登记义务造成抵押权人损失的,参照前述约定向抵押权人支付违约金。
8、当主合同债务人同时面临抵押人履行反担保责任后的追偿和抵押权人在委托担保合同项下的任何支付要求,抵押人同意主合同债务人优先偿付其对抵押权人的欠款。
9、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经抵押人同意,抵押人继续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协商变更主合同,未加重主合同债务人的债务或履行期限进而加重被担保债务或其履行期限的;
(2)因主合同采用浮动利率而导致“被担保债务”发生变更的;
(3)抵押权人将“被担保债务”之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但须及时通知抵押人转让事宜)。
10、当借款人不履行其债务时,无论主债权人或第三方是否向抵押权人提供其他反担保,抵押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条 抵押权人权利与义务
1、抵押权人在因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或出现确定浮动抵押财产范围的情形后,对抵押人负有告知义务,应向抵押人出具要求其履行担保责任或确定担保物及进行登记的书面通知;
2、抵押权人有权对抵押人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监督,并有权要求抵押人对产生或可能产生抵押财产价值非正常减少的事项向其书面告知;
3、抵押权人不得以对抵押人财产已设定浮动抵押为由,对抗已向抵押人支付合理价款并已实际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也不得干扰抵押人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处分抵押财产的行为。
第八条 抵押财产的确定
本合同第一条确定的浮动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发生时确定:
1、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如期履行还款义务;
2、借款人未能按贷款用途使用贷款或将贷款挪作他用;
3、浮动抵押财产价值减少达到贷款合同本金 %时,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抵押权人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4、抵押人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公平交易原则处分浮动抵押财产;
5、抵押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撤销;
6、抵押人因生产经营需要进行企业分立、合并、股权转让等情形;
7、严重影响抵押权人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应收账款质押
抵押人承诺与抵押权人已就抵押物的全部售款及/或租金收益,抵押物毁损、灭失而获得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及其他权益合同(如有)下的收入或应收款项或应收收益设定质押担保
存货的确认与计量心得体会范文 如何对存货进行期末计量(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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