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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案件讨论心得体会模板及收获 邮政银行案件的心得体会(5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1-311

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好的心得体会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吧,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推荐邮政案件讨论心得体会模板及收获一

大家晚上好!我代表--支局在会议上作关于“旺季重点业务工作小结、下一步重点业务开展及全年收入如何完成”的发言。在工作汇报及工作安排中,如有不妥之处,还望各位领导、同仁指出,我们一定吸取更好的建议和方法,为邮政事业更快更好的发展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首先,我对我支局“旺季重点业务”作工作小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我们在拥有这些优势的同时,一定要报以细心、耐心、热心的态度去服务客户,唯有这样,我们才能更进一步的留住客户、拉拢客户、挖掘客户,才能更好的体现便民点的价值所在。

>更清晰、清楚的了解他们的资金动向,摸清一些客户的心理。才好对症下药、如对客户宣传火车票报销、存款有礼、积分兑换等等良策,其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拉拢客户、让他成为我们邮政的忠实客户。所以,“电访客户”是我们旺季工作中必然开展的一个前期工作,同时,也为我们余额增长的堡垒中添了一块砖。

>让他们觉得有种亲切感,这样我们的宣传才不会白费,才会达到一定的正面效果。

旺季不会失去,每一天都是旺季。认真履行好我们的职责,不辞辛苦,提升服务质量的同时,更要充分发挥我们客源优势,大力去挖掘新的客户来达到余额沉淀、增长。

其次,我对我支局“下一步重点业务的开展”作出以下规划与部署:

>为加快业务结构调整,近几年,我局将速递业务作为发展重点,强力打造邮政速递品牌形象,抢占速递业务市场,提高邮政速递业务市场竞争力,迅速做大做强速递业务。 最后,“全年收入计划如何完成”作细分:

能否完成代理金融业务收入,对完成全年收入和差额计划举足轻重,是关系全年经营的成败。为此,把代理金融业务确定我们工作和努力发展的重点之一是正确选择。在代理金融业务中,利差收入是重点,也就是说只有壮大储蓄余额规模,增加活期储蓄比例是增加利差收入的重点。为此我们把定活比结构贯彻于全年的工作之中,用活动去带动发展,用政策激励发展。

理清思路和抓住重点,是企业经营决定成败的关键所在,凡事只要抓住重点,很多工作就能迎刃而解。

年计划储蓄余额1450万元,一季度已完成62.6%,即909万元,主要靠“存款有礼、火车票报销、积分兑换”等活动来支撑;第二季度计划增额150万元,靠“储额保卫战”活动来支持;第三季度计划增额150万元,靠“提活比,增效益”竞赛活动来支持;第四季度计划增额300万元,靠五大战役中的“金融增效战”活动来支持,在指标细化的基础上,配以相应的措施方得以保证完成。

把全年设定的高指标,逐一分解到每个营销单位,细分至每个月,配以有效的奖励政策,让营销人员发挥潜能,主动营销,确保高指标的完成。

推进工作是一个有效的过程,想要好的结果就必须有好的过程,并没有什么经验之谈,只是在业务发展推进中,实实在在地做好各阶段工作。帮助网点分析原因,破解难题,指出办法和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把细化在纸上的指标让职工们以饱满的热情和充足的干劲来完成。

我的讲话完毕。

谢谢

2015年03月12日

推荐邮政案件讨论心得体会模板及收获二

原告 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 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原告 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太波热系统(东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科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学、被告太波热系统(东营)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科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分别于 年 月 日、 日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紧凑型管式供热采暖系统,该工程为交钥匙工程。 年 月 日凌晨,高永一因在使用被告产品的房间内居住导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年 月 日,死者亲属与原告、被告等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认可高永一的死亡与原告无关。原告垫付了高永一死亡赔偿款及相关费用。 年 月 日,原告依法通知被告解除了上述《工业品买卖合同》,被告未提出异议。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合同款 元,被告限期将采暖系统拆除、恢复原告施工场所原状;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高永一死亡赔偿款及相关费用 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元。

被告太波热系统(东营)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在高永一死因不明及毫无证据的情况下,推定被告所提供的产品产生的一氧化碳造成高永一死亡,认定被告所提供的产品有质量瑕疵,并主张被告赔偿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证据1、提交企业变更情况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名称于 年 月 日由 有限公司变更为山东科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

证据2、提交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各1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被告对证据本身无异议,认为 年 月 日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被告供应给原告的是太波热加热系统,20__年12月29日签订的合同被告供应给原告的是ctcu22型燃气自燃式热风机,该两种产品分别安装在原告的车间和办公室走廊内,两者型号、加热原理、安装地点均不同。

证据3、解除合同通知书一份、邮政特快专递详情单及收据各一份,证明被告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致他人死亡,而被告拒不进行整改、修理、更换,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原告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给被告,原、被告签订的合同自被告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已解除。

被告主张没收到原告的解除合同通知书。

证据4、收款收据一份,金额 元,证明被告收到原告使用天燃气瓶押金 元。提供收款收据二份、境内汇款通知单一份,金额共计 元,证明合同签订后原告共计支付被告工程款 元。

被告对收到款项的金额没有异议。但认为天燃气瓶押金 元不包括在合同工程款之内;原告支付的132470元没有分清是 年 月 日和 年 月 日哪次货款。

证据5、现场签证一份,证明原、被告及死者高永一的家属对高永一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没有异议。

被告对该现场签证的形式有异议,现场签证签字的各方均没有认定死亡原因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更没有认定死因的资格,因此该现场签证认定无效,即高永一死因不明。该签证无法确定死者就是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更不能说明是被告所提供产品漏放一氧化碳所致死亡。

证据6、东营市东营区胜园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给原告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一份,证明事故发生后政府有关部门勒令原告停止使用被告的产品。

被告认为该整改通知书是在发生高永一死亡的当天出具的,高永一死亡经权威部门检验是不可能在当天出来结论,认定高永一系一氧化碳中毒没有依据;该通知书第二条也说明一氧化碳气体来源不明;政府部门责令原告立即查明一氧化碳来源,而原告至今未查明一氧化碳来源,系原告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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