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奉贤筑路精神心得体会范文 弘扬奉贤筑路精神心得体会范文怎么写(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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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弘扬奉贤筑路精神心得体会范文一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会由热心服务本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新乡贤自愿组成,是具有公益性、服务性、互助性、地域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本章程所称乡贤,包括因品德、才学为乡人推崇敬重的本土精英,也包括因求学、致仕、经商而走入城市的外出精英,以及市场环境下在本村投资创业的外来精英。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村事民议、村事民治”,助力推动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建设,激发群众组织活力,“共谋、共建、共治、共享”美丽乡村、美好生活。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是江山市民政局和石门镇政府,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界牌村委员会,业务主管单位是界牌村村民委员会。本团体接受界牌村委员会领导,接受界牌村村民委员会业务指导和江山市民政局、石门镇政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浙江省江山市石门镇界牌村村委大楼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奖教助学和乡风文明;
(二)组织慈善公益活动,开展扶贫济困等活动;
(三)积极引智引才引资,助推乡村经济社会发展;
(四)参与公共事务管理,为村“两委”提供决策咨询;
(五)推动建立健全、实施村规民约,维护公序良俗;
(六)收集了解村情民意,反馈群众意见建议;
(七)协调邻里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制。个人会员为本村或姻亲关系在本村,品行好、有声望、有影响、有能力、热心社会工作的人。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心为本村经济社会建设服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村党组织审核确认;
(三)经会员大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推荐会员的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行为的,视其严重程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严重警告、除名等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最长不超过5年】,每1年【最长不超过一届】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至少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为本村经济社会建设服务,并在本村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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