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条例心得体会和感想 检查条例心得体会和感想范文(7篇)
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那么我们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有关检查条例心得体会和感想一
一、坚持廉洁文化活动与加强领导人员作风建设相结合
20xx年,公司把加强领导人员作风建设作为开展廉洁文化活动的重点,从努力塑造各级领导人员良好作风形象抓起,积极培育廉洁文化核心理念。一是倡导机关廉洁形象。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围绕公司提出的“加快战略转型,探索资本经营,配套提升效益,以良好的业绩回报社会和股东”的目标,按照“转变作风、强化服务、规范管理、提高效率”的要求,参与机关工作纪律、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的检查和考核,促进了各级机关作风的转变。总部机关以整治机关环境为突破口,对公共场所、办公环境进行改造翻新,对机关作风建设立项和实施效能监察,推行挂牌上岗、电子眼监控,提高了总部机关的办事效率,塑造了机关廉洁高效的良好形象。二是倡导领导人员身体力行。要求各级领导人员转变作风,勤廉敬业,把作风建设的重点放到为基层和职工解决实际问题上。武汉船务分公司领导人员带队深入11艘拖轮、80余艘驳船,收集基层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共40条,制定并落实8项整改措施,赢得了基层和职工的好评。三是倡导纪检人员当好卫士。纪检人员联系企业改革发展和生产经营的实际,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开展调查研究,针对基层管理存在的难点、一线职工反映的热点问题,通过效能监察等多种手段,努力协调和解决,为企业发展稳定保驾护航,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坚持廉洁文化活动与阵地宣传教育相相结合
公司及各单位党委、纪委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的形式和途径,积极搭建廉洁文化活动平台,充分运用信息技术等现代化手段和网络资源优势开展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廉洁文化活动,有效地解决了单位分散、船舶流动、集中学习比较困难的矛盾。公司纪委依托《网站》阵地,开辟廉洁教育专栏,内容直观及时,丰富了廉洁文化活动。公司在网站推出反腐倡廉影视频道,挂上警示教育片供基层单位随时下载收看;及时传递反腐倡廉信息,跟踪报道廉洁从业教育工作部署和经验,指导基层开展反腐倡廉教育;举办网上反腐倡廉教育报告会,宣传党风廉政新举措新要求,改善了基层学习教育条件;开展作风建设知识测试网上答题活动,扩大了职工群众的参与率和教育面;大力宣传廉洁从业先进典型事迹,营造廉洁文化大环境,增强了宣传教育的效果。各基层单位通过运用会议、宣传橱窗、板报、宣传标语和内部局域网等多种有效载体,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宣传先进典型,推动了廉洁文化进岸基,进船舶。
三、坚持廉洁文化活动与宣教月活动相相结合
5月份,按照**集团党委、纪委的统一部署,突出“崇廉尚俭、筑牢防线”主题教育,继续把各级领导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企业有人、财、物等业务处置权的重要岗位人员作为教育的重点对象,开展了第八次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月活动。通过党委中心组和党支部专题学习以及个人自学等形式,重点学习关于反腐倡廉的重要论述,在中纪委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xx大精神,学习xx集团纪委下发的《学习资料》和企业规章制度,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党风党纪和法律法规教育,开展廉洁从业典型示范和荣辱观教育,大力倡导八个方面的良好作风和“廉洁从业、诚信守法”理念,不断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公司在这次宣传教育月活动中,组织开展“八个一”活动,营造了廉洁的文化氛围。
一是召开动员大会和上党课。公司召开了宣传教育月动员大会,公司领导、机关中层管理人员、直属单位班子成员和驻港办事处党政负责人以及管钱管物重要岗位人员共80余人参加了会议,总经理和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分别作了动员讲话和廉洁从业党课辅导报告。
二是举行廉洁从业承诺签名。公司领导、机关中层管理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直属单位班子成员和驻港办事处党政负责人进行了“崇廉尚俭、筑牢防线”廉洁从业承诺签名活动。
三是开展了反腐倡廉工作调研。认真总结公司贯彻落实惩防体系推进的情况,提出了惩防体系推进措施;认真总结公司近几年效能监察立项及实施情况,提出了改进意见和建议;开展了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
四是组织开展了党风廉政建设征文活动。选送5篇论文报集团纪委。
五是组织党纪法规知识测试。以**集团纪委编印的《20xx年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月学习资料》为依据,编印党纪法规知识测试题,组织各单位领导人员和党员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测试。
六是开展反腐倡廉专题网络教育。公司纪委在网站多媒体信息服务频道开辟廉政专栏,播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专题学习讲座”录像片16集,供各单位组织收看,接受廉洁文化的感染和洗礼。
有关检查条例心得体会和感想二
(20__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平等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制度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第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全面履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依法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
第七条 用人单位工会和区域、行业工会代表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时,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指导和帮助。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商会等)分别代表政府、职工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协商机制的三方应当指导、督促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处理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等劳动关系的重要事项,检查用人单位与职工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
三方协商机制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协商会议议定的事项可以制发纪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执行。
第二章 平等协商
第九条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均有权提出平等协商的要求。协商的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第十条用人单位确定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管理、奖惩与裁员事项,应当事先与职工进行平等协商。
双方还可以就以下事项进行平等协商:
(一)劳动定额;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补充保险和福利;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七)职业技能培训;
(八)保守商业秘密;
(九)涉及劳动关系的规章制度;
(十)集体合同期限;
(十一)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十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十三)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四)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平等协商的双方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三至十名,并各确定一名首席协商代表。双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协商代表的任期由被代表方确定,但不得短于三年。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协商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指定。首席协商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担任的,可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
职工方协商代表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本单位工会组织职工推选并公示后产生。首席协商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尚未建立工会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首席协商代表由地方工会或者行业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并经过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后产生。
女职工较多的,职工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女代表。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负责人应当是协商代表。
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可以聘请本单位以外的有关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参加协商,但所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的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方产生协商代表时,可以各自确定候补协商代表一至两名。候补协商代表的产生程序、任期与协商代表相同。
协商代表和候补协商代表产生后应当书面告知对方。
协商代表出缺的,由候补协商代表递补。
第十四条 协商代表应当履行职责,真实反映本方意愿,维护本方合法权益,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和监督。
职工方协商代表不胜任、不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其产生程序予以罢免或者撤销。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协商代表在任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其劳动(聘用)合同;其劳动(聘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个人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重大过失行为、退休或者本人不愿延长劳动(聘用)合同期限的除外。
协商代表在任期内,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调动其工作岗位和免除职务、降低职级。
第十六条 平等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轮流召集和主持。
协商会议内容应当如实记录,记录员由双方协商指定。协商会议记录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应当在协商会议开始五日前如实向对方提供协商所需的情况和资料。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双方协商代表不得泄露。
第十八条 协商形成一致意见,一方要求签订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的,另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协商中出现事先未预料的情况或者协商未形成一致意见的,经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中止协商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章集体合同
第十九条 集体合同草案可以由一方起草,也可以由双方共同起草。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载明协商的内容,以及用人单位名称、地址和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
集体合同期限不得短于一年。
集体合同文本应当用中文书写。同时用中文、外文书写,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制定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制定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应当征求省总工会、省企业代表组织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应
检查条例心得体会和感想 检查条例心得体会和感想范文(7篇)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