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务工人员的心得体会实用 外来务工人员的困难(九篇)
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那么我们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有关外来务工人员的心得体会实用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来人口管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来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市在本市居住的人员,以及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跨县(市)、乡(镇)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苏州市外来人口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外来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检查和协调全市外来人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是外来人口管理的主管机关,公安派出所负责外来人口的登记、发证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外来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居(村)民委员会及外来人口较多的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外来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外来人口应当遵纪守法,服从管理。
第二章登记
第六条外来人口拟在暂住地居住三日以上的,须在到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年满十六周岁拟在暂住地从事各种职业居住一月以上的,必须同时申领《暂住证》。
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当地乡镇、街道、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育龄妇女必须提供计划生育证明)。
第七条外来人口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暂住在居(村)民家中的,由户主持户口簿,陪同外来人口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外来人员,由所在单位统一登记造册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三)个体工商户雇用的,由业主登记造册,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四)外地驻苏机构、外来成建制单位雇用的,由用人单位统一登记造册,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五)租住房屋的,由房主带领外来人员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六)投宿宾馆、旅社、招待所的外来人员,设立《旅馆住宿登记簿》进行登记,并按有关规定管理。其中投宿超过一个月的,须到所在地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七)劳改、劳教人员因事、因病等请假回家的,必须在到达暂住地二十四小时内,持劳改、劳教机关的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探亲、投靠亲友、寄养寄读、就医等外来人口,由居(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登记管理,不发《暂住证》。
第八条《暂住证》是外来人口在暂住地合法居住的有效证明。
《暂住证》有效期为一年。暂住期满须继续暂住的,应当到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暂住证》遗失、损坏的,应及时报告发证机关,办理补领、换领手续。离开暂住地不再返回的,应当申报注销暂住登记并缴销《暂住证》。
第九条外来人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遵守当地政府和所在单位的管理规定;
(二)在规定时间内主动申报或者注销暂住登记,申领或者缴销《暂住证》,不得伪造、冒领、涂改、转借或者过期使用《暂住证》;
(三)遇有公安、管理人员查验《暂住证》时,应当主动出示,不得拒绝;
(四)不得让未办理暂住登记的外来人口留宿;
(五)不得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对违法犯罪人员应当主动检举揭发。
第十条领取《暂住证》或者向外来人口出租房屋的,应当按规定交纳有关管理费用。
第三章管理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进行登记、发证管理,做到及时、准确、规范管理,方便群众;
(二)组织指导户口协管员、治安保卫人员和单位户口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三)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管理组织及责任人对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
(四)依法查处外来人口中的刑事、治安案件,处理治安纠纷和其他治安问题;
(五)协助民政等部门对滞留城镇的无业人员进行劝返遣送;
(六)定期统计外来人口数据,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外来人口管理实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外地驻苏机构、外来成建制单位的负责人和个体工商户业主是外来人口管理的责任人。
责任人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管理责任书,并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对外来人口进行经常性的法制、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教育,及时调处矛盾纠纷,落实对违法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
(二)宣传和贯彻外来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得雇用无身份证件、未申报暂住登记和未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三)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外来人口增减及管理情况,做好申领、核对、缴销《暂住证》等工作;
(四)制止违法行为,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犯罪或者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
第十三条向外来人口出租房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房屋出租户提出治安安全合格申请,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准许,方可出租;
(二)房屋出租户是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的责任人,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三)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不办暂住登记、不申领《暂住证》的外来人口,禁止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居;
(四)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章奖罚
第十四条执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一)管理机构与管理人员及制度措施落实,防范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法制教育成绩显著的;
(三)及时发现、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
(四)在外来人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突出成绩的。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管理不落实、治安秩序混乱,经督促不改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外来人口到达暂住地在规定时间内不申报暂住登记或者不申领《暂住证》,或者涂改、转借、过期使用《暂住证》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凡雇用未申报暂住登记或者未申领《暂住证》,以及无身份证件、来历不明的外来人口,经教育不改的,对用人单位、外地驻苏机构、外来成建制单位的负责人,以及个体工商户业主,按照外来人口数每人处以五十元罚款;
(三)房屋出租户违反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按规定处罚;
(四)为非本单位的外来人口申领《暂住证》或者办理临时户口的,对直接责任人按外来人口数每人处一百元罚款;
(五)留宿未申报暂住登记或者无《暂住证》的外来人口,按留宿人数每人处以五十元罚款;留宿明知犯罪人员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无《暂住证》在本市居住满三个月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暂住证》或者临时户口的,给予治安拘留、收容遣送,可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七)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和线索,不加以制止或者未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者包庇犯罪、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对用人单位、外地驻苏机构和外来成建制单位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业主和房屋出租户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被公安机关查实后处以罚款,而无正当理由逾期十五日不交纳罚款的,按日增加罚款一至五元。拒绝交纳罚款的,可处以十五日以下治安拘留,罚款仍应执行。
第十八条罚款凭证向同级财政部门领取,罚款一律上交同级财政。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当事人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公民对公安机关以及外来人口管理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以及外来人口管理人员对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拖延不办、故意刁难、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港、澳、台同胞及国外华侨短期回苏探访亲友,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0年十月十七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苏州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有关外来务工人员的心得体会实用二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按照青岛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属地化管理原则,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共同利益,保证安全生产和施工质量,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和施工场所的安全、卫生环境,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定本协议。
一、甲、乙双方安全、工程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甲方:
工程负责人: 联系电话:
安全负责人: 联系电话:
现场代表: 联系电话:
安全员: 联系电话:
乙方(施工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安全负责人: 联系电话:
施工负责人: 联系电话:
安全员: 联系电话:
二、外来施工单位入厂前必须办理以下手续
1、持“工程施工合同”和“安全协议书”到分公司安全部办理有关手续。
2、持施工人员名单,组织全体施工人员到安全部接受规定内容的安全教育。
3、持施工队伍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名单,特殊工种(电焊工、气焊工、电工、起重工、架子工等)人员名单、证件到安全部登记备案。
4、持用工单位证明,到综合部办理外来务工人员临时出入证和工作卡。
三、外来施工单位现场作业前必须按规定办理以下手续
1、施工如需动火,必须向所在单位申请办理“动火证”,按甲方有关动火证审批手续办理,落实各项措施后方可动火作业。
2、作业中如需破土、断路,必须按甲方有关规定办理“动土作业票”和“断路联系票”,并按程序办理会签手续。
3、作业中如需进行爆破作业,必须制定爆破方案,提交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和安全保卫管理部门审查后,报请当地公安机关批准,签订爆破作业施工合同。
4、施工作业中如需接临时线,使用电气设备或电气工具,必须到生产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证”,并由甲方安排电工接用或拆除。
5、如需进入生产使用过的设备、容器内部进行作业和检修,必须由生产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办理“进入容器作业许可证”。
6、施工中如需使用甲方蒸汽、氮气、压缩空气等,必须报请生产部批准,由生产部负责接用。
7、施工用水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生产部批准。
四、外来施工单位施工中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 乙方签订本协议前必须提供本项目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以下简称hse管理)方案,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卫生、消防等内容:
1、本项目hse的管理要求和实施方案;
2、本项目hse专项费用及分解计划;
3、本项目hse考核方案;
4、施工队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名单;
5、特殊工种(电焊工、气焊工、电工、起重工、架子工等)人员名单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新到人员要及时提供名单);
6、所有施工人员名单及安全作业资格证(新到人员要及时提供名单);
7、安全作业指导书;
8、应急救援预案。
(二) 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费用
乙方报价中含hse专项费用的,该费用由甲方根据乙方的安全生产状况和施工进度支付,专项用于本项目的安全生产有关人员的奖励和安全措施的支出。
乙方合同报价中不含hse专项费用的,需按照工程施工合同标的额的1%~3%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安全风险抵押金最低不得少于10000元。该项风险抵押金由甲方根据乙方的安全生产状况和施工进度支付,专项用于本项目的安全生产有关人员的奖励和安全措施的支出。
(三) 安全培训
乙方施工人员首次进入施工现场前应进行全员安全培训。乙方应在进入施工现场前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人员名单,该培训由甲方现场代表或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实施,所有培训人员必须现场签字确认。
乙方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参加由乙方组织的安全培训。未参加安全培训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乙方必须根据工程特点经常对施工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所有安全培训必须建立档案。
(四) 安全作业票证的办理及管理
乙方的安全作业证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全规范、安全规程、操作规程,没有规定的,参照aq3021-20__、aq3022-20__、aq3023-20__、aq3024-20__、aq3025-20__、aq3026-20__、aq3027-20__、aq3028-20__、gb/t13869-20__、jcj46-20__等规范执行。
五、乙方施工过程中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地方政府、甲方及总包方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服从管理。
2、乙方必须按规
外来务工人员的心得体会实用 外来务工人员的困难(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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